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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科技的不断进步为人类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技术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手段,人类本身才是目的。《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重要价值——人格尊严需得到良好的维护。科技需限制在宪法的界限内,必须服从于人的尊严,不能挑战人的尊严。
【关键词】 基因编辑 科技限制 人格尊严
一、引言
2018年11月,“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诞生”的消息引发轩然大波,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许多科学家发联合声明谴责贺建奎发布的“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项目,其并非是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否定,而是谴责贺建奎滥用基因编辑技术、突破伦理底线的行为。目前,基因编辑技术尚未克服技术难题,风险也难以把控,因此全世界对该技术仍持相对谨慎的态度。耶林的《法律的目的》写道:“法律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就“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所带来的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同时也将面临法律上的制裁。在此事件之前,各国就已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禁止将胚胎基因工程适用于人类。然而,我国关于基因方面的法律规定较散,立法尚不完备。对于贺建奎的行为最多是行政处罚。就“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谈谈自己对科技限制的浅薄的看法。
二、宪法上的人的尊严
宪法上的“人的尊严”概念比较模糊,法学界也引起了众多讨论。对于“尊严”的定义尚不能形成统一,然而尊严是宪法中的核心概念。《世界人权宣言》开篇即明确宣示: “承认人类每一位成员内在的尊严和平等、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我国《宪法》第 38 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许多思想家认为,人被允许拥有他所选择的东西,成为他所愿意的样子,这种自由构成了人的尊严。其主要包括以下几重含义:1.尊严“不受支配”;2. 尊严是 “免于歧视与冒犯”;3.尊严是提出自我完善请求的资格。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它既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原则。
三、基因编辑对人格尊严的挑战
从宪法角度来看,基因编辑婴儿行为无疑侵犯了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代表着每个人都有享有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受他人的随意干涉,人有选择的自由。正如皮科所言:“人的尊严是其自由。”康德认为:“人性尊严的基础在于自治,不要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对待,人是目的。”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基因编辑技术有其积极方面,比如可以通过该技术解决难以治愈的遗传病。但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必须有底线,要受法律、道德的限制。技术一旦被滥用,后果不可想象。基因编辑婴儿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胚胎-胎儿,同时让其承受了基因编辑所可能带来的不确定后果和无尽的未知风险。该行为无疑使得露露和娜娜她们成为了实验的小白鼠,将人作为了实验的对象。然而在这个过程当中,露露和娜娜从未有过自由选择的权利。每个生命都是平等的,都有选择的权利,她们不该在未出生时就被剥夺了选择的权利。她们有自己的意志,她们有权利决定是否要接受这样巨大的风险。同时,技术是为人服务的,它是一种手段,而不是将人作为技术的工具。人享有权利与自由不受技术或是他人的控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人身不受侵犯。基因编辑技术影响的不仅仅是露露和娜娜两个人,也将对于她们的子孙后代产生影响。人的尊严不受侵犯,要求每个人要尊重他人的生活,不能随意干涉他人。人不是动物,人有尊严,不能像小白鼠一样被科学技术随便对待,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况且,目前的基因编辑技术还不成熟,其未知风险难以控制,然而露露和娜娜着两个无辜的孩子却要为此买单。将婴儿作为实验的对象,不管其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人类不是技术的工具,不能成为技术试验的客体,人类是目的,是永远的主体。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在为人类提供越来越多的便利,然而需谨记:人是主体而不是客体,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
四、科技限制与人格尊严的维护
人的尊严属于人类全部核心价值的根基,然而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则对人的尊严造成了严峻的挑战。目前,基因编辑技术作为具有巨大潜力的生物学技术,其未来应用备受期待。比如,它帮助人类实现生殖目的。然而,后来众多人指出该实验是失败的,该技术脱靶率极高,存在许多的未知风险。弗兰肯斯坦的悲剧就告诉我们:“科学技术既能造福人类,也能威胁人类。”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人充满了好奇心,但是无论什么都有界限,人不能盲目相信自己的创造力。因此,科技的发展有必要进行限制,比如其要遵循《宪法》中的人格条款、尊严条款等。所以,为了人类的尊严,必须要谨慎对待科技的发展与限制问题。不仅要注意科研自由权的有效行使,也要维护好人的尊严与自由。因此,基于维护人类尊严的需要,对科研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們应当谨记:科技是手段,人是目的,人类应该运用技术来造福自身,而不是人类自身沦为技术的工具。为此,站在宪法的角度上,人们应该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即人的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秩序的基础,是宪法的最高价值之一,科研自由权作为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当然必须服从人的尊严,而不能够对人的尊严进行挑战。因此,科技的发展不能违反人的尊严的界限,每一个生命都是有价值的,都是平等的,都是有尊严的,哪怕是人体胚胎它也是有尊严的。基因编辑技术修改胎儿的基因已经构成对人的尊严的侵犯。此次事件大家应引以为戒,科技只是手段,人类才是永远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齐延平.“人的尊严”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规范[J].现代法学,2018,40(05):22-38.
[2] 王旭.宪法上的尊严理论及其体系化[J].法学研究,2016,38(01):37-55.
