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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和未来。在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从家事审判改革的视角,对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展开了思考,以期提出合理的建议推动家事审判制度的改革。
关键詞:家庭审判改革;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64-01
作者简介:丁艳(1977-),女,汉族,浙江瓯海人,本科,就职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
相较其他案件的审理,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还涉及复杂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较好的解决未成年人的归属、安抚问题,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同时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个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对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思考,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改革,进而更好的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二、家事审判改革趋势分析
近年来,全国各家法院都在相继推动家事审判改革。该次改革中,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问题得到了足够重视,多家法院成立了专业化家事审判庭合议庭,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场所,从而在家事审判改革上取得了先进的实践探究成果[1]。经过不断改革,在家庭案件审判程序中对未成人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了不断强化,从而在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为其健康成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家事审判改革视角下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思考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为贯彻落实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切实预防和化解家庭纠纷,龙湾法院联合区综治办制定出台《关于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区综治办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区综治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妇联、团区委等单位为成员的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将该机制作为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协调、法院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社会合力,进一步推进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二)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法院立案庭收到离婚案件诉状后,编立引调案号,在诉讼前,按辖区分别引导驻院、驻庭调解员进行调解[2]。法院在对家事案件进行调解时,视案情需要,联系双方当事人所在街道的妇联主席,由其选派熟悉双方当事人婚姻家庭状况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基层交接组织在家事案件调解机制中的职能作用,提高调解的质效。
(三)引入心理疏导贯穿审判
龙湾法院的家事审判专区由家事审判庭、调解室、心理辅导室、宣传教育外围区域组成,实现硬件建设满足家事审判的人性化需求。对家事纠纷启用圆桌审判,营造圆桌式审判场所“家庭化”氛围,以彰显平等、圆融的家庭气氛,有效缓和当事人紧张对立的情绪,利于亲情关系的重新修复。同时法院与妇联构建家事案件当事人心理疏导合作机制,特邀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确保未成年人的感情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甚至能够在父母再婚后较好的应对家庭关系。一些法院还联合司法局、教育局进行心理疏导团队的建设,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作为团队成员[3]。
(四)完善专业化家事审判模式
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合议庭由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家事纠纷案件由该合议庭成员承办或参加合议庭,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时邀请熟悉妇女工作的女性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由于家事案件庭审过程常常会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除赡养案件以外的案件均避免公开审理,在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同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走访社区、学校和单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状况进行了解,并对未成年人与父母亲近程度进行深入调查,确保由对未成年人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孩子。在家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未成年人面对昔日完整的家庭面临的分裂残局往往深受伤害,据不完全统计,单亲家庭的孩子会面临更多的心理阴影和生存困境。基于保护未成年孩子和其他方面的考虑,法院为双方当事人设置冷静期。一些地区的法院建立了家事调查、回访制度,经办法官亲自走访起诉离婚的家庭并对未成年人抚养状况和家庭婚姻状况等事项进行调查,同时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状况,以期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四、结论
一直以来,我国在家事审判中都套用普通民事诉讼模式,以至于未成年权益遭受较大漠视和侵害。为此家事审判改革,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继而使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因此,相信本文对家事审判改革视角下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展开的探讨,可以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启示。
[参考文献]
[1]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齐树洁.福建法院创建“家事法庭”的探索与实践[J].东南司法评论,2016,00:260-308.
[2]曲昇霞.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双轨制建构——以日本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为借鉴[J].学海,2014,06:157-161.
[3]曹思婕.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之探析[J].法学论坛,2016,05:121-127.
关键詞:家庭审判改革;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64-01
作者简介:丁艳(1977-),女,汉族,浙江瓯海人,本科,就职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
相较其他案件的审理,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还涉及复杂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较好的解决未成年人的归属、安抚问题,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同时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个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对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思考,进一步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改革,进而更好的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二、家事审判改革趋势分析
近年来,全国各家法院都在相继推动家事审判改革。该次改革中,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问题得到了足够重视,多家法院成立了专业化家事审判庭合议庭,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场所,从而在家事审判改革上取得了先进的实践探究成果[1]。经过不断改革,在家庭案件审判程序中对未成人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了不断强化,从而在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为其健康成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家事审判改革视角下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思考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为贯彻落实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切实预防和化解家庭纠纷,龙湾法院联合区综治办制定出台《关于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区综治办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区综治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妇联、团区委等单位为成员的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将该机制作为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协调、法院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社会合力,进一步推进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二)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法院立案庭收到离婚案件诉状后,编立引调案号,在诉讼前,按辖区分别引导驻院、驻庭调解员进行调解[2]。法院在对家事案件进行调解时,视案情需要,联系双方当事人所在街道的妇联主席,由其选派熟悉双方当事人婚姻家庭状况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基层交接组织在家事案件调解机制中的职能作用,提高调解的质效。
(三)引入心理疏导贯穿审判
龙湾法院的家事审判专区由家事审判庭、调解室、心理辅导室、宣传教育外围区域组成,实现硬件建设满足家事审判的人性化需求。对家事纠纷启用圆桌审判,营造圆桌式审判场所“家庭化”氛围,以彰显平等、圆融的家庭气氛,有效缓和当事人紧张对立的情绪,利于亲情关系的重新修复。同时法院与妇联构建家事案件当事人心理疏导合作机制,特邀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确保未成年人的感情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甚至能够在父母再婚后较好的应对家庭关系。一些法院还联合司法局、教育局进行心理疏导团队的建设,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作为团队成员[3]。
(四)完善专业化家事审判模式
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合议庭由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家事纠纷案件由该合议庭成员承办或参加合议庭,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时邀请熟悉妇女工作的女性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由于家事案件庭审过程常常会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除赡养案件以外的案件均避免公开审理,在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的同时,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走访社区、学校和单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状况进行了解,并对未成年人与父母亲近程度进行深入调查,确保由对未成年人成长有利的一方抚养孩子。在家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未成年人面对昔日完整的家庭面临的分裂残局往往深受伤害,据不完全统计,单亲家庭的孩子会面临更多的心理阴影和生存困境。基于保护未成年孩子和其他方面的考虑,法院为双方当事人设置冷静期。一些地区的法院建立了家事调查、回访制度,经办法官亲自走访起诉离婚的家庭并对未成年人抚养状况和家庭婚姻状况等事项进行调查,同时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状况,以期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四、结论
一直以来,我国在家事审判中都套用普通民事诉讼模式,以至于未成年权益遭受较大漠视和侵害。为此家事审判改革,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继而使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因此,相信本文对家事审判改革视角下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展开的探讨,可以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启示。
[参考文献]
[1]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齐树洁.福建法院创建“家事法庭”的探索与实践[J].东南司法评论,2016,00:260-308.
[2]曲昇霞.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双轨制建构——以日本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为借鉴[J].学海,2014,06:157-161.
[3]曹思婕.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路径之探析[J].法学论坛,2016,05: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