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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主要问题
1、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使用上随意
工商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主要表现就是对违法的当事人是否实施处罚,处罚与否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所谓随意就是没有统一标准,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标准,决定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例如,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针对一些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法律应立案查处,但有些时候执法人员为了省却麻烦,往往将这类问题归为认为“小案件”,不值得大动干戈,就简而化之,采取口头责令改正,不启动立案处罚程序。在执法实践中,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与否的裁量存在过于随意的现象题,主要体现在立案环节的裁量问题,工商机关对于是否立案拥有裁量权,对是否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往往取决于工商机关。
2、处罚时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严重
从工商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件及相关信访举报等情况看,针对同案不同罚的问题比较集中,就是相同的案件,相同的环境,相同的执法者,在案件处理上,主要是违法处罚力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罚幅差距悬殊。于此同时,这种同案不同罚的问题也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被滥用的集中表现。但是,如果把一段时期内的数个同类案件放在一起比较,就会明显发现处罚裁量权运用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
3、实施处罚裁量权时脱离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裁量权的理解有偏差,将处罚裁量权视为法律授予其个人的专属权力,可以任其随意行使。具体在执法实践中表现为处罚恣意裁量,不列明裁量理由、不追求裁量依据、不寻找裁量证据,从而出现重罪轻罚和轻罪重罚的现象,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大,可以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调整的案件,却偏偏选择貌似合法,实际明显偏重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对有的处罚案件,却又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地从轻、减轻,甚至法律规定应予并处的却不予并处。
4、处罚裁量中考虑不相关因素
所谓“不相关因素”是指该因素与工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各项法定要件,或有关各环节之间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关联性,只要具有一般理智的人在处于公平公正的立场时都不会认为该因素是可以被纳入考虑范围的。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本应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性等与案件定性处理相关的裁量因素。但在实际执法中,有的办案单位或执法人员经常出于种种原因,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工商机关或其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如将不相关因素作为裁量考虑的因素,则该处罚裁量行为本身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合理性。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管理的思考
1、规定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对行政裁量权处理的使用原则不一样,会导致执法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所以在处罚裁量权使用时必须结合工商执法实际,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有: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只有明确规定了相关原则,并且让执法人员掌握这些原则,正确的理解这些原则,处罚裁量权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软法”这种法律原则在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权时往往比“硬法”具有无可取代的功能。
2、处罚裁量权行使要有完整的程序
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客观上为处罚裁量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更要制定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为工商机关处罚裁量权运行提供的一种安全装置,对于规范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处罚裁量程序的基本功能就是要限制行政主体选择行为步骤、方式和时限的自由,将处罚裁量权的运行始终限制在一条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上,从而保证其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控制主要是指通过制定严密、科学的行政程序,对执法人员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步骤、方式、时限、过程等环节予以规制,从而控制其合理适用,减少处罚裁量权的滥用。
3、完善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程序
执法实践中,核审机构、复核机构在案件核审、复核中往往只关注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要求,但是对于处罚裁量的合理性问题重视不够。需要对核审、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完善,明确规定核审机构、复核机构应当在核审、复核程序中审查办案机构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裁量理由、裁量依据和相应的裁量证据。对未说明裁量理由、依据或裁量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修改、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改变处罚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核审机构、复核机构应当不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
4、用行政复议机制对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功能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工商执法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其相对于行政诉讼机制具有方便群众、便捷高效、方式灵活、救济成本低的特点,在执法实践中是当事人比较愿意选择的机制之一。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的优势,通过行政复议不断加强对一线工商执法单位行使处罚裁量,一是要改革现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模式;二是试行复议案件合议审查制,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三是要以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审查处罚行为合理性的标准;四是要加强复议情况的通报。
5、建立处罚裁量权的日常长效监督机制
除了发挥上述复议机制的功能外,工商机关还要在日常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信访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中,加大对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增加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在各项执法考评中的比重,并制定合理的考评指标,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领域广、任务重,处罚裁量权作为行政执法中经常行使的一项权力,单靠个案的、临时的监督肯定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建立处罚裁量权的日常长效监督机制,加大对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力度,构建一套处罚裁量权的日常长效监督机制,通过长效机制的有效监督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处罚行为,促进各级工商机关严格、公正和文明执法。
