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赴台渔工权益保障

来源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fang87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大陆和台湾两岸之间渔工劳务合作由来已久,但长时间内尚未建立起有关这方的面协调机制,致使赴台渔工权益受损事件频发,问题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两岸间正常的经贸交流。今后应以“两会”签订这方面协议为契机,积极争取依据这种制度性的安排,继续磋商条款具体落实并解决新发现问题。大陆经营公司和渔工应做好自身各方面工作,防范权益受损事件发生。
   关键词: 大陆渔工; 劳务合作; 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 DF39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9973(2010)04-0091-04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Fishermen Going to Taiwan
  CHENG Zhi-wei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ollege of Jimei University, Xiamen 361021, China)
   Abstract: The fishery labor service cooperation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last for a long time, but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It damaged the interests of the fishermen of Mainland China who work in Taiwan and seriously, affected the economic and trade exchanges. In the future, on one hand more agreements should be signed by “two sessions” in order to solve new problems, on the other hand the company and the fishermen themselves should take some measures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Key words: mainland fishermen; labor cooperation; rights protection
  
   一、赴臺渔工劳务合作的历史
   大陆和台湾两地之间,渔工劳务合作经历了不断放开发展的过程,但时不时也存在停滞或倒退局面。这一过程大致经历了“禁止-默许-放宽-开放发展”四阶段。[1]1949-1978年两岸处于严重的敌对状态,劳务合作是禁止的。1979-1986年两岸关系有所缓和,大陆对台输出劳务政府没有明确支持,但也未完全禁止,其活动是民间自发行为。1987-2001年,随着大陆对台工作思路发生变化,台湾也在1987年宣布允许台湾居民(特别是荣民),赴大陆探亲访友,两岸关系缓和,其结果之一的两岸劳务合作前景逐渐开朗:大陆向台湾输出劳务才逐步合法化。其表现是1994年国家对外经贸部核发的第180号《关于向台湾地区远洋渔船派遣渔工劳务有关问题的暂时办法》,1998年2月台湾“行政院农委会”颁布了《台湾地区渔船船主接驳受雇大陆地区船员许可办法》。两岸均对输台渔工劳务合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福建省闽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办法》,这是第一个规范赴台渔工工作地方性法规,比中央部委规定显示更符合福建省实际情况。
   但演进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两岸在政治与意识形态长期对立,造成了交往中许多障碍,两岸渔工劳务合作协调机制并未立即建立起来。大陆渔工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各种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如1994年夏天,一艘住有数十名大陆渔工的“船屋”在台风中倾覆,10名大陆渔工落海丧生。又如1999年2月,台湾“金庆12号”船船长残暴枪杀11名大陆渔工,并使惊慌中另外4名渔工跳海罹难的事件,激起大陆同胞愤慨也引起党中央高度关注,[2]1999年5月,外经贸部会同国台办等六部办联合召开紧急会议,下发《关于整顿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经营秩序的紧急通知》,暂停了对台远洋渔工业务。然而接下来两年里,渔工权益受侵害问题仍很高,各类恶性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2001年1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暂停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的通知》,全面暂停了对台劳务输出。但2002年7月9日,一件突发事件的爆发,彰显了当时台湾当局并没有实施保障大陆渔工权益诚意,没有为恢复劳务合作作出善举。这一天,“娜克莉”台风逼进台湾,高屏沿海风力高达9到10级,一艘满载132名大陆和越南渔工的高雄“元胜二号”船屋(渔工是在六部委发布通知前签订劳务协议而赴台的),正从东港驶往高雄港避风,不幸途中机舱发生大火,100多名渔工挤向船头甲板躲避浓烟大火,船在大风中摇晃,肆烈的大火在燃烧着,岸上的人们看着揪心,最后幸运的是大部分渔工获救,但仍有一名大陆渔工落海失踪,二人受重伤。[3]这次事件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台湾当局“硬性”规定有关:台湾当局不准大陆渔工上岸居住,只能住在离岸12海里外“船屋”中,有台风来袭等特殊情况,也只能临时“申请核准”靠泊码头。这种规定是为了防范大陆渔工上岸从事“敌特”活动意识形态表现,根本不顾大陆渔工人身生命等保障。
