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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设立的旨在有效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追诉机制的制度,但囿于种种原因该制度并没能产生其应有的效果,成为一项空有其名、未有其实的"无用制度",必须对之进行改造,以实现其美好初衷。本文在对此制度初步探讨的基础上一方面就若干认识分歧阐明自己观点,另一方面着重分析了相关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