1、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使用上随意
工商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主要表现就是对违法的当事人是否实施处罚,处罚与否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所谓随意就是没有统一标准,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标准,决定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例如,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针对一些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法律应立案查处,但有些时候执法人员为了省却麻烦,往往将这类问题归为认为“小案件”,不值得大动干戈,就简而化之,采取口头责令改正,不启动立案处罚程序。在执法实践中,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与否的裁量存在过于随意的现象题,主要体现在立案环节的裁量问题,工商机关对于是否立案拥有裁量权,对是否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往往取决于工商机关。
2、处罚时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严重
从工商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件及相关信访举报等情况看,针对同案不同罚的问题比较集中,就是相同的案件,相同的环境,相同的执法者,在案件处理上,主要是违法处罚力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罚幅差距悬殊。于此同时,这种同案不同罚的问题也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被滥用的集中表现。但是,如果把一段时期内的数个同类案件放在一起比较,就会明显发现处罚裁量权运用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
3、实施处罚裁量权时脱离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裁量权的理解有偏差,将处罚裁量权视为法律授予其个人的专属权力,可以任其随意行使。具体在执法实践中表现为处罚恣意裁量,不列明裁量理由、不追求裁量依据、不寻找裁量证据,从而出现重罪轻罚和轻罪重罚的现象,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大,可以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调整的案件,却偏偏选择貌似合法,实际明显偏重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对有的处罚案件,却又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地从轻、减轻,甚至法律规定应予并处的却不予并处。
4、处罚裁量中考虑不相关因素
所谓“不相关因素”是指该因素与工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各项法定要件,或有关各环节之间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关联性,只要具有一般理智的人在处于公平公正的立场时都不会认为该因素是可以被纳入考虑范围的。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本应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性等与案件定性处理相关的裁量因素。但在实际执法中,有的办案单位或执法人员经常出于种种原因,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工商机关或其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如将不相关因素作为裁量考虑的因素,则该处罚裁量行为本身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合理性。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管理的思考
1、规定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对行政裁量权处理的使用原则不一样,会导致执法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所以在处罚裁量权使用时必须结合工商执法实际,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有: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只有明确规定了相关原则,并且让执法人员掌握这些原则,正确的理解这些原则,处罚裁量权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软法”这种法律原则在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权时往往比“硬法”具有无可取代的功能。
2、处罚裁量权行使要有完整的程序
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客观上为处罚裁量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提供了可能性。因此更要制定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为工商机关处罚裁量权运行提供的一种安全装置,对于规范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处罚裁量程序的基本功能就是要限制行政主体选择行为步骤、方式和时限的自由,将处罚裁量权的运行始终限制在一条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上,从而保证其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控制主要是指通过制定严密、科学的行政程序,对执法人员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步骤、方式、时限、过程等环节予以规制,从而控制其合理适用,减少处罚裁量权的滥用。
3、完善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程序
执法实践中,核审机构、复核机构在案件核审、复核中往往只关注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要求,但是对于处罚裁量的合理性问题重视不够。需要对核审、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完善,明确规定核审机构、复核机构应当在核审、复核程序中审查办案机构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裁量理由、裁量依据和相应的裁量证据。对未说明裁量理由、依据或裁量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修改、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改变处罚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补正或者不改变处罚建议的,核审机构、复核机构应当不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
4、用行政复议机制对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功能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工商执法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其相对于行政诉讼机制具有方便群众、便捷高效、方式灵活、救济成本低的特点,在执法实践中是当事人比较愿意选择的机制之一。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的优势,通过行政复议不断加强对一线工商执法单位行使处罚裁量,一是要改革现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模式;二是试行复议案件合议审查制,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三是要以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审查处罚行为合理性的标准;四是要加强复议情况的通报。
5、建立处罚裁量权的日常长效监督机制
除了发挥上述复议机制的功能外,工商机关还要在日常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信访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中,加大对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增加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在各项执法考评中的比重,并制定合理的考评指标,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领域广、任务重,处罚裁量权作为行政执法中经常行使的一项权力,单靠个案的、临时的监督肯定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建立处罚裁量权的日常长效监督机制,加大对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力度,构建一套处罚裁量权的日常长效监督机制,通过长效机制的有效监督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处罚行为,促进各级工商机关严格、公正和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