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民行检察积极参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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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民行检察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民行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责。作为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民行检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民行检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当今社会管理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本文就民行检察在解决这一问题中有何作为浅谈一些个人的认识。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特点
  1、群体事件多,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许多案件存在用工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到最后结算时携款外逃的情况,农民工事后补救成效甚微,部分农民工情绪激愤,容易采取激烈极端的讨要工资方式,例如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找老板“算账”等,由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演变成危害社会的新的不稳定因素。
  2、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许多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淡薄,在自身权益受损害时,不知如何救济甚至不知情。一旦知道受损事实,农民工或选择忍气吞声,或选择无所适从,许多用工方正是利用的农民工的这一劣势来逃避法律制裁,同时也纵容了这种侵权行为的蔓延之势。
  3、与用工方的口头约定者多,签订书面合同的少。农民工往往只与用工方口头约定日报酬,其他诸如给付时间和方式、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等都没有事先约定,当遇到问题时才予以协商,往往会牺牲个人合法权益。
  二、民行检察参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特点上可以看出,如果该问题得不到及时、高效、合理的解决,很有可能会导致爆发群体事件,甚至由民事纠纷转变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民行检察承担着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具有直接贴近百姓民生、社会经济、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特点,其根本任务与目标在于维护法制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这种职能发挥正在不断解决着社会管理出现的问题,化解着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同时,通过确认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的正确性,维护社会管理的公信力,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依法正确运行也起到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检察职能,锻炼出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伍,尤其是多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领域勇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民行检察参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方法
  (一)做好法制宣传,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深入农民工集中的社区、厂矿,用发放宣传页、设立咨询台等方式开展法律服务,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营造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申诉案件,要优先、快速办理。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保障农民工的诉讼权利。
  1、建章立制,使支持起诉有依有据。
  我院制订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支持起诉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且被侵害人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案件。我院与汝州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支持起诉案件法律援助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对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进行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援助对象、条件范围及措施,并成立了领导小组。
  2、诉前参与,争取使矛盾解决在源头。
  民行科办案人主动与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沟通,了解掌握需要支持起诉的案件情况。听取农民工有无诉讼困难,是否需要支持起诉的意见,密切关注此类案件动态,配合法院做好诉前调解。
  3、跟踪监督,确保实效。
  对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采取跟踪监督三步走,第一步跟踪监督法院立案环节。对在诉前调解中心没有结案的支持起诉案件,及时跟踪监督法院立案过程,监督其依法立案。第二步跟踪监督审判环节。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出庭支持起诉,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我院审查后认为判决并无不公的不予支持,并协助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第三步跟踪监督执行环节。对判决生效提交执行的支持起诉案件,依法监督法院执行到位。
  如由我院支持起诉的郭某、闫某等12位农民工讨要工资案,郭某、闫某等12位原告均系在被告许某承包的建筑工程工地上干活的民工,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其工资款共计9865.5元未支付到位。郭某、闫某等12位民工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从法院调解中心得知后,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并系侵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我院决定支持起诉。后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民行科同志随时关注该案执行进程,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严格依法执行。终于被告所欠原告工资款9865.5元全部支付到位,12位民工含笑领回血汗钱。为表达感激之情,郭某、闫某等12位农民将写着“扶弱济民、正义卫士、农民工维权之神”的牌匾送给我院。
  (四)调解促和,减少当事人诉累。
  在自愿、合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原则上,为当事人搭建和解平台,通过认真阅卷,认为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没有瑕疵,或者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等方面虽然存在问题但不足以引起再审或抗诉没有必要的,以及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彻底解决其纠纷,尽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定因素。
  1、找准纠纷焦点。承办人在立案之后,积极主动与申诉双方当事人会面,找准矛盾所在,对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纠纷的起因及背景、当事人秉性脾气以及实际履行能力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2、严格审查证据。承办人在审查证据和法律文书时下足功夫,一看当事人举证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抓住了这一点,对于检察和解的说理就掌握了主动权。二看申诉人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的态度或表态。有时在质证过程中,由于主审法官的工作态度、当事人对庭审笔录没有认真阅读而签字等诸多因素,使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距离太大,这是引发当事人申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3、用心答疑解惑,把“知法、讲法、护法”融入案件调解之中。首先承办人自身要对法律条文烂熟于心,才能对当事人释疑解惑。对当事人在申诉中提出的疑问,办案人员要用朴实、通俗、准确的语言进行耐心解答,把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引入法律的轨道,让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主要义务,负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接受和谅解。其次,在申诉案件中,当事人一般认识片面,承办人要推心置腹、反复疏导,从不同角度去分析申诉与抗诉、再审与和解的利弊,用乡情、亲情、友情来感化当事人,使双方当事人相互宽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第三讲求换位思考,找准当事人矛盾症结和利益的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设身处地在不同的位置上去思考。
  如张某与李某施工纠纷案,审查后发现,该案争议资金系包工头李某需支付给所雇农民工的工资,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征得主管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通过与张某沟通发现其对李某的55万债务无异议,但不服李某按5%的比例加算滞纳金,得知这一信息后,我院民行部门同志马上通知了李某,对其分析了利害关系,建议双方各让一步,争取使案件有一个圆满的解决。最后,张某同意支付李某现金53万元,李某表示满意。
  (五)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必要时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完善劳动服务措施。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工资发放的整个过程提供全面优质服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惩戒机制,对拖欠工资的用工方,一经查实则给予严厉处罚,增加用工方拖欠工资的成本,使其不敢拖欠工人工资。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 汝州 46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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