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的界定及统计分析框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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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首先从影子银行的内涵入手,分别介绍了国外和国内影子银行的不同内涵,并将两者进行对比;其次,文章进一步详细描述了中国影子银行包含的各项机构或业务,测算了2013年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最后,从影子银行的统计原则、监测内容和统计指标设计等三个方面构建了影子银行的统计分析框架。
  关键词: 影子银行;界定;统计;框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1-003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1.08
  中国影子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影子银行受到的监管比较有限、资金运作的透明度较低,造成其在经营中积累了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构建统计分析框架是规范影子银行业务重要的基础工作。
  一、影子银行的界定
  (一)国外影子银行的界定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这一概念最先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McCulley(2007)提出,他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非银行投资渠道、工具和结构性产品杠杆化的组合”。200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了“准银行”的概念,指对传统银行信贷(或以信贷资产为基础的证券)进行调节,主要依赖资本市场融资。金融稳定委员会(2011)认为影子银行在较为宽泛的视角下可以看做“非正式银行系统实体和活动的信贷中介”。综上所述,当前国外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是:“在银行系统之外进行资产证券化活动,尤其是从事或促进杠杆和转换类活动的金融中介,它们不受监管,不能得到公共部门直接的流动性支持”。这些金融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还包括银行、担保人、承保人、信用违约风险保护卖方、信用评级机构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机构。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界定
  中国尚未形成像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体那样的影子银行系统,国内学者对中国影子银行并没有统一完整的定义。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认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等融资性机构。国内目前对影子银行内涵较为权威的定义是2014年1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7号》文),该文对“影子银行”给出的界定,即影子银行被分为三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产品等。
  可见,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无银行之名、行银行之实的机构和业务,大致包括以下两类:“银行的影子业务”和“影子银行的业务”。前者主要指正规银行出于规避监管或者监管套利的目的,将资产负债表内的业务移出表外形成的机构和业务,如银行的表外理财业务、信托投资业务和各种银行系特殊目的载体等。后者主要指近年来涌现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不直接相关、但其业务涉及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或期限转换的机构和业务,如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1]。
  (三)国内外影子银行的主要区别
  一是表现形式不一样。国外的影子银行是通过证券化连接起来的完整信用链条,系统中的每个产品都发挥着某一金融中介功能,整个影子银行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中国的影子银行大多都是独立存在的,与银行、相互之间并没有太多的联系,是一个较为松散的体系。二是运行机制不一样。国外的影子银行是以证券化为核心,在各种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产品交易的基础上,将机构、业务联系起来,属于交易型金融机构;中国影子银行更多是充当补充银行融资的角色,是典型的融资型金融机构。三是融资模式不一样。国外影子银行主要从货币市场、养老基金市场、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证券)等金融工具进行批发性融资;中国影子银行主要通过向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进行融资,本质上还是一种零售性的融资方式[2]。
  二、国内影子银行的存在形式及规模测算
  (一)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
  1.第三方理财。第三方理财机构是指独立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的非金融中介机构。但目前国内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主要业务不是理财规划而是销售理财产品,以信托产品为主。
  2.新型网络金融公司。《107号》文中“网络金融活动”指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网络融资平台通常包括P2P(Person to Person,个人对个人贷款)、众筹,被看做阳光化的民间借贷。P2P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借贷双方交易进行撮合,辅之以第三方机构(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对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其不以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投资者获得的回报通常不是资金,而是筹资者实现创意后生产的产品。
  (二)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
  1.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2.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由省级政府部门负责监管。   3.典当行。亦称典当公司或当铺,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进行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典当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目前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
  5.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筹集资金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在我国,将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份(PIPE)的投资基金也纳入私募股权投资范围。
  (三)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
  1.银行表外理财产品。并非所有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是表外业务,保本型理财产品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属于表内业务,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属于表外业务。因此,只有非保本型产品可计入影子银行。
  2.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仅仅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的方式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实现预定投资目的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SPV),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在我国属于影子银行范畴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有价证券的一种投资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3.资金信托投资计划。资金信托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为目标,实现对受托人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SPV)。在我国,资金信托计划以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方式,将银行资金转入企业,银行通过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
