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uyi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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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保安处分制度,是一种替代刑罚性质的措施.司法实践中,存在与酌定不起诉制度衔接不清晰、限制条件导致适用范围过窄、监督考察机制不合理、被害人司法救济不足等问题.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应当优先适用酌定不起诉、进一步调整适用和落实条件,使得考察监管的机制更完善,考察期满后的措施衔接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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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末期思想文化折中综合的趋势日渐显著,荀学是这一思想文化走向的典型范式.孟子、庄子思想在荀子哲学建构中具有非常独特的影响,此种影响主要表现在:荀子天道观对宗教之天、德性之天的剔除及与道家自然观的纠缠;性善、性真、性恶善伪的观念差异与相互连结;道德反省、审美直觉向认知理性的转向.从观念比较的视角交叉考量孟子、庄子、荀子思想逻辑深层结构上的差异及其相蕴互补性,揭示荀子对孟子、庄子思想的摄受与扬弃,还原荀子哲学的思想史地位.荀子思维方式的一大特点是认知理性转向,认知理性精神由于与中国哲学价值优先的主流传统不相
经济法法典化的讨论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深入,但对于法律语言这一维度的论述尚显不足.现阶段经济法的法律语言缺乏确定性、稳定性和专业性,尚不适于法典化.但是,经济法法律语言的特性与其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和调整方式的实质理性紧密相关,经济法法律语言的优化不能与经济法的特征相背反.应当通过加强对日常语言、非法律语言在经济法语境下的转化,以及除立法之外的经济法整合工作来优化经济法法律语言.
《庄子》全书围绕啮缺有一条完整的问道故事链,学界鲜有关注.复原、再诠这一故事链,将清晰地看到:首先,对啮缺的最初定位应是一个教化观居于儒、道间的道家内部人士,而《庄子》借许由之口批评啮缺的内容有着深刻蕴意.其次,《庄子》借许由、啮缺所传递的对统治者教化职位的推却姿态有其深层意旨,即强调一种差异教化观,其核心理念是质疑以一统万的社会整合论,并要求警惕改造他者性的道德热情.再次,将《庄子》全书视为一个整体文本,可注意到《庄子》有着在无为与有为间的自觉调适,但原则是“必以无为者主之于先”.最后,以“尊重差异究竟
儒家生态思想大体上可以从生态存在论、生态价值论两方面论述:(1)儒家生态存在论是一种有机生成论,它将天地创生万物的过程视作创生生命的过程.儒家还从天地创生万物高度考察天人关系,强调人应承继天地“生生之德”,发挥自身“赞天地之化育”的功用;(2)儒家生态价值论强调人的主体性价值,并从天人关系高度阐释人“成己成物”“赞天地之化育”的价值.儒家重视德性修养在生态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主张通过德性修养,达到“天地万物一体之仁”的境界.儒家主张“等差之爱”,即对人与万物施以不同的关爱,其中亦体现了对于人与自然万物不同
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支持和帮助下,中国民主同盟在东南亚地区建立了海外组织,在侨胞中展开了争取和平民主、反对内战独裁的民主运动,积极宣传中共和民盟的政策主张,谱写了中共与民主党派在海外合作支援国内革命的辉煌篇章.抗战胜利后中共与民盟在东南亚地区的合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伟大实践,对当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讲好中国故事,具有深刻的启示.
在当代中国哲学中,张祥龙的“家源儒学”和黄玉顺的“生活儒学”都是从儒学与现象学的比较研究来思考儒学的复兴和重建,但却又同途而殊归.受海德格尔存在论现象学启思,他们都将儒家的仁爱情感作为一切存在者及其理论建构的终极本源.但是,在仁爱情感显现的两个维度中,张祥龙把家庭成员之间的“亲亲之爱”看作儒家的根脉所在,主张建立以传统家族生活为核心的儒家文化保护区来使儒家逃避现代文明世界;而黄玉顺则把“一体之仁”看作儒家的根本精神,并以之为正当性基础来构建现代性的制度规范、推动儒学的现代化转型.前者否定了现代文明的普遍价
利用比较哲学的方法,从“知什么”(knowing that)和“知如何”(knowing how)的区分出发,以陆象山和王阳明思想为考察中心,重思知与德之辩.从孟子的良知到王阳明的致良知,从四端始发的小良知到涵盖宇宙的大良知,其中的中介环节就是陆象山的“吾心”.王阳明的良知既非“知什么”,也非“知如何”,而是一种良觉,即对至善的一种道德直觉.既然致知非知,那就揭示出德性之“尊”与问学之“道”的张力.关键问题在于,从陆象山到王阳明恰恰割裂了德性之“尊”与问学之“道”,并试图用前者去涵盖与包纳后者.尽管从陆王
子夏之学基本特征是:在现实上表现为求成效的事务主义,在学术上表现为穷经的章句之学.这种特征可用小人儒名之而与君子儒相对,君子儒盖指“内及于性,外达于天”之儒,为思孟学派之特质,得孔子之道的正宗者.孔子之后,能绍述之者乃曾子,其后的子思与孟子俱依此而弘教.子夏与曾子并为孔子后期开坛授徒之弟子,但子夏德行存养上的“弱”使子夏之学沦为了小人儒,故其“内不能及于性,外不能达于道”,而形上之道缺焉.子夏之儒的事务主义在后世为荀卿所继承,其流变为法家;而其章句之学在汉代则流为家法传经.二者俱远离孔子之道的真精神.
《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为近年来修改规模较大的一次刑事立法活动,颁布后再次引起了学界和公众对积极刑事立法观的广泛讨论.通过详析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的规范逻辑,把握积极刑事立法背后的现实需要和民众诉求,有助于理解积极刑事立法观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对准确理解适用新修刑法,掌握今后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向亦能有所裨益.
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进行文义解释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并不考虑商标权属是否明晰、权利是否稳定、商标是否使用等情况,从而导致与现行商标法律保护规则逻辑冲突.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也少有将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保护对象的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应融贯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之中;被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应不存在商标权属争议,否则不能视为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同时,亦要考虑本罪所保护客体的层次性,只有当“铁塔”整体受到实质损害时,才能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定罪要求.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