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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汽车召回事件迭起、汽车消费者维权呼声高涨、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有待完善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对汽车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有了法律保障。
“召回困境”困扰消费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不断攀高,汽车召回数量也在逐年上升。《2009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CAAS)》显示,2009年中国车主的投诉比2008年大幅上涨了39.7%。
事实上,很多消费者投诉后仍无法解决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200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共收到汽车方面的相关投诉9000多件,很多投诉往往由于厂家恶意将责任推给消费者而得不到解决。
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的《汽车召回制度回顾与展望》显示,2009年的汽车召回次数和数量均创历史新高,共召回56次,涉及车辆135.5万辆,超过2008年1.5倍。到今年6月11日部分进口英菲尼迪G35轿车被召回为止,我国今年已实施汽车召回33起,召回车辆超过58.5万辆。即便如此,由汽车企业做出的召回仍然有限,我国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据本人了解,目前问题汽车召回率还不到三成,甚至更有4S店公然建议消费者忽略召回。”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中说道。
主动,还是被动?
5月31日,在车主维权行动一年多、媒体集中曝光一个月后,长安福特终于在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宣布召回09款福克斯,解决共计236643台福克斯轿车低速行驶突然熄火问题,并强调这是一次“对车主负责的主动召回”事件。这样,原本是一起迫于消费者压力、企业“被动”召回的事件,依然被确认为“主动”。
回顾一下福克斯召回事件的始末:近一年的时间里,消费者不断投诉,“315电子投诉网”关于福克斯熄火的投诉帖子已经多达20余页,媒体也曾多次予以报道,但长安福特最终提出解决方案的时候,仍以“主动召回”自居。而在这期间的4月2日,长安福特因为某个小毛病主动召回118辆福克斯。从118辆的“主动召回”,到23万辆的“被主动召回”,长安福特的做法难逃危机公关的处理手段。毕竟118辆主动召回不伤筋动骨,甚至还能赢得“负责任企业”的口碑,可23万辆热销车型的被动召回,还硬要自扣“主动召回”的大帽。
从此次长安福特召回时间起,本田、雷诺、克莱斯勒,到斯巴鲁、通用、起亚,再到日产、三菱,涉及车辆从国外到国内,从低端到高端,以至于汽车召回事件挤爆整个6月份。这些汽车厂商,无一例外对外宣称是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出发,“主动召回”相关车辆,并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从一定程度上说,汽车召回事件正成为企业在危机事件中用于‘炒作’宣传自己的工具。在企业没有宣传点的时候,召回一些车辆宣传一下,真到大问题,就视消费者的利益不顾,能拖就拖。”红年国际广告公司营销策略总监耿一年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如是表示。
“主动召回”为何难于上青天?
业内专家表示,汽车企业不愿主动召回,主要原因是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存有空白。
一方面,目前相关的召回法律程序不够完善。据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邢爱义向《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中国目前在召回制度上的设计存在空白,例如在收集、上报、记录汽车维修方面,没有一个相应的规范程序。主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要经过约见消费者、收集信息、专家评审、认定等诸多复杂的环节和过程,认定时间会很长,有的评定甚至需要一年时间。这在客观上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另一方面,中国的汽车召回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有法规中对召回涉及的处罚金额有限,对违规企业难以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所以有些企业即使明知道车辆出现了质量性问题,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也不会实施召回。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老师田艳告诉《中国联合商报》:“根据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四十二条规定,对履行召回义务的汽车厂家施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这对利润可观的汽车企业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因此在处罚上的‘过轻’,也使得企业在召回缺陷产品上无动于衷。”
汽车召回制度有了法制保障
《侵权责任法》在今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
“其中如果召回不力,商家将被责令处罚性赔偿,这样对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有重要意义。但是非常遗憾的是这部法律仍没有将汽车召回维权事件中涉及的补偿金额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田艳向《中国联合商报》表达了她的欣慰和遗憾。
另外,有消息报道称,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发改委、商务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会升级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这升级版的送审等稿中,“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中国汽车市场不断壮大,但不规范的汽车召回制度却影响了中国汽车业的发展。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足够保护,才能为我国的汽车市场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并沿着健康的良性轨道发展。
业内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在一定意义上开启了完善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新征程”。
这对汽车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有了法律保障。
“召回困境”困扰消费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不断攀高,汽车召回数量也在逐年上升。《2009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CAAS)》显示,2009年中国车主的投诉比2008年大幅上涨了39.7%。
事实上,很多消费者投诉后仍无法解决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200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共收到汽车方面的相关投诉9000多件,很多投诉往往由于厂家恶意将责任推给消费者而得不到解决。
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的《汽车召回制度回顾与展望》显示,2009年的汽车召回次数和数量均创历史新高,共召回56次,涉及车辆135.5万辆,超过2008年1.5倍。到今年6月11日部分进口英菲尼迪G35轿车被召回为止,我国今年已实施汽车召回33起,召回车辆超过58.5万辆。即便如此,由汽车企业做出的召回仍然有限,我国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据本人了解,目前问题汽车召回率还不到三成,甚至更有4S店公然建议消费者忽略召回。”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中说道。
主动,还是被动?
