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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古代社会是一个有着复仇文化的维度,复仇理念、复仇法制、和荣辱观念共同合成了这样一个历史现实。
【关键词】复仇理念;复仇法制;复仇现象;荣辱观念
一中国古代有关复仇问题的理念
初民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为基本单元结构。强烈的血缘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在氏族成员受侵害时据主导,复仇成为整个氏族的责任。因而初民社会的复仇也称血亲、血族复仇。在复仇方式上采取同态复仇。初民社会复仇是与蛮荒社会现实是一致的,"在未开化的民族,复仇永不止息。"[1]而且成为 "不法行为" [2]的前身,也形成复仇的原始荣辱观念。
先秦是一个以血缘为基础的等级差序的家国社会的形态。夏商两代带有氏族复仇的遗风。时至周朝,礼的要求成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溯源,以亲亲和尊尊为礼的核心要素与家国要求,共同交织了系统规范,这为复仇提供了文化背景和理论前提,导致春秋战国则为复仇多发时期。可见在先秦复仇是被支持和要求的。此时的法心理是"仇必复"这样在家国双重要求下形成了先秦的复仇荣辱观念 。
有秦一代以来,对法律极端的笃信和崇拜,尽显"秦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密凝脂"[3]复仇从被支持到被限制 。汉承秦制,但是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反复。唐朝为本的"德礼"与为用的"刑罚 "于政教处和谐化一。于此国家公权力已成熟,可据法实现国家主义的复仇,虽然"复仇中最可原谅的一种,就是为了报没有法律纠正的那一种仇的。"[4],但是《唐律疏议》中也有的规定对复仇进行规治,"官方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复仇,而是对复仇的条件施加了一些限制。"[5]复仇也具有客观危害,"复仇的本质是对法律的否定,是对国家公权力--刑罚权的挑战"。[6] ,复仇荣辱观念有了法律上巡回余度。
总体唐后朝代承前制,趋势是呈现从宽到严趋势的。但是由于民族文化和时势原因有一定的反復。东汉与北周也曾允许复仇,元代确立了"烧埋银"制度,复仇荣辱观念此时是边缘风俗化着的。
二 传统法关于复仇问题的法律规范
在传统社会的法制环境中对于复仇问题有着一条相对清晰的历史线索,这为理解复仇法律观念,提供了一条认识复仇荣辱观的途径。
先秦时盛行复仇之风,存在大量的复仇故事。经书是起到了法律作用,许可复仇。《礼记》云:"父之仇,弗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居父母之仇,须要 "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戴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居昆弟之仇",须"仕弗与共国" "居从父兄弟之仇",须"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大戴礼记》云:"父母之雠不与共生,兄弟之雠不与聚国,朋友之雠不与聚乡,族人之雠不与聚邻。"《公羊传》云:"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法经》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严禁私人复仇。秦朝对于复仇问题《法经》恪守规定,"以轻重被刑大小"。秦末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7] 三国时曹操明令禁止私人复仇,于东汉献帝建安十年令:"不得复私仇" ,后魏文帝时诏曰:"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雠,所以止杀害也。"。晋成帝诏定:"自今以往,有犯复仇者必诛。"[8]北周《大律》规定 "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元亦纵。
时至隋唐,虽然在《唐律》中对于复仇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存在变通的机制,而且在复仇的有细致考虑。《唐律•贼盗》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唐律疏议》解释为"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为"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知犯,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同时 "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唐律在复仇当场即时性有明确规定"登时杀者勿论"。《唐律疏议》解"登时"为 "登于入时"既是当场即时。同时特殊情况"本罪虽重,不合杀伤。主人若有杀伤,各依斗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唐律疏议》同时对于相"诸邻里"、 "诸追捕罪人" [9]等也定要求。
宋承唐制,《宋刑统•斗讼律》设有"复仇"条目,附"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一句。明清承唐宋法在人情和国法间作细致权衡。《大明律•刑律》父祖被殴"条仿《唐律》"祖父母为人殴击",增加规定:祖父凡父母为人所杀子孙擅自杀死行凶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大清律例》亦相仿。允许"即时"复仇外,对非"即时"复仇情况也有相应规定,明清律在复仇问题上是充分考虑情理法关系。纵观历史上的法律规定,在整体上是逐步控制复仇,最终禁止复仇。
余论:
对复仇观念与复仇法制的历史回顾,是一个情理法旅程。但是作为犯罪的诱因的复仇因子依然深藏于人人之中,成为当代社会存在法制发展与荣辱观念不可回避的问题,这需要法律与其他因素共同进行管理与规范,进而达到所期待结果。
【参考文献】
[1]〈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M]商务印书馆1996 。
[2]杨鸿烈著范忠信 何鹏勘校《中国法律思想史》[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004。
[3]《盐铁论-刑德》[M] 中华书局1981年版。
[4]〈英〉 培根 著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 [M] 商务印书馆 1983。
[5]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霍存福 《复仇 报复刑 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M]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
