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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一词由来已久,《辞海》的解释是:“志趣相同或共事的人。亦作‘同仁’。”而维基百科中对“同人”定义则是:“原指有着相同志向的人们、同好。是动漫文化的用词,指‘自创、不受商业影响的自我创作’,或‘自主’的创作。”同人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同人文学、同人游戏等。其中同人文学为最主要的部分,包括同人小说、散文、诗歌等。本文主要讨论同人小说的相关问题。
一、同人小说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
同人小说是一种“半原创”、“半借用”的作品。同人小说,因其必定会借用原作的人物、故事、背景环境,当然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个方面。如果同人小说出版,会吸引一部分读者,影响到原作者的经济利益。
具体来说,同人小说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演绎作品也属于改编作品的一种。有学者认为,“只要一部作品的创作以另一部在先的作品为基础,在先作品的思想内容被移植到了后来的作品之中,便属于演绎”从此条规定来看,同人小说属于改编作品或者演绎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
二、权利冲突抗辩及探讨
对于以上侵权控诉,同人小说的作者和拥护者们有其抗辩的理由。其中,合理使用是最为常用的抗辩理由。同人小说是粉丝出于对原作的热爱,而不是为了赚取利益而创作的,直到现在,粉丝创作同人小说也是出于非商业的目的。同人小说之所以存在,首先源于感情的驱使。这是同人小说存在和繁荣最重要的理由,也是证明其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首先,同人小说实质上并没有侵占原作的市场,反而加速原作品的传播。同人作品与原作品实际上是处在两个平行市场上——大众读者市场(包括喜爱者)以及单纯的书迷或影迷市场。同人小说的创作者和读者都是原作的粉丝,创作和阅读同人小说并不能替代原作。粉丝不会为了同人小说而放弃购买原作,甚至可能购买更多与原作相关的商品,另一种可能是,本来没有阅读过原作的人,因为读到了同人小说对原作感兴趣,而去购买原作。这种情况下,同人小说的火爆和流行其实对于原作的著作权人和发行商们都是有益处的。
同人小说就是以原作为其创作基础和粉丝基础的,都会在开头标明原作的名字。而欧美的粉丝小说在这方面做得更为到位,会在全文开头又一个权利放弃声明。
而对于同人小说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指控,合理使用是可以作为侵权抗辩理由的。网络同人小说的作者们处于对某类流行作品的热爱和迷恋,投入于作品描述的环境当中,对其中人物命运、情节发展等进行了自己的思考,并通过文字将这些想法表达出来,这本身就是在进行智力成果的创作,这种创作的热情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鼓励,而不是扼杀。因此,在考虑同人小说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时,应当考虑到同人小说创作的宗旨和其独特的定位。
同人小说创作的初衷是表达粉丝对于原作的爱,从开始到现在,都是为非商业目的而使用原作。而同人小说的创作,也是很多作者文学之路的开始。因为同人小说中的人物、剧情大纲等均借用自原作,降低了写作的门槛,很多作者由最初的同人小说的创作积累了经验,从而走上原创的道路。这可以算是为个人学习、欣赏的目的而使用原作。从这个角度出发,同人小说可以算作是人类走向创新的必经之路——对前人成果的模仿和分析,因此,不能一味的的抹杀同人小说的存在。
笔者认为,同人小说的存在和繁荣有其合理性。既然同人小说并没有对原作的著作权人造成很大的困扰和不便,而又有利于民众表达自己的观点、研究学习,那么我们不应该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禁止同人小说的创作和传播。但同时,同人小说发展如此迅速,同人作品良莠不齐,本人觉得有必要对于同人小说的创作做出一些基本的规定。
首先,同人小说应该是有创造性的作品。同人小说是粉丝对于原作的理解、评论的产区,有其思考和价值判断在里面,完全的抄袭、拼凑的作品不能算作是同人小说。
