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审讯经验“七善”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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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大量的司法实践来看,职务犯罪案件成功侦破的关键环节无疑取决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结果,不管是贪污贿赂犯罪,还是渎职犯罪,即便有大量的书证、物证甚至有关键的证人证言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行为及危害结果,但一旦缺乏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无法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意,而仅凭其他证据来进行逻辑推定,最终认定有罪的司法案例可谓凤毛麟角。而且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职务犯罪的其他主要证据的有效收集以及挖掘出职务犯罪的窝案、串案往往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才得以成功侦办的。可见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功侦破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要使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关键取决于侦查人员的审讯能力。因此,探索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审讯能力的构成要素,对提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审讯能力显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笔者结合自己在审讯工作中的一些经验体会,认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审讯能力方面应当具备“七善”。
  一、 善学
  职务犯罪的审讯过程中,单靠熟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足以去支撑整个审讯过程的。因为审讯的过程中法律知识给我们的只是审讯的思维导向,如嫌疑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嫌疑人的主观犯意是否存在,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等,而这些只能指导我们审讯的方向,真正支撑审讯整个过程的主要知识往往是来自于审讯人员对多个学科的认识、对社会的阅历、对生活的经验感悟、以及对嫌疑人所在行业的了解。丰富的知识、阅历和经验是审讯人员审讯能力的核心体现,嫌疑人在与侦查人员进行语言交锋的过程中,一旦感受到对方对自己所在行业的规则有着行内人的了解,对社会和生活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往往在心理上会受到巨大的震慑,在辩解的时候往往会顾虑重重,生怕说错话,因此思维也往往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而这种思维状态恰恰更容易使嫌疑人趋于供述交罪。从讯问嫌疑人的司法实践中来看,突破嫌疑人的大都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社会阅历较为丰富的侦查人员,而年轻且社会阅历较浅的侦查人员,往往在与嫌疑对象进行交流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难以与嫌疑对象在工作、社会活动、思想认识、人生感悟方面进行深入的交流,并在交流的过程中找到突破嫌疑对象的薄弱环节。因此作为侦查人员除了向书本学习以外,更应当将精力放在了解和认识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部门行业的运作上来,更多的关注社会动态,了解社会民生,善于在侦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总结失败和成功的经验,善于向同行学习审讯的方法和技巧,善于通过嫌疑人的供述去发现、总结各个行业中在制度设置、运行机制、监督职能上所存在的弊端和漏洞,以此来扩大自身的知识面、增加自身的社会阅历和办案经验。
  二、善谋
  职务犯罪的审讯过程实际上就是侦查人员和嫌疑人之间斗智斗勇的过程。侦查人员面对的对象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处事经验,为人处事往往不忘瞻前顾后,其中大部分嫌疑人还同时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他们在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时,往往会事先想好退路,能规避法律的尽量规避法律,不能规避的则尽量通过各种行为和手段来掩盖犯罪的过程和事实,企图做到神不知鬼不觉的状态,而一旦被举报、发现而接受讯问时,则利用事先编好的种种理由,百般辩解和抵赖,非到万不得已,休想让其说出犯罪事实。因为对于嫌疑人来讲,一旦如实供述交罪,则意味着自身将深陷囹圄,多年博取的功名利禄也将从此随之而去,所以面对讯问唯有想尽一切办法,尽力摆脱困境,能全身而退自然是再好不过,不能全身而退也要将损害降到最少。面对这样的对手,侦查人员在审讯的过程中一旦方法、措施稍有不慎,就很容易被对方察觉,整个审讯的计划也将被打乱,即使手中掌握着嫌疑对象的关键性证据,也难以将其制伏。
  三、善言