[7]《史记•高祖本纪》[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8]《唐律疏议》[M] 中华书局1983年版。
[9]《晋书•宗室》[M] 中华书局1973年版。
责任编辑:王明楠
【关键词】复仇理念;复仇法制;复仇现象;荣辱观念
一中国古代有关复仇问题的理念
初民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为基本单元结构。强烈的血缘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在氏族成员受侵害时据主导,复仇成为整个氏族的责任。因而初民社会的复仇也称血亲、血族复仇。在复仇方式上采取同态复仇。初民社会复仇是与蛮荒社会现实是一致的,"在未开化的民族,复仇永不止息。"[1]而且成为 "不法行为" [2]的前身,也形成复仇的原始荣辱观念。
先秦是一个以血缘为基础的等级差序的家国社会的形态。夏商两代带有氏族复仇的遗风。时至周朝,礼的要求成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溯源,以亲亲和尊尊为礼的核心要素与家国要求,共同交织了系统规范,这为复仇提供了文化背景和理论前提,导致春秋战国则为复仇多发时期。可见在先秦复仇是被支持和要求的。此时的法心理是"仇必复"这样在家国双重要求下形成了先秦的复仇荣辱观念 。
有秦一代以来,对法律极端的笃信和崇拜,尽显"秦法繁于秋荼,网密于密凝脂"[3]复仇从被支持到被限制 。汉承秦制,但是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反复。唐朝为本的"德礼"与为用的"刑罚 "于政教处和谐化一。于此国家公权力已成熟,可据法实现国家主义的复仇,虽然"复仇中最可原谅的一种,就是为了报没有法律纠正的那一种仇的。"[4],但是《唐律疏议》中也有的规定对复仇进行规治,"官方法律并不完全禁止复仇,而是对复仇的条件施加了一些限制。"[5]复仇也具有客观危害,"复仇的本质是对法律的否定,是对国家公权力--刑罚权的挑战"。[6] ,复仇荣辱观念有了法律上巡回余度。
总体唐后朝代承前制,趋势是呈现从宽到严趋势的。但是由于民族文化和时势原因有一定的反復。东汉与北周也曾允许复仇,元代确立了"烧埋银"制度,复仇荣辱观念此时是边缘风俗化着的。
二 传统法关于复仇问题的法律规范
在传统社会的法制环境中对于复仇问题有着一条相对清晰的历史线索,这为理解复仇法律观念,提供了一条认识复仇荣辱观的途径。
先秦时盛行复仇之风,存在大量的复仇故事。经书是起到了法律作用,许可复仇。《礼记》云:"父之仇,弗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居父母之仇,须要 "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戴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居昆弟之仇",须"仕弗与共国" "居从父兄弟之仇",须"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大戴礼记》云:"父母之雠不与共生,兄弟之雠不与聚国,朋友之雠不与聚乡,族人之雠不与聚邻。"《公羊传》云:"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法经》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严禁私人复仇。秦朝对于复仇问题《法经》恪守规定,"以轻重被刑大小"。秦末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7] 三国时曹操明令禁止私人复仇,于东汉献帝建安十年令:"不得复私仇" ,后魏文帝时诏曰:"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雠,所以止杀害也。"。晋成帝诏定:"自今以往,有犯复仇者必诛。"[8]北周《大律》规定 "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元亦纵。
时至隋唐,虽然在《唐律》中对于复仇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存在变通的机制,而且在复仇的有细致考虑。《唐律•贼盗》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唐律疏议》解释为"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为"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知犯,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同时 "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唐律在复仇当场即时性有明确规定"登时杀者勿论"。《唐律疏议》解"登时"为 "登于入时"既是当场即时。同时特殊情况"本罪虽重,不合杀伤。主人若有杀伤,各依斗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唐律疏议》同时对于相"诸邻里"、 "诸追捕罪人" [9]等也定要求。
宋承唐制,《宋刑统•斗讼律》设有"复仇"条目,附"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一句。明清承唐宋法在人情和国法间作细致权衡。《大明律•刑律》父祖被殴"条仿《唐律》"祖父母为人殴击",增加规定:祖父凡父母为人所杀子孙擅自杀死行凶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大清律例》亦相仿。允许"即时"复仇外,对非"即时"复仇情况也有相应规定,明清律在复仇问题上是充分考虑情理法关系。纵观历史上的法律规定,在整体上是逐步控制复仇,最终禁止复仇。
余论:
对复仇观念与复仇法制的历史回顾,是一个情理法旅程。但是作为犯罪的诱因的复仇因子依然深藏于人人之中,成为当代社会存在法制发展与荣辱观念不可回避的问题,这需要法律与其他因素共同进行管理与规范,进而达到所期待结果。
【参考文献】
[1]〈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M]商务印书馆1996 。
[2]杨鸿烈著范忠信 何鹏勘校《中国法律思想史》[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004。
[3]《盐铁论-刑德》[M] 中华书局1981年版。
[4]〈英〉 培根 著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 [M] 商务印书馆 1983。
[5]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霍存福 《复仇 报复刑 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M]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
[7]《史记•高祖本纪》[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8]《唐律疏议》[M] 中华书局1983年版。
[9]《晋书•宗室》[M] 中华书局1973年版。
责任编辑:王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