   从2001年至今为开放发展阶段。六部委暂停业务的《通知》下发后,台湾的媒体大量报道了对大陆此举进行的深刻分析、解读,普遍担忧如果大陆坚持不允许向台湾输出渔工,那么台湾近海及远洋捕捞业将会遭受重大损失。台湾渔业组织大力呼吁台湾当局尽快就恢复渔工输入同大陆有关方面谈判,切实做到保障大陆渔工的权益,早日恢复这项业务。
   考虑到台湾渔业界切实需要尽快恢复两岸渔工劳务合作业务,本着“只要对台湾人民有利的事都会尽最大努力去”的精神,大陆方面主动为恢复合作创造条件,支持两岸民间对口行业组织进行接触和商谈。经过两岸有关民间行业组织的共同努力,双方就恢复渔工劳务合作的基本条件和合作中的具体问题达成原则共识。2006年2月8日,大陆宣布恢复对台湾渔工劳务合作。中央批准条件成熟的福建、浙江、四川、河南四省九家经营公司开展赴台渔工合作试点工作。同年4月30日,两岸有关民间机构行业组织签署了《关于合作开展渔工劳务业务的协议》。同年5月19日,恢复两岸渔工劳务合作首批12名大陆渔工从福州市平潭县前镇东澳码头正式登临台湾船舶作业,两岸渔工劳务合作在中断近5年后正式启动。
   不过上述民间行业组织签署的协议没有得到“两地”当局有力“背书”,其保证效果是有限的,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两边授权机构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经过多次协商、谈判,于2009年12月22日由两会会长共同签订《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劳务合作终于进入了一个新天地。商务部已核准福建省5家公司和浙江省2家公司可开展近海和远洋劳务输出业务,四川省和河南省各2家可开展远洋劳务输出业务。2010年4月27日,“两会”签订协议生效后的首批48名大陆渔工从福建省惠安县崇武渔港起程,前往台湾从事渔业捕捞工作。[4]
   二、赴台渔工权益受损基本事实
   两岸授权的协会共同签署的船员劳务合作协议已于2010年3月正式生效,其保障大陆赴台渔工权益的功能将逐渐显现,但其效果将会得到检验。下面谈谈在实施这份协议前,大陆渔工权益受损的一些基本事实和表现,尽管是发生前,但不可否认今后也有可能“重演”,为了防患于未然,认识这些不合理现象,采取正当措施,对保护渔工正当权益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非法途径登临台湾渔船的船工权益不易保证
   2006年4月30日两岸民间组织签署了《关于合作开展渔工劳务业务的协议》,中央批准了福建等省九家公司经营试点恢复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福建省由于与台湾隔海相望,语言习俗相近,大量渔工长期就在近海从事捕鱼工作,所以这项工作与别的省份相比,一直走在前列,取得一些成绩。但与2001年12月六部委共同叫停劳务合作业务之前的情况相比较,仍然有很大的距离,无论输出渔工人数还是创汇收入都大幅锐减。“但是另一方面,通过非法中介或者非法渠道到台湾渔船的渔工人数众多。据向省内各经营公司了解,2007年春节前各地约有近万名曾从事过渔业捕捞的渔工回家过年,春节后通过非法中介和非法渠道到台湾渔船作业的达3000人以上……而据泉州惠新贸易公司介绍,统计对台渔工,关键看在船人数而不是派出人数,目前台湾渔船渔工在船人数达8万多,(作者注:这里也包括台湾本地渔工和越南、菲律宾等国的渔工)而大陆派出渔工在海人数不到500人。”[5]一般讲非法赴台渔工是合法派遣的8至10倍以上,所以有高达4000-5000人甚至更多是通过非法渠道赴台的。
   这些非法赴台渔工一旦权益受损,很难通过正规途经,找到责任方去追究其责任并获得赔偿。例如2008年12月,我国有5个省份派往台湾的21名远洋渔工被印尼警方拘捕,关押了8个月,他们要求国内有关部门解救他们回国。但由于派出公司是非法经营对台远洋船员劳务业务,一来难以找到这些企业,二是解救船工回国,涉及大量经费,事件拖延相当时间没有解决,严重损害这21名渔工基本权利。[6]
   (二)正规途经赴台渔工权益受损表现
   赴台渔工劳务合作,首先主要在闽台之间进行,情况较好。随着开放内陆四川、河南参与,形成一定程度竞争局面。有些经营公司只顾自身经济利益,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缺乏全局、整体观念,互相压价,导致竞争无序。台湾有些雇主正好利用大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力在一些地方出现过剩局面,拼命压低渔工的基本工资,导致渔工权利受损。还有经营公司随意接纳无权公司、个体户的挂靠,只收费不履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导致通过正规途径赴台渔工权益受损。
   赴台渔工大部分是农民,文化程度低,技能单一,却热烈盼望通过赴台捕鱼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所以大多对有关合同条款看不懂,理解不深,草率签下合同,有许多合同深埋有“陷阱”,其合法权益自然在将来得不到有效保障。当前,权益受损具体表现有:[1]