[3] 甘绍平.尊严:一种不容情境权衡的价值[J].中州学刊,2018(01):83-89.
【关键词】 基因编辑 科技限制 人格尊严
一、引言
2018年11月,“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诞生”的消息引发轩然大波,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许多科学家发联合声明谴责贺建奎发布的“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项目,其并非是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否定,而是谴责贺建奎滥用基因编辑技术、突破伦理底线的行为。目前,基因编辑技术尚未克服技术难题,风险也难以把控,因此全世界对该技术仍持相对谨慎的态度。耶林的《法律的目的》写道:“法律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就“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所带来的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同时也将面临法律上的制裁。在此事件之前,各国就已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禁止将胚胎基因工程适用于人类。然而,我国关于基因方面的法律规定较散,立法尚不完备。对于贺建奎的行为最多是行政处罚。就“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谈谈自己对科技限制的浅薄的看法。
二、宪法上的人的尊严
宪法上的“人的尊严”概念比较模糊,法学界也引起了众多讨论。对于“尊严”的定义尚不能形成统一,然而尊严是宪法中的核心概念。《世界人权宣言》开篇即明确宣示: “承认人类每一位成员内在的尊严和平等、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我国《宪法》第 38 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许多思想家认为,人被允许拥有他所选择的东西,成为他所愿意的样子,这种自由构成了人的尊严。其主要包括以下几重含义:1.尊严“不受支配”;2. 尊严是 “免于歧视与冒犯”;3.尊严是提出自我完善请求的资格。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它既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原则。
三、基因编辑对人格尊严的挑战
从宪法角度来看,基因编辑婴儿行为无疑侵犯了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代表着每个人都有享有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受他人的随意干涉,人有选择的自由。正如皮科所言:“人的尊严是其自由。”康德认为:“人性尊严的基础在于自治,不要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对待,人是目的。”从生物学角度出发,基因编辑技术有其积极方面,比如可以通过该技术解决难以治愈的遗传病。但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必须有底线,要受法律、道德的限制。技术一旦被滥用,后果不可想象。基因编辑婴儿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胚胎-胎儿,同时让其承受了基因编辑所可能带来的不确定后果和无尽的未知风险。该行为无疑使得露露和娜娜她们成为了实验的小白鼠,将人作为了实验的对象。然而在这个过程当中,露露和娜娜从未有过自由选择的权利。每个生命都是平等的,都有选择的权利,她们不该在未出生时就被剥夺了选择的权利。她们有自己的意志,她们有权利决定是否要接受这样巨大的风险。同时,技术是为人服务的,它是一种手段,而不是将人作为技术的工具。人享有权利与自由不受技术或是他人的控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人身不受侵犯。基因编辑技术影响的不仅仅是露露和娜娜两个人,也将对于她们的子孙后代产生影响。人的尊严不受侵犯,要求每个人要尊重他人的生活,不能随意干涉他人。人不是动物,人有尊严,不能像小白鼠一样被科学技术随便对待,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况且,目前的基因编辑技术还不成熟,其未知风险难以控制,然而露露和娜娜着两个无辜的孩子却要为此买单。将婴儿作为实验的对象,不管其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人类不是技术的工具,不能成为技术试验的客体,人类是目的,是永远的主体。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在为人类提供越来越多的便利,然而需谨记:人是主体而不是客体,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
四、科技限制与人格尊严的维护
人的尊严属于人类全部核心价值的根基,然而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则对人的尊严造成了严峻的挑战。目前,基因编辑技术作为具有巨大潜力的生物学技术,其未来应用备受期待。比如,它帮助人类实现生殖目的。然而,后来众多人指出该实验是失败的,该技术脱靶率极高,存在许多的未知风险。弗兰肯斯坦的悲剧就告诉我们:“科学技术既能造福人类,也能威胁人类。”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人充满了好奇心,但是无论什么都有界限,人不能盲目相信自己的创造力。因此,科技的发展有必要进行限制,比如其要遵循《宪法》中的人格条款、尊严条款等。所以,为了人类的尊严,必须要谨慎对待科技的发展与限制问题。不仅要注意科研自由权的有效行使,也要维护好人的尊严与自由。因此,基于维护人类尊严的需要,对科研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們应当谨记:科技是手段,人是目的,人类应该运用技术来造福自身,而不是人类自身沦为技术的工具。为此,站在宪法的角度上,人们应该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即人的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宪法价值秩序的基础,是宪法的最高价值之一,科研自由权作为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当然必须服从人的尊严,而不能够对人的尊严进行挑战。因此,科技的发展不能违反人的尊严的界限,每一个生命都是有价值的,都是平等的,都是有尊严的,哪怕是人体胚胎它也是有尊严的。基因编辑技术修改胎儿的基因已经构成对人的尊严的侵犯。此次事件大家应引以为戒,科技只是手段,人类才是永远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齐延平.“人的尊严”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规范[J].现代法学,2018,40(05):22-38.
[2] 王旭.宪法上的尊严理论及其体系化[J].法学研究,2016,38(01):37-55.
[3] 甘绍平.尊严:一种不容情境权衡的价值[J].中州学刊,2018(01):8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