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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全国、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开展了集中整治暨“百日质量风暴”行动企业集中整治行动,对全省进出口领域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彻底净化进出口领域检验检疫工作秩序,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也对我们检验检疫系统自身机制的运作情况有了全面的考量和反思。其中检验检疫法制体系似乎有待进一步完善。
自2001年11月中国加入WTO后,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对外贸易和改革开放中的地位凸显重要,特别是近期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上,先后于2002年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3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5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加入了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等多个国际组织,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定,基本实现国内外法规标准的一致性。
任何事物都要与时俱进。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额增长迅猛,2006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到创纪录的1.7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4%;其中出口9691亿美元,增长27%,进口7916亿美元,增长20%,但进出口贸易额的喜人增长让检验检疫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对检验检疫的执法能力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推进检验检疫法制建设:
一、制定一个各方协调的整体发展战略。做到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整体上的架构。
计划上做到前瞻性,政策上做到后续性、相通性和同质性。如去年的SKII事件就暴露出质检总局1987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的某些条款和卫生部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存在多头重复甚至有相互矛盾的问题,并与国际标准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不仅造成监管效果折扣,也会负面影响外企在华的整体经营战略。
二、重点加强法律法规细则建设。
中国的法律法规往往比西方国家的法规更加笼统,有些条文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是重复的,甚至有所分歧,还有一些条款比较模糊,在实践中主观解释的自由空间较大,许多决定要由执行机构来做出判断,某些部门有时会不经过公开程序或听取公众意见就作出决定,这些不同解释易造成各个地区的执法的不一致,有些公司有时很难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某一特定法规,这就要求制定更加具体的执行规定和细则。
三、法律法规的制定渠道要通畅。
尽管制定法律草案的权威部门希望外界对法律草案提出建议,但通常只能从诸如行业协会和专家小组等有限渠道获得建议。现实相关企业以及其他一些潜在的有关团体和普通公众很难参与到法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且征求意见的期限较短。
四、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要增强透明度。
透明度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也是改善法律法规的主要推动力,有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只向中方公司发放。新法规正式实施后,一些公司常常在商业运作过程中与检验检疫部门接洽后才了解到这些法规对相关商业领域的限制。
五、加强技术执法能力。
除了要有一批有技术专长的检验检疫执法队伍之外,还要及时更新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建立起一系列科学的技术法规。近年来,特别是“入世”以后,各国对华非关税壁垒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与日俱增,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对中国的农林牧渔类产品不断增加检测项目,提高检测标准,而中国的某些相应的技术法律法规建设没有跟上国际检验检疫领域的发展,不少政策还是依据以前的情况制定的,有些暂行条例已实施了几十年,特别是国内与动植物法、卫生检疫、食品安全,卫生相关的技术法规。某些过时的技术法规有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商户带来“合法”的运作空间。在此次专项整治中我们就发现不少这方面的事例。这就需要我们提高检测技术标准和手段,加强相关技术法规建设,通过强化技术检测法规实现有效执法。特别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法规体系建设上,建议在全面履行并遵守WTO动植物卫生检验检措施的前提下,参考国际惯例,以科学标准为依据,必要的话要有中国特色的自我创新,制定科学的生物技术法规。同时根据国际动植物检验检疫发展的需求与时俱进,及时修改相关进出口检验检疫技术法规。
六、消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地区差异。
由于中国一些大中城市和直辖市的政府机构都有制定地方法规的职能,它们有时会偏重对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的考虑,这就会导致有些法规相互抵触,在对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上,各地的解释和具体操作上各有差别,有些地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有力,有些则不太彻底,甚至个别地区出于私心,放松执法力度以吸引更多的进出口业务量,这就导致某些进出口商家扬“长”避“短”,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有些进出口商户会想方设法逃避检验体系和口岸查验,选择管理上较松懈的地区从事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如最近很火的“网购”,大量的进口化妆品通过邮寄入境,数量和批次迅猛增长,收件人根据各地检验检疫执法尺度不一“灵活”选择入境口岸,给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税收造成损失。为避免“木桶效应”,检验检疫系应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减少或避免软肋,实现法律法规实践上的一致性。
几点建议:
一、消重复法规,统一中国质检总局与相关政府部门不同的法规标准,制定更具连贯性和一致性的法律法规,及时颁布实施方法,颁布法规之前确保中国质检总局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足够的沟通,避免未来出现法规重叠和冲突的事情。在致力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还应做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一致。
二、提高渠道畅通性和透明性。在正式颁布政策之前,可向外界刊出草案以听取各方意见,扩大征询民意的参与范围,“磨刀不误砍柴功”,在许多情况下,充分的征询民意虽然耗时耗力,但是能够创造出一个更强大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环境,而且规章制度执行起来更为统一。同时建立执行提前通知系统。
三、加强后期监管力度。不仅要重视前期批报,更要建立起后期监管抽查体制。
四、完善对法律法规决定进行申诉的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申诉。
五、创新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可能地参与国际化进程,及时搜集和更新国际上最新的资料,参照国际最佳惯例,做好记录、统计、分析、归纳与总结,摸索规律,建立较准确的预测系统,对最新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苗头先知先觉,及时预警和响应,制定出有利于我国进出口的法律法规,从而避免被动挨打,走在国际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排头。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必须能跟上并推动处于上升趋势的检验检疫业务的发展,最好具备超前性和有预见性,只有这样才能对进出口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完善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强化进出口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把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一个健康良好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的发展之路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凝聚大家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又好又快地为中国外向型经济服务,取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