   1. 工资报酬偏低。国家外经贸部《派遣渔工劳务暂时办法》规定,大陆渔民在台轮上工作,每月不低于360美元。就是两岸民间组织于2006年4月30日签署的协议也规定:初次上船船工月薪不低于280美元,有工作经验渔工不得低于320美元。但许多台湾船东、雇主利用大陆某些省劳务部门急于输出劳工的心理,一再压低大陆渔工工资,使协议的每月280-320美元锐减为150-180美元。而当前大陆沿海渔船上从事捕捞的渔工月工资在2800人民币以上,且随着美元对人民币不断贬值,现有支付给大陆渔工工资水平已没有多少吸引力,而且工资支付从原本每月支付一次到现在几个月甚至一年支付一次,更有待大陆渔工返回大陆后再支付工资的,严重损害了大陆渔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2. 基本生活无保证。渔工无论在近海还是远海作业,劳动强度大,消耗体力多,时刻需要补充食物和淡水,这样才能有充沛精力顺利作业。但一些船主不顾这一事实,虐待、打骂大陆渔工现象比较普遍,结果导致大陆渔工怠工、反抗,甚至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渔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胁。
   3. 劳动保险和医疗卫生条件缺失。我们知道,无论近海还是远洋捕鱼,随时可能遇上恶劣天气:风驰电掣的大风、大雨、巨浪,这些时刻都危及大陆渔工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然而面对恶劣作业环境,保险工作双方都没有协商好,甚至有的台湾雇主根本不愿意为大陆渔工支付人身保险费,置渔工生命权于不顾。此外,出海捕鱼作业最起码出港十天半个月甚至二三年,没有基本的卫生条件作保证,身体健康就会出问题,连上岸看病都有所管制。
   4. 惡性事件、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权益易受侵害。“根据资料统计,在台轮上务工的大陆渔工,只有20%至30%能做满合同,大多数无法忍受船东的欺压和虐待,提前离船,导致被欠的工资无从追讨。”[1]
   三、赴台渔工权益保障办法
   如何切实保障赴台渔工的权益,其着力点应该还是我们自己这一方,台湾方面我们只能通过有关协议、合同去要求、约束如何落实保障的办法,而我方则可以发挥主体性,积极做好权益保障的工作。具体分为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上,代表政府海峡关系协会应主动地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继续磋商、落实已签订协议中具体条款和解决未来实施中发现新的问题。微观层面上,大陆经营公司和渔工要做好自己一方工作。
   (一)宏观方面具体办法
   1. 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协议已于今年3月生效了。这份协议在保障大陆渔工权益方面,已经有了许多新规定、新内容。如:设立船员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可归责船员或船主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由经营公司与船员或中介机构与船主负连带赔偿责任;各自建立风险保证制度,约束其经营主体,双方应尽快交换经营主体风险保证制度相关规定;取消了一直被“诟病”的船屋,设立“台湾”暂置场所(包括台湾方面岸置处所);各自建立船员、船主申诉制度和两岸船员劳务合作突发处理机制……
   但把这一份协议与2006年4月30日两岸民间组织签订协议相比较(下面简称民间协议),可以发现两协会签订协议(下面简称“官方”协议),在具体保障渔工权益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方面。有关工资报酬条款,民间协议规定很清楚:普通渔工初次上船月工资不低于280美元,有经验渔工月工资不低于320美元,工资按月支付;而“官方”协议就没有这样指导性工资条款。又如民间协议规定:渔工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费每年200美元(台湾方支付),统一投保“对台渔工团体综合保险”,本保险以大陆目前成熟的保险条款为基准进行方案优化设计,在大陆建立对台渔工团体保险;而“官方”协议中只是把船员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设立为合同一个要件,如何保险方式(保险费用由谁出,在哪里投保等)没有具体规定。再如,民间协议中规定设立大陆渔工风险制度,台湾的渔业机构按雇佣大陆渔工人数支付一定数额风险保证金,在大陆对口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权归两岸对口机构,并详细规定如何使用及补齐差额;而“官方”协议,仅仅规定各自的建立风险制度来约束经营主体及通知对方……
   总之,笔者感觉到:“官方”协议比民间协议规定更抽象、更宽泛,这对文化程度不高的渔工,要去与经营公司(大陆方)签订外派劳务合同,与船东(台湾方)签订劳务合同,落实好保护自己权益是很困难的。所以“两会”再启协商时,应该像民间协议一样,规定更具体一些,保障方法更落实一些,这样可能有效保证大陆渔工权益。
   2. 再启协商、修改此协议时,应该邀请更多福建省的代表参与。因为一来闽台毗邻,开展渔工劳务合作最久,参与人数最多,就是目前中央核准从事这项工作四省11家经营公司中,福建占有5家。此外,福建省为了保障本省赴台渔工权益,已于1996年1月28日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订颁布了《福建省闽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办法》,已有许多经验总结,有些做法切实可行。让福建省更多代表参与,能在宏观协议修订中,设立更多针对性条款保证渔工权益。
   3. 要发挥商务部等中央政府机关主导作用。牵头已批准可开展对台渔工输出业务的福建、浙江、河南、四川各自业务主管部门合作,切实加强对11家经营公司的业务指导,严禁他们彼此之间互相进行恶性竞争,压低渔工基本工资,保证渔工的基本权利。此外,还要发挥民间组织自我约束功能。如2000年7月中旬,全国经营外派渔工劳务业务的近百家公司代表汇聚浙江宁波,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属下成立了中国外派渔工协调机构,由它来担负起行业组织协调管理的重任。[7]应鼓励目前11家经营公司通力合作,制定出行业规范,实施自律。
