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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TRIPS协议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要求,我国从1997年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由于我国育种业相对落后,该条例基本上以《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1978年文本为蓝本,与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1991年文本在保护水平上有一定的差距。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摩擦日益频繁,我国低水平的品种权制度逐渐成为农产品出口的障碍,品种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已成为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