其次,同人小说应该在开头附有“声明”。这个可以效仿欧美粉丝小说的做法,在开头标明所借用的人物和情节来自于哪一部作品,以及原作品的作者等等。
最后,同人小说应当是非商业性的利用原作,如果涉及出版发行等等商业行为,同人小说的作者应当向原作的著作权人请求同意,并且应当将部分收益分配给著作权人。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
一、同人小说引发的知识产权冲突
同人小说是一种“半原创”、“半借用”的作品。同人小说,因其必定会借用原作的人物、故事、背景环境,当然属于演绎作品的范畴,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个方面。如果同人小说出版,会吸引一部分读者,影响到原作者的经济利益。
具体来说,同人小说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演绎作品也属于改编作品的一种。有学者认为,“只要一部作品的创作以另一部在先的作品为基础,在先作品的思想内容被移植到了后来的作品之中,便属于演绎”从此条规定来看,同人小说属于改编作品或者演绎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
二、权利冲突抗辩及探讨
对于以上侵权控诉,同人小说的作者和拥护者们有其抗辩的理由。其中,合理使用是最为常用的抗辩理由。同人小说是粉丝出于对原作的热爱,而不是为了赚取利益而创作的,直到现在,粉丝创作同人小说也是出于非商业的目的。同人小说之所以存在,首先源于感情的驱使。这是同人小说存在和繁荣最重要的理由,也是证明其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首先,同人小说实质上并没有侵占原作的市场,反而加速原作品的传播。同人作品与原作品实际上是处在两个平行市场上——大众读者市场(包括喜爱者)以及单纯的书迷或影迷市场。同人小说的创作者和读者都是原作的粉丝,创作和阅读同人小说并不能替代原作。粉丝不会为了同人小说而放弃购买原作,甚至可能购买更多与原作相关的商品,另一种可能是,本来没有阅读过原作的人,因为读到了同人小说对原作感兴趣,而去购买原作。这种情况下,同人小说的火爆和流行其实对于原作的著作权人和发行商们都是有益处的。
同人小说就是以原作为其创作基础和粉丝基础的,都会在开头标明原作的名字。而欧美的粉丝小说在这方面做得更为到位,会在全文开头又一个权利放弃声明。
而对于同人小说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指控,合理使用是可以作为侵权抗辩理由的。网络同人小说的作者们处于对某类流行作品的热爱和迷恋,投入于作品描述的环境当中,对其中人物命运、情节发展等进行了自己的思考,并通过文字将这些想法表达出来,这本身就是在进行智力成果的创作,这种创作的热情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鼓励,而不是扼杀。因此,在考虑同人小说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时,应当考虑到同人小说创作的宗旨和其独特的定位。
同人小说创作的初衷是表达粉丝对于原作的爱,从开始到现在,都是为非商业目的而使用原作。而同人小说的创作,也是很多作者文学之路的开始。因为同人小说中的人物、剧情大纲等均借用自原作,降低了写作的门槛,很多作者由最初的同人小说的创作积累了经验,从而走上原创的道路。这可以算是为个人学习、欣赏的目的而使用原作。从这个角度出发,同人小说可以算作是人类走向创新的必经之路——对前人成果的模仿和分析,因此,不能一味的的抹杀同人小说的存在。
笔者认为,同人小说的存在和繁荣有其合理性。既然同人小说并没有对原作的著作权人造成很大的困扰和不便,而又有利于民众表达自己的观点、研究学习,那么我们不应该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禁止同人小说的创作和传播。但同时,同人小说发展如此迅速,同人作品良莠不齐,本人觉得有必要对于同人小说的创作做出一些基本的规定。
首先,同人小说应该是有创造性的作品。同人小说是粉丝对于原作的理解、评论的产区,有其思考和价值判断在里面,完全的抄袭、拼凑的作品不能算作是同人小说。
其次,同人小说应该在开头附有“声明”。这个可以效仿欧美粉丝小说的做法,在开头标明所借用的人物和情节来自于哪一部作品,以及原作品的作者等等。
最后,同人小说应当是非商业性的利用原作,如果涉及出版发行等等商业行为,同人小说的作者应当向原作的著作权人请求同意,并且应当将部分收益分配给著作权人。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