   4.目前商务部规定了四省11家经营公司可从事对台渔工输出业务。规定有经营这项业务公司条件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近3年向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8]上面所述的这些“硬性”条件是严格的,能达到的不多。当然出发点是好的,“宁缺勿滥”,保证我方经营公司资质,保证大陆渔工权益。但是能经营此项业务公司太少,人力有限,区域分布不均,如福建沿海厦门市就没有一家公司可直接办理此项业务,只好借助周围有资质经营公司办理,这也会不免带来负面效应:一些想赴台湾渔工找不到合格的经营公司,只好去找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或通过非正规渠道赴台,从而导致权益受损。是否可以考虑稍稍放轻经营公司资质,核准更多一些公司可从事这一业务。此外,也可以从另一个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如福建制定地方性法规明文规定:经营公司由中央主管部门批准。但福建省从实际出发,允许经营公司可以委托经办公司具体操办这一业务,这是一种委托关系,其责任仍由经营公司承担,这样既达成两类公司共赢,又解决实际中经营公司数量太少,业务不能迅速办理的问题。
   5. 最后说明的是:渔工权益最易受损情况是通过非法中介、黑渠道去台湾从事捕捞工作,此外,也要防止我方有资质经营公司向台湾非法中介机构输出劳务。为了严防这类事件发生,沿海公安、海关、渔监等政府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通过串通私自偷运渔工赴台打工;也要教育渔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登临台湾渔船从事捕捞工作,保证好自己的权益。
   (二)微观方面的具体办法
   1. 大陆经营公司应主动争取去台湾设立“分公司”或办事机构。这样就能身临其境地了解到台湾经营主体中介机构和船东真实经营状况,进而决定是否与他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从而有效保证渔工权益。假如真是发生权益受损情形,也能迅速向他们了解实际发生的情况,互相沟通合作解决纠纷;或不能妥当解决问题,可依相关协议或合同,向台湾有关当局申诉,或就地启动有关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不至拖延很长时间,激化双方之间矛盾。福建泉州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已在台灣设立办事机构,就是最好的例证。(2010年4月27日,2010年5月6日福建电视台晚间新闻作了报道)
   2. 渔工在签约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办好各种需要证件,去医院检查身体且合格。安排好家中事务,以免中途要中止、中断劳务活动。如果那样是违约,自己就要承担权益受损责任。
   3. 渔工做好保障自身权益工作,最为关键是找到一家有资质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务外派合同,还要与台湾船东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合同时,首先要依据“官方”协议规定的有关合同范本,看清楚是否遗漏了重要条款。如船员工资、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交通费和支付方式;船员劳动保护、在暂置场所休息和避险的权利、食宿、福利;纠纷调处及违反合同处理……倘若漏了这些主要合同条款,权益就不易保证。其次要小心合同中有没有某种“陷阱”,即故意忽略、减轻经营公司、船东的职责,不对等加重、加大渔工的责任。再次要注意与经营公司和船东分别订立合同在关于工作区域、合同期限、船员的职务及其工资等方面是否一致,以免造成今后不必要麻烦。
   4. 据报道:“成建制外派是宁波国际公司外派渔工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他们重点选择在台湾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在其所属船队上,每条船上有18至22名渔工,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宁波藉,取得渔工、客户和经营公司都满意的效果。”[7]从上面情况看,几十个来自共同地域渔工在同一条船上作业,大家彼此本来就相互认识,相互有个照顾;二来有权益受损情况发生,可以合作争取解决问题。
   5. 在渔船上作业,时刻面临各种风险,大陆渔工应该听从台湾船东及船长合理安排、指挥,不要随意与他们顶撞、对着干;更不能仗着船上大陆渔工人数众多优势,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甚至造成流血死亡事件。双方有矛盾,大陆渔工应力求争取回到渔港、岸上再解决,尽量不要在作业的渔船上与台湾管理人员或船长发生“冲突”。回来后,首先试着与船东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仍不能解决,可使用电话,电子邮件,约见等方式投诉,向大陆的投诉中心和台湾对口机构直接投诉,也可以通过大陆经营公司向两岸机构反映投诉意见。[9]此外还可以依据与船东签订劳务合同,在大陆有关法院告诉,胜诉后向台湾有关法院申请执行,或直接向台湾法院起诉,要求台湾中介机构和船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障自己权益。这些措施有待“两会”协商安排。
  参考文献:
  [1]蔡奕.维护大陆输台渔业劳工的正当权益[J].两岸关系,1999,(3):32-34.