  审讯的过程从本质上看是侦查人员与嫌疑人在思维和心理层面展开限制和反限制的过程,而语言的交锋恰恰是双方思维和心理状况表现的主要载体。讯问人员就是通过语言来和犯罪嫌疑人进行特殊的社会交际活动,是一场用语言作为斗争手段的唇枪舌剑的较量,而这种较量就是一方要改变、控制另一方的态度,而另一方为了保证自己的态度、思想不被控制所进行的较量。在职务犯罪的审讯过程中,由于面对的嫌疑人基本都是具有一定行政职务,或在某个经济领域取得一定成就的人员,他们大都能言善辩,反应能力和领悟能力极强,一旦语言的表达稍有漏洞,逻辑性不强,侦查人员对案件证据的把握程度,问话中所隐含的策略、方法往往会被嫌疑对象发现和识破,并成为嫌疑人进行辩解、抗审的立足点。因此对于侦查人员来讲,善于运用语言去限制嫌疑人的思维和心理,最终把嫌疑人的思维和心理引向有罪供述的状态,是侦查人员审讯能力的直接体现。
  四、善听
  从职务犯罪的特点来看,职务犯罪的案发时间与作案时间往往相距几年甚至更长,作案现场缺乏,实施犯罪的行为手段隐蔽,赃款、赃物的去向、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等证据材料往往难以通过间接侦查的途径来获得,需要通过讯问嫌疑人来获取和寻找。而嫌疑人在接受问话的时候,由于职务犯罪所存在的这些特点,以及嫌疑人所具有的特定心理状态,决定了其在供述的过程中,不会直接的表明自己的犯罪经过,有的甚至会大肆编造理由,以求能洗脱自己的罪责,所以回答问题时往往拐弯抹角、模棱两可、支支吾吾、时真时假,因此对于侦查人员来讲不仅要做到善说,同时也做到善听,能够通过听听出嫌疑人供述内容的真实意图、发现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和所处的心理状态以及供述中所存在的漏洞矛盾之处。要做到善听,首先要善于排除外界空间和自身其他环节思维的干扰,静心去听取嫌疑人的供述,并对嫌疑人供述的内容进行吸取、过滤,从中去抓住嫌疑人供述的要点,有效阻止和排除供述中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其次由于嫌疑人的性格和心态的不同,在问话的过程中其回答问题时语调的高低、语速的快慢、语气的强弱、回答问题的表述方式等方面均会呈现不同的表现和变化,侦查人员要善于听出这些表现和变化,以此来把握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和心理状态,以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讯策略和方法。
  五、善察
  审讯的过程除了用语言交流之外,还存在着非语言交流的过程,侦查人员与嫌疑人的交流并非以语言交流作为开始而是以非语言交流来展开的,首次交锋双方往往四目相对,这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嫌疑人在进行摸底较量,双方都想从对方的神态变化来收集信息,了解对方。从审讯的实践经验来看,嫌疑人从对抗到交罪,总要经过错综复杂的心理过程,这种复杂的心理过程,往往会通过脸部、眼睛、肢体等各个部位的下意识变化来表露其所处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因此对于侦查人员来讲,在审讯的过程中除了利用听来判断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同时也要善于观察嫌疑人的一举一动,通过对嫌疑人的脸部变化、眼睛变化和体态变化的细微观察和领悟,准确抓住嫌疑人因生理上的自然反应而下意识表现出来的表情和动作,极力排除嫌疑人为掩盖真实的思想和犯罪事实而有意表现出来的虚假表情和动作,以得出嫌疑人所处的心理状态,为审讯方向的确定和审讯策略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六、善攻
  从职务犯罪审讯的双方正常的心理态势来看,侦查人员无疑处于攻势而嫌疑人处于守势,这是由于侦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存在着侦查与被侦查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的心理态势有时会由于侦查人员心理攻击状态的减弱而发生变化,从势均力敌到转攻为守,最终导致审讯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有的侦查人员面对这种局面,由于不能保持正常的心理攻击状态,审讯过程中的注意力和判断力往往大打折扣,很容易受到嫌疑人所反馈回来的虚假信息和制造出来的假象所迷惑,会逐渐对自己在案件审讯之前或审讯过程中所得出的一些嫌疑人有罪的正确判断产生质疑,并打乱审讯的方向和步骤,进而使审讯的过程出现僵局,最终导致审讯工作的无功而返。因此对于侦查人员来讲,要善于维持并加强审讯时的心理攻击状态,始终把握审讯的主动权,使嫌疑对象始终强烈的感受到侦查人员在整个审讯过程中的自信心和压迫性,使嫌疑人处在越来越强烈的感受到其犯罪行为已经败露,犯罪事实的证据已经被检察机关充分掌握的心理状态之中,从而在接受强大的心理压力和思维受到极大限制的前提下,产生如实交代罪行以换取从轻处罚的意愿,而最终走向认罪服法的方向上来。
  七、善挖
  从职务犯罪隐蔽性的特点来看,犯罪嫌疑人暴露出来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证据只能是某一案件的一部分或者是某一部分中的某些情节,而不可能把犯罪嫌疑人全部的犯罪事实都暴露出来。要在审讯的过程中善于运用放射性思维,有的嫌疑人在交代犯罪事实时,往往只交代其担任某项职务期间的犯罪事实,但对于其担任其他职务期间的犯罪事实则隐瞒不讲,侦查人员要善于以其交代的在担任某项职务期间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为思维的发射点,结合其在担任某项职务期间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意图和作案的手法、规律来判断其在担任其他职务期间可能存在的其他犯罪事实,以求能以点带面挖掘出其他犯罪事实。
  
  (作者通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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