  4.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2〕第87号)的要求从事为单一客户、多个客户或者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公司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2012〕第74号)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5.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四)规模测算
  依据公开可查询资料,截至2013年末,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约为29.7万亿元,为同期银行总资产的20.5%,占2013年GDP的52.7%。结构上看,影子银行以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业务为主,达到25万亿元[3],占全部影子银行规模的84.2%。其中资金信托计划8.2万亿元,券商与基金资产管理计划7.5万亿元,银行表外理财5.5万亿元;传统金融体系外的影子银行规模约为4.7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基金1.2万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0.6万亿元,融资租赁公司1.1万亿元[4-5]。
  三、影子银行统计分析框架
  影子银行的统计监测既要能反映、评估影子银行发展状况和面临风险,也要能与传统金融机构合并展现我国金融整体运行情况,同时还要能体现出影子银行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关联性、风险传染性[6]。因此,影子银行统计监测应采用“顶层设计、多方联动、重点突破、信息共享”统计原则,形成与传统金融机构既独立、又协调的监测体系。
  (一)影子银行统计的基本原则
  1.居民原则。影子银行统计的地域依据机构、业务的常住性进行判断。常住性概念与国民经济核算、货币与金融统计常住性概念一致,依据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来划分。一个单位、业务在一定经济领土内有经济利益中心,那么这个单位就是该区域的常住单位。影子银行统计对象是一国常住单位的金融活动。
  2.法律属性原则。法律属性是指某个机构或某项业务具备实体①或准实体②的法律地位时,相关业务才纳入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业务由一定的组织结构来承载,影子银行体系是多个市场的组合,在这个体系中的金融实体,一方面融入资金形成负债,另一方面运用这些资金购入各种金融工具形成资产。
  3.避免重复统计原则。影子银行业务相互交叉、资金
  在不同机构之间相互流动,在不同机构或业务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存在重复统计的情况。因此在统计影子银行业务时,要注意避免业务量的重复统计。
  4.可测性原则。影子银行统计指标的可测性是保障其作为金融宏观监测稳定性必须具备的条件。影子银行统计由多项指标构成,在实际操作中,要充分考虑各项指标的可测、可得性及统计成本。一些统计指标虽然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可得性差、统计成本高,也不应包括在内。
  5.连续性原则。影子银行统计要遵循统一的编制方法和统计口径,形成有利于分析的时间序列,与其他宏观经济、金融指标可以协调分析,为货币政策制定与宏观调控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
  6.信息共享原则。影子银行业务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不同行业,一部分影子银行机构在形式上有相应的主管部门,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典当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商务部管理,企业年金由人社部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由发改委管理。另外,还有一些影子银行机构和业务尚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监管,如网络金融公司。这造成了影子银行相关机构和业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信息共享难度大。因此,影子银行统计必须有效整合信息,做到数据共享。   (二)影子银行监测内容
  1.影子银行基本信息。影子银行作为统计监测对象,需要掌握其数量与构成。对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或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实体机构,如新型网络金融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重点监测机构的法人机构数、网点数、从业人员数等基本情况以及股东结构情况;对于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如理财业务、资管业务、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按照监管要求这些产品单独建账核算、单独管理,可视为特定目的载体(SPV),重点监测上述产品的发行机构、客户类型、核算方式、运行方式、管理方式、产品期限、预期收益率等基本情况。
  2.影子银行资产负债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包括影子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权益情况,对实体影子银行机构按单家机构进行统计,对特定目的载体机构按发行机构的同类产品汇总统计。资产负债情况统计以影子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情况为主要内容,统计指标按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期限、交易对手、币种属性进行分类,反映影子银行经营状况、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往来交易,作为风险监测的基础。
  3.影子银行风险监测信息。针对影子银行的特点及对现行金融体系的影响,影子银行风险监测的重点为流动性风险、资产质量等方面。对实体影子银行机构,监测流动性比例、流动性期限缺口、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对特定目的载体,按产品发行机构监测产品违约情况。
  (三)影子银行统计指标设计
  1.影子银行基本信息指标
  对于不持有金融牌照的信用中介机构,主要掌握其运行的基本情况。静态指标主要采集网点、从业人员数、注册资本等数据,动态指标按季度采集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经营状况指标。
  2.SPV注册、募集及终止统计指标
  参考《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数据源标准(试行)》中的指标设计,将理财业务、资管业务、基金、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视为SPV,对其进行统计监测,具体指标设计分为注册基本信息、资金募集统计指标、业务终止指标等三个部分。
  3.影子银行资产负债表统计指标
  构建影子银行资产负债指标体系,可以将影子银行与传统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合并展现,是全面反映金融市场运行状况的重要一环。影子银行主要的资产负债指标与传统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指标内涵一致,二级会计科目可以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进行设计。
  4.风险监测指标
  影子银行风险监测体系用于衡量其经营过程中风险状况,主要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三个角度,本文构建7个指标来反映(见表7)。■
  (责任编辑:于明)
  参考文献
  [1] 魏涛等,激辩:中国“影子银行”与金融改革[J],金融发展评论.2013(2) .
  [2]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课题组,影子银行体系的内涵及外延[J],金融发展评论.2012(8) .
  [3]邵宇,影子银行及中国形态[J],金融发展评论.2013(8).
  [4]裴平、印文,中国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及其规模测算[J],经济管理2014.(3).
  [5]李若愚,中国式影子银行规模测算与风险评估[J],金融与经济.2013(9).
  [6]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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