  [2]钟言.大陆渔工劳务合法权益不容忽视[J].两岸关系,2002,(4):5.
  [3]万毅.大陆渔工何时才有容身之所[J].两岸关系,2002,(10):23-24.
  [4]本报记者.首批大陆渔工昨日赴台工作[N].海峡导报,2010-04-28(12).
  [5]刘能.关于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的思考[J].福建法学,2007,(4):55-57.
  [6]陈勇. 对外劳务合作[EB/OL].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2009-12-30)[2010-05-24].http://www.fiet.gov.cn/html/2008 0111692577/20091230/566414.html.
  [7]林文.外派渔工:进入有序经营主航道[J].国际经济合作,2000,(8):34-36.
  [8]商务部合作司.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政策解读[EB/OL].商务部合作司网站,(2005-10-21)[2010-05-25].http://hzs.mof-com.gov.cn/column/print.shtml?/.
  [9]商务部.赴台湾渔船工作问答[EB/OL].商务部网站,(2010-03 -31)[2010-05-26].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zhengce- jd/bq/bw/201004/20100406892974.html.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其他文献
研究了在离子氮碳共渗过程中氮对化合物层厚度的影响,同时对化合物层的微观组织结构和显微硬度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在离子氮碳共渗过程中,气氛中低氮势不利于ε相的生成,且
公文是党政机关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在公文写作实践中.存在着公文写作和处理时思维僵化的现象:格式不统一、滥用文种、照搬结构模式等等。主要原因在于文风不端正、
数学活动仅关注学生外在的活动是不够的,仅有热闹的场面是无效的。为了使数学课堂活动更加有效,我觉得数学活动应该体现“四性”。
事实推定作为司法证明一种重要的辅助性方法,在特定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推定的三个要素有不同的要求,除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以外,二者的关联性、同时也是推定的根据之一
2013年6月24日,宝鸡市行政学院(宝鸡市委党校)骨干教师培训班在我院开班。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刘培仓,学院副院长张贵孝,宝鸡市行政学院副院长董轶普、傅军出席开班式并讲话
自古有"药食同源"之说,因为药物有性味、功能、主治,食物也同样有性味、功能、主治,而且有些食物本身就是药物。1食物对药效的影响 主要是食物的食性对药物的药性的影响和因食
2008年6月6日,福州教育学院、福建教育杂志社、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在福州教育学院附属第一小学联合举办了“福州市小学‘浙美版’美术教材回访暨教学研讨活动”。开展“浙美版
摘 要: 区域旅游合作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于市场经济和公共产品理论要求,营造良好合作环境是政府有效作为空间。政府应通过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合作硬环境;通过多种机制建设和辩证看待竞争与合作关系,营造良好合作软环境,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旅游格局,从而推动区域旅游合作的大发展。  关键词: 政府; 区域旅游; 合作; 环境  中图分类号: F590.8
利用自蔓延(SHS)反应火焰喷涂技术,以(CuO-Al)为反应主体系,设计了具体工件表面修复Al2O3陶瓷涂层的工艺.通过对陶瓷涂层的孔隙率、结合强度、耐磨损性能测试及实际应用表明,
2013年4月23日,委内瑞拉中高级公务员研修班一行29人来我院学习交流。该班是商务部委托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重要涉外培训班次。学员由委内瑞拉国家计划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