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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两者之间的密切合作能有效促进学生的发展。但在现实生活中,学校和家庭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存在着许多交叉或不平等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只有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出家庭教育权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家庭学校合作;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2.16;G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9-0275-01
学校教育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人员和专门的教育机构来完成具体的教育教学任务,共同组织教学系统,全面、深刻的提高教育内容,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教育活动,父母或长辈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通过个性化的教育活动,伴随着教育孩子的言行,影响具有启发性、一致性、灵活性等特点.只有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紧密合作,才能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实现更理想的育人效果。当前,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最重要的原因是教育主体对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还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正确把握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解决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矛盾与冲突的关键。
1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学校管理者、教师和接受教育的学生。虽然我国一直将教师作为干部编制,具有“准公务员”的本质,但是我们目前的法律已明确排除老师处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任务的专业人员。这种法律地位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教师作为学校教育的主体,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责任,传播和创造人类文化,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父母及其子女。我国法律赋予父母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的思维方式、行为和采取适当的方法。父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教育是父母的责任和法律赋予的义务。父母的行为可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其影响是根本性的和长期性的。由于父母在文化和人格特征上的差异,他们的教育内容和孩子的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异。长期以来,家长把子女的教育委托给教师,他们的主体意识薄弱。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和精神生活的丰富,家长越来越重视子女的教育,主体意识逐渐增强。
2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为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客体。没有目标,权利和义务就会失去效果。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个方面。
在学校教育中的物质财富等,是相当复杂的,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及其他附属建筑,教学设备,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家庭教育领域的物质财富主要是指住所、金钱等。
非物质财富相对较多,尤其是获得知识的学校教育,包括各种教学材料、教学计划、教学、图书、教具、课件、科研;无形的财富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姓名、肖像、名誉、健康、生活以及学校的名称。家庭教育中的无形财富主要包括父母、子女的姓名、健康、名誉和生活,远远低于学校教育的无形财富。
在学校教育中,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和管理行为是教育与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行为。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和无形财富,以及这些主体所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它们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对象。在家庭教育中,父母的言传身教伴随着子女的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中存在着最基本的行为。
3 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很多,但主要包括学生、家长、教师三种权利主体。在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受教育权中,学生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国家享有,由国家保障。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都是负责任的,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很多,但主要包括三类必修科目:学生、家长和教师。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则,尊重老师,形成道德品质和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努力学习,完成任务;遵守本地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教育管理系统。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进行教学;促进民族教育政策的实施,遵守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教学计划的实施,落实教学合同,完成教学任务;积极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道德方面全面发展;要防止伤害自己的行为或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水平和教育水平。
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作,教育未成年子女。家庭保障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思维,行为和适当的方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未成年人。
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应履行哪些教育义务,教师和家长之间的义务分工不是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这意味着高等教育权利的教师应承担更多的教育义务。现行法律规定教师义务,要求教师密切关注学生和每个学生的特殊性,这必然需要教师与家长的沟通。但在实践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依赖于家长会或家长主动与教师沟通。另一方面,一些父母不明确义务教育,教育理念和方法缺乏,没有履行对子女教育的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平等的事实,主要是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具体,使得教师和家长难以保持和谐稳定的关系。双方都难以正确行使教育权利,履行教育义务。
4 家庭教育权的保护
首先,要建立高层次、特殊的家庭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泛泛提出家庭教育指导的一些建议。面对社会转型、家庭变革、教育改革、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矛盾与冲突很明显,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和抽象,不能解决日益突出的家庭教育问题,效果不佳。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制定了特殊的家庭教育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实施策略。我国应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家庭教育的内容和范围,尤其是原理和工作机制,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体系的衔接和协调机制。
第二,明确规定家庭教育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权利,特别是家长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包括:第一,知情权。知情权是父母参与基本的公共教育经营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家长了解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权利的性能评价标准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家长学校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的相关信息。学校应该充分考虑父母的意见和建议,在教育决策、教育措施实施之前,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如果父母不同意,措施将不生效;二是监督权,通过各种形式的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监督行使监督权,包括对教师教育的监督、对学校的监督和内部管理。最后,要明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家庭教育相关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范围,防止受教育权的滥用。
5 结束语
因此,有必要完善國家法律法规的教育,明确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法律教育的权利边界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评价、验收和父母的诉讼机制;建立和完善诉讼与家长的反馈机制。
参考文献
[1] 尹力.试述父母教育权的内容--从比较教育法制史的视角[J].比较教育研究,2001(11):11-16.
