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州电子废弃物法案最新进展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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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份,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美国通过WTO秘书处向各成员国发出4项TBT通报(通报号:G/TBT/N/USA/332,333,340,342)。4通报法案一旦实施,势必会增加制造商的生产成本,对我国机电产品进驻美国市场构筑一定的贸易壁垒,我国政府和企业必须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美国各州可独立制订电子废弃物法案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可独立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立法方面主要由所属各州负责。目前,美国联邦政府虽然还没有对废旧电子电器实行强制性回收利用的法律,但一些州已经开展相关立法。例如加州已经率先通过了电子垃圾法规——《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The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of 2003),对在加州销售的所有视频显示设备的废弃物的管理和回收做出了规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外对于回收费用,加州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法案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消费者在购买新的电脑或电视机时,要交纳每件6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6月,美国共有27个州针对白色家电产品的回收处理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将报废白色家电产品丢弃在市场垃圾点。
  当前,我国正逐步成为世界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中心。据海关总署统计,2007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额7011.7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27.6%,预计我国将取代美国成为全球第二大机电产品出口国。美国2008年1月份发布的通报对电子电气产品的无害化设计、无害原材料供应和生产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实施,势必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家电制造商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对该类型产业的长远发展和自主品牌的建立影响深远。
  
  美国3州电子废弃物法案的主要内容
  
  密苏里州两通报法案的主要内容
  由密苏里州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提出的G/TBT/N/USA/332、333两通报法案规定,计算机设备的回收完全由生产商负责。在某种品牌计算机设备的制造商不止一个的情况下,任何一个都可以承担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无一个制造商愿意承担,则其中任何一个均可认为是责任制造商。另外,对于贴牌生产或者销售计算机设备的制造商,同样需要承担如上的责任和义务。
  制造商将计算机用于本州销售以前,应采用并且实施一个回收计划,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一份书面回收计划。回收计划应包括消费者如何和在哪里返回制造商计算机设备的信息,应能让消费者在回收时不需要另外付费就回收计算机设备。
  两通报法规都要求计算机在本州销售前有一个永久性、清晰可辨的厂商品牌标签。对没有在其计算机设备上加贴标签,或没有采用、实施或提交要求的回收计划的制造商实施处罚。第一次违规不处以罚款,第二次违规要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此后违规每次不超过25000美元。
  两通报涉及的主管部门均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是本州计算机设备回收或重新使用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制造商实施处罚。通报法案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8月28日。
  
  佛蒙特州《电子废物处理的法案S256》的主要内容
  本法案适用视频显示设备。“视频显示设备”包括能够在显示屏上显示图像并用于使用者观看的装置,其可视区域的对角线要长于4英寸,可能包括阴极射线管、平板计算机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液晶显示器、背投或前投设备,以及其它可能出现的类似显示器。《电子废物处理的法案S256》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制造商不得销售,或为销售提供新的视频显示设备,也不得为后续销售向零售商交付新的视频显示设备。
  本法案的重点是注册及其费用。在2009年7月1日之后,直接或间接向家庭用户销售视频显示设备的制造商,必须向自然资源局进行注册。从2010年开始,直接或间接向家庭用户销售视频显示设备的制造商每年还必须在注册中加入一个声明。同时,收集者、运输者以及回收者也都要进行类似的注册。
  关于注册费用。每年7月1日前,要求进行注册的所有制造商必须向自然资源局支付年度注册费。专员必须将这些费用存入按规定建立的账户。制造商开始销售视频显示设备的初始计划年度的注册费为5000美元。以后每年的注册费用为2500美元的基本费加上可变回收费。可变回收费等于按照规定应该回收的废物磅数减去上报回收磅数,再乘以每磅回收预计成本。可变回收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可变回收费=((AxB) (C+D))xE,其中:
  A=制造商前一年向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出售给家庭用户的视频显示设备的磅数;B=要求回收的视频显示设备的销售比例,第一计划年为0.6,第二年及以后每年为0.8;C=制造商前一年向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其从家庭中回收的翻新电子设备磅数;D=制造商向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当前计划年度决定采用的回收信用额,并以此来计算可变回收费;E=用于计算可变回收费的每磅回收预计成本。对于回收能力不足50%的制造商,最低的每磅预计成本设定为0.50美元;对于回收能力高于50%但不足90%的制造商,设定为0.40美元;对于回收能力高于90%但不足100%的制造商,设定为0.30美元。
  通报涉及的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局。其职责主要为制定各项管理程序,收集制造商提交的数据信息,审查注册费用的相关变量,每年向州长和州议会提供一份关于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各项管理活动。通报法案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7月1日。
  
  维吉尼亚州《电脑和电视机回收和重复利用的法案,HB 344》的主要内容
  通报法案要求计算机设备和电视机的制造商采用并执行提供收集、重复利用,以及重新使用的回收计划;并要求制造商在制造商可提供的电脑设备或电视机销售前贴上一张标签。法案除了适用范围扩大到计算机设备和电视机,具体内容与G/TBT/N/USA332、333通报法案类似。通报法案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7月1日。
  
  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电子废弃物将对未来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深远影响,于是积极推进电子废弃物的回收。1995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2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制定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个品种列为必须回收的废旧电子产品;2006年2月,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于2007 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9月7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经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这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的颁布和实施,表明中国政府对包括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等在内的环境污染治理的决心。
  从内容上看,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美国密苏里州、佛蒙特州、维吉尼亚州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欧盟WEEE指令有一定的相似性。美国三州、欧盟及我国都对回收体系有关方的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均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相比之下,美国三州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尤其是佛蒙特州的法案与欧盟WEEE比较接近,两者在注册、标识等方面对制造商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比较简明,除了要求制造商负责产品的回收责任外,对产品销售的品牌标识、制造商的注册费用等并未作出太多的要求。对于产品如何收集,我国也并未作出详细描述。
  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相比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当前正在制订或研讨中的有关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方法”、“规则”、“草案”就超过10多种,众多的法规中缺乏一部能够统领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各个方面工作的综合性立法。综合性、统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电子废弃物管理处于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政策矛盾的境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至今仍为草案,反映了我国在处理电子废弃物的问题上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应对国外的电子废弃物法案
  
  美国各州发布电子废弃物法案,不仅满足了其国内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迎合了国际上不断加强环境法规立法的大趋势。当前,我国环保形势非常严峻,探索应对国外绿色环保技术壁垒的方法和思路,吸收美国环保立法工作的经验,显得尤为重要。
  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首先应该充分认识到电子废弃物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涉及到不同管理部门以及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建议应该在立法上明确各责任主体和各监管部门的责任, 建立原则性、统率性的法规,为各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明确的原则性指导, 保证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衔接通畅, 共同形成完整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体系。
  2007年,康涅狄格州、明尼苏达州、北卡罗来纳州、俄勒冈州及得克萨斯州均通过了类似的电子废物管理条例。2008年以来,密苏里州、佛蒙特州及维吉尼亚州也提出了本州的电子废弃物法案。随着越来越多州制订电子废弃物法案,美国有可能出台相关的联邦法律,也不排除其他国家会陆续出台相似法案的可能性。建议密切关注当前全球电子废弃物法案的扩散效应,积极参与相关通报的评议工作,比较各国、各地区相关法案的异同,尽早做好准备工作。
  对我国电子电气产品相关企业来说,应对电子废弃物法案,除了必然提高企业的成本外,其技术核心是提高电子电气产品的无害化设计、易拆卸设计以及可回收设计。我国企业需要加大技术创新,尽快研制替代材料,建立绿色产业链条和绿色生产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认证,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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