5月31日,在车主维权行动一年多、媒体集中曝光一个月后,长安福特终于在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宣布召回09款福克斯,解决共计236643台福克斯轿车低速行驶突然熄火问题,并强调这是一次“对车主负责的主动召回”事件。这样,原本是一起迫于消费者压力、企业“被动”召回的事件,依然被确认为“主动”。
回顾一下福克斯召回事件的始末:近一年的时间里,消费者不断投诉,“315电子投诉网”关于福克斯熄火的投诉帖子已经多达20余页,媒体也曾多次予以报道,但长安福特最终提出解决方案的时候,仍以“主动召回”自居。而在这期间的4月2日,长安福特因为某个小毛病主动召回118辆福克斯。从118辆的“主动召回”,到23万辆的“被主动召回”,长安福特的做法难逃危机公关的处理手段。毕竟118辆主动召回不伤筋动骨,甚至还能赢得“负责任企业”的口碑,可23万辆热销车型的被动召回,还硬要自扣“主动召回”的大帽。
从此次长安福特召回时间起,本田、雷诺、克莱斯勒,到斯巴鲁、通用、起亚,再到日产、三菱,涉及车辆从国外到国内,从低端到高端,以至于汽车召回事件挤爆整个6月份。这些汽车厂商,无一例外对外宣称是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出发,“主动召回”相关车辆,并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从一定程度上说,汽车召回事件正成为企业在危机事件中用于‘炒作’宣传自己的工具。在企业没有宣传点的时候,召回一些车辆宣传一下,真到大问题,就视消费者的利益不顾,能拖就拖。”红年国际广告公司营销策略总监耿一年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如是表示。
“主动召回”为何难于上青天?
业内专家表示,汽车企业不愿主动召回,主要原因是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存有空白。
一方面,目前相关的召回法律程序不够完善。据北京爱义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邢爱义向《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中国目前在召回制度上的设计存在空白,例如在收集、上报、记录汽车维修方面,没有一个相应的规范程序。主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要经过约见消费者、收集信息、专家评审、认定等诸多复杂的环节和过程,认定时间会很长,有的评定甚至需要一年时间。这在客观上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另一方面,中国的汽车召回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有法规中对召回涉及的处罚金额有限,对违规企业难以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所以有些企业即使明知道车辆出现了质量性问题,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也不会实施召回。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老师田艳告诉《中国联合商报》:“根据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四十二条规定,对履行召回义务的汽车厂家施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这对利润可观的汽车企业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因此在处罚上的‘过轻’,也使得企业在召回缺陷产品上无动于衷。”
汽车召回制度有了法制保障
《侵权责任法》在今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
“其中如果召回不力,商家将被责令处罚性赔偿,这样对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有重要意义。但是非常遗憾的是这部法律仍没有将汽车召回维权事件中涉及的补偿金额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田艳向《中国联合商报》表达了她的欣慰和遗憾。
另外,有消息报道称,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发改委、商务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会升级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这升级版的送审等稿中,“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中国汽车市场不断壮大,但不规范的汽车召回制度却影响了中国汽车业的发展。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足够保护,才能为我国的汽车市场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并沿着健康的良性轨道发展。
业内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在一定意义上开启了完善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