[2] 刘永林.教育行政权及其法律控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98-101.
[关键词]家庭学校合作;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2.16;G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9-0275-01
学校教育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人员和专门的教育机构来完成具体的教育教学任务,共同组织教学系统,全面、深刻的提高教育内容,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教育活动,父母或长辈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通过个性化的教育活动,伴随着教育孩子的言行,影响具有启发性、一致性、灵活性等特点.只有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紧密合作,才能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实现更理想的育人效果。当前,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最重要的原因是教育主体对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还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正确把握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解决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矛盾与冲突的关键。
1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学校管理者、教师和接受教育的学生。虽然我国一直将教师作为干部编制,具有“准公务员”的本质,但是我们目前的法律已明确排除老师处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任务的专业人员。这种法律地位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教师作为学校教育的主体,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责任,传播和创造人类文化,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父母及其子女。我国法律赋予父母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的思维方式、行为和采取适当的方法。父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教育是父母的责任和法律赋予的义务。父母的行为可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其影响是根本性的和长期性的。由于父母在文化和人格特征上的差异,他们的教育内容和孩子的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异。长期以来,家长把子女的教育委托给教师,他们的主体意识薄弱。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和精神生活的丰富,家长越来越重视子女的教育,主体意识逐渐增强。
2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为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客体。没有目标,权利和义务就会失去效果。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个方面。
在学校教育中的物质财富等,是相当复杂的,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及其他附属建筑,教学设备,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家庭教育领域的物质财富主要是指住所、金钱等。
非物质财富相对较多,尤其是获得知识的学校教育,包括各种教学材料、教学计划、教学、图书、教具、课件、科研;无形的财富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姓名、肖像、名誉、健康、生活以及学校的名称。家庭教育中的无形财富主要包括父母、子女的姓名、健康、名誉和生活,远远低于学校教育的无形财富。
在学校教育中,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和管理行为是教育与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行为。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和无形财富,以及这些主体所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它们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对象。在家庭教育中,父母的言传身教伴随着子女的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中存在着最基本的行为。
3 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很多,但主要包括学生、家长、教师三种权利主体。在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受教育权中,学生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国家享有,由国家保障。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都是负责任的,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很多,但主要包括三类必修科目:学生、家长和教师。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规则,尊重老师,形成道德品质和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努力学习,完成任务;遵守本地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教育管理系统。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进行教学;促进民族教育政策的实施,遵守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教学计划的实施,落实教学合同,完成教学任务;积极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道德方面全面发展;要防止伤害自己的行为或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水平和教育水平。
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合作,教育未成年子女。家庭保障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思维,行为和适当的方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未成年人。
可以看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应履行哪些教育义务,教师和家长之间的义务分工不是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这意味着高等教育权利的教师应承担更多的教育义务。现行法律规定教师义务,要求教师密切关注学生和每个学生的特殊性,这必然需要教师与家长的沟通。但在实践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沟通依赖于家长会或家长主动与教师沟通。另一方面,一些父母不明确义务教育,教育理念和方法缺乏,没有履行对子女教育的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平等的事实,主要是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具体,使得教师和家长难以保持和谐稳定的关系。双方都难以正确行使教育权利,履行教育义务。
4 家庭教育权的保护
首先,要建立高层次、特殊的家庭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泛泛提出家庭教育指导的一些建议。面对社会转型、家庭变革、教育改革、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矛盾与冲突很明显,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和抽象,不能解决日益突出的家庭教育问题,效果不佳。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制定了特殊的家庭教育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实施策略。我国应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家庭教育的内容和范围,尤其是原理和工作机制,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体系的衔接和协调机制。
第二,明确规定家庭教育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权利,特别是家长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包括:第一,知情权。知情权是父母参与基本的公共教育经营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家长了解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权利的性能评价标准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家长学校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的相关信息。学校应该充分考虑父母的意见和建议,在教育决策、教育措施实施之前,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如果父母不同意,措施将不生效;二是监督权,通过各种形式的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监督行使监督权,包括对教师教育的监督、对学校的监督和内部管理。最后,要明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家庭教育相关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范围,防止受教育权的滥用。
5 结束语
因此,有必要完善國家法律法规的教育,明确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法律教育的权利边界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评价、验收和父母的诉讼机制;建立和完善诉讼与家长的反馈机制。
参考文献
[1] 尹力.试述父母教育权的内容--从比较教育法制史的视角[J].比较教育研究,2001(11):11-16.
[2] 刘永林.教育行政权及其法律控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9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