自2001年11月中国加入WTO后,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对外贸易和改革开放中的地位凸显重要,特别是近期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上,先后于2002年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3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5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加入了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等多个国际组织,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定,基本实现国内外法规标准的一致性。
任何事物都要与时俱进。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额增长迅猛,2006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到创纪录的1.7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4%;其中出口9691亿美元,增长27%,进口7916亿美元,增长20%,但进出口贸易额的喜人增长让检验检疫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对检验检疫的执法能力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推进检验检疫法制建设:
一、制定一个各方协调的整体发展战略。做到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整体上的架构。
计划上做到前瞻性,政策上做到后续性、相通性和同质性。如去年的SKII事件就暴露出质检总局1987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的某些条款和卫生部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存在多头重复甚至有相互矛盾的问题,并与国际标准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不仅造成监管效果折扣,也会负面影响外企在华的整体经营战略。
二、重点加强法律法规细则建设。
中国的法律法规往往比西方国家的法规更加笼统,有些条文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是重复的,甚至有所分歧,还有一些条款比较模糊,在实践中主观解释的自由空间较大,许多决定要由执行机构来做出判断,某些部门有时会不经过公开程序或听取公众意见就作出决定,这些不同解释易造成各个地区的执法的不一致,有些公司有时很难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某一特定法规,这就要求制定更加具体的执行规定和细则。
三、法律法规的制定渠道要通畅。
尽管制定法律草案的权威部门希望外界对法律草案提出建议,但通常只能从诸如行业协会和专家小组等有限渠道获得建议。现实相关企业以及其他一些潜在的有关团体和普通公众很难参与到法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且征求意见的期限较短。
四、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要增强透明度。
透明度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也是改善法律法规的主要推动力,有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只向中方公司发放。新法规正式实施后,一些公司常常在商业运作过程中与检验检疫部门接洽后才了解到这些法规对相关商业领域的限制。
五、加强技术执法能力。
除了要有一批有技术专长的检验检疫执法队伍之外,还要及时更新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建立起一系列科学的技术法规。近年来,特别是“入世”以后,各国对华非关税壁垒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与日俱增,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对中国的农林牧渔类产品不断增加检测项目,提高检测标准,而中国的某些相应的技术法律法规建设没有跟上国际检验检疫领域的发展,不少政策还是依据以前的情况制定的,有些暂行条例已实施了几十年,特别是国内与动植物法、卫生检疫、食品安全,卫生相关的技术法规。某些过时的技术法规有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商户带来“合法”的运作空间。在此次专项整治中我们就发现不少这方面的事例。这就需要我们提高检测技术标准和手段,加强相关技术法规建设,通过强化技术检测法规实现有效执法。特别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法规体系建设上,建议在全面履行并遵守WTO动植物卫生检验检措施的前提下,参考国际惯例,以科学标准为依据,必要的话要有中国特色的自我创新,制定科学的生物技术法规。同时根据国际动植物检验检疫发展的需求与时俱进,及时修改相关进出口检验检疫技术法规。
六、消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地区差异。
由于中国一些大中城市和直辖市的政府机构都有制定地方法规的职能,它们有时会偏重对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的考虑,这就会导致有些法规相互抵触,在对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上,各地的解释和具体操作上各有差别,有些地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有力,有些则不太彻底,甚至个别地区出于私心,放松执法力度以吸引更多的进出口业务量,这就导致某些进出口商家扬“长”避“短”,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有些进出口商户会想方设法逃避检验体系和口岸查验,选择管理上较松懈的地区从事进出口检验检疫业务。如最近很火的“网购”,大量的进口化妆品通过邮寄入境,数量和批次迅猛增长,收件人根据各地检验检疫执法尺度不一“灵活”选择入境口岸,给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税收造成损失。为避免“木桶效应”,检验检疫系应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减少或避免软肋,实现法律法规实践上的一致性。
几点建议:
一、消重复法规,统一中国质检总局与相关政府部门不同的法规标准,制定更具连贯性和一致性的法律法规,及时颁布实施方法,颁布法规之前确保中国质检总局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足够的沟通,避免未来出现法规重叠和冲突的事情。在致力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还应做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一致。
二、提高渠道畅通性和透明性。在正式颁布政策之前,可向外界刊出草案以听取各方意见,扩大征询民意的参与范围,“磨刀不误砍柴功”,在许多情况下,充分的征询民意虽然耗时耗力,但是能够创造出一个更强大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环境,而且规章制度执行起来更为统一。同时建立执行提前通知系统。
三、加强后期监管力度。不仅要重视前期批报,更要建立起后期监管抽查体制。
四、完善对法律法规决定进行申诉的程序,及时正确地处理申诉。
五、创新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可能地参与国际化进程,及时搜集和更新国际上最新的资料,参照国际最佳惯例,做好记录、统计、分析、归纳与总结,摸索规律,建立较准确的预测系统,对最新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苗头先知先觉,及时预警和响应,制定出有利于我国进出口的法律法规,从而避免被动挨打,走在国际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排头。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必须能跟上并推动处于上升趋势的检验检疫业务的发展,最好具备超前性和有预见性,只有这样才能对进出口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完善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强化进出口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把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一个健康良好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的发展之路任重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凝聚大家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又好又快地为中国外向型经济服务,取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