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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个入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为此,我们将推出一组文章,对个税申报中涉及到的11种收入所得,分门别类地介绍—下各种收入所得的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也可以为高收入者进行个税自行申报提供参考。
按规定,2006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公民,都必须在2007年1月1日到3月31日期间,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不过据统计,目前各地的高收入人群中对于“个税自行申报”仍然是关注的多,申报的少,原因之一就在于不少人觉得在纳入自行申报的11种收入所得项目中,涉及面广,计算繁复。而工资、薪金收入是11项收入所得中最为普通、最为常见的一种收入形式。对于工薪一族来说,这也是他们最为主要的收入形式。
哪些属于工薪所得
在解决工薪所得如何计税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回答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到底哪些收入是属于工资薪金收入呢?有一个简单的判定标准,那就是这项收入是不是从你的任职、受雇中取得的。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中取得的各种收入,其中包括了我们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但是,在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可被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最普遍的是我们的“三费一金”,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住房公积金,而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则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另外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符合要求的差旅费补贴等等,也可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工薪所得计税的时候,国家还规定,个人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免征额,普通个人的免征额标准为1600元,一些特殊人员,如外籍员工、港澳台同胞等,他们每个月的收入可以在1600元的基础上,再享受3200元的个税免征额。
工薪所得税逐级累进
将工薪所得扣除掉以上这些免除项目之后,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应税所得。我国的税法规定,工薪所得采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
我们可以通过林先生的例子来看看工薪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林先生是一家跨国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每个月扣除掉“三费一金”和其他的免税项目后,收入为16000元。将16000元减去1600元的免征额,我们可以得到林先生每个月的应税收入为14400元。
在计算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时候,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来进行计算。
一种就是逐层累加,也就是把每个级别的收入乘以所对应的税率,然后进行累加。那么林先生14400元的应税收入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500×5%+(2000-500)×10%+(5000-2000)×15%+(14400-5000)×20%=2505元。
逐层累加计算比较麻烦,日常生活中,比较实用的办法是用速算扣除法来进行计算,这个时候表中的速算扣除数就可以起到作用了。直接在表中找到应税所得所对应的税率,应交个税=应税所得×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同是林先生这个例子,他每个月工薪所得税=14400×20%-375=2505元。
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无论你采用哪种方法,都要在应税所得的基础上,即从收入中扣除掉免征项目和免征额进行计算。
一般公司和单位在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时候,都已经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代扣代缴,各地地税局也会定期给你寄送出工资薪金的完税证明。因此,高收入者在对这一项目进行个税自行申报的时候,只要携带好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就可以了。
年终奖可获优惠税率
在工薪所得计税中,比较特殊的是年终奖的计算。许多公司都是在年末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相应的当月应税所得就会比较高。为了实行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对年终奖的计税采用了优惠的税率办法。
具体地说,就是把一次性所发放的年终奖金额除以12,找到这个金额所对应的税率,作为年终奖金的优惠税率。比如说2006年林先生的业绩不错,12月末公司一次性发放给他60000元的年终奖。那么,我们在计算的时候,就可以把60000元除以12,得到5000元的商数,5000元所对应的税率就是15%,那么林先生这笔60000元的年终奖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就是60000×15%-125=8875元。
由于年终奖的计税方式特殊,因此采用逐层累加的办法和速算扣除法所得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我们应当按照速算扣除的办法来进行处理。
两处工薪收入合并计税
除了年收入达到12万元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同时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薪收入,也需要到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对于这条规定,有两点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税务总局所强调的是两处或以上所取得的“工薪收入”,对于工薪收入的界定,在文章开头我们已经进行了解释,就是和任职与受雇所相关的收入。这就是说,只有在其他公司或单位确定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关系,取得了工资、薪金收入的人,才适用于这条规定。而在工作之余取得的一些劳务报酬,如稿酬、演讲费、演出收入等等,并不属于这个申报范围。
其次,也是比较关键的一点就是在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薪收入的个人,需要将这些收入进行合并计算,统一计算出应缴税款,并进行补缴或是退还。这是因为每个公司或是单位在为个人进行工薪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时候,都会将免征项目和免征额扣除。而对于个人来说,就相当于重复享受了两次免征额,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还是举例来看看合并计税会对在两处以上同时获得工薪收入的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江先生同时任职于A、B两家公司,每个月都从这两家公司领取薪金。其中江先生每个月从A公司获得的薪金收入为8000元,A公司还为他缴纳“三费一金”共计1500元。按照A公司的计算,他们每个月为江先生代扣代缴所得税为(8000-1500*-1600)×15%-125=610元。
而江先生在B公司的月收入为4000元,B公司每个月为他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为(4000-1600)×15%-125=235元。
可是我们也不难看到,江先生在两家公司的两笔收入中都扣除掉了160G元的免征额,这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如果对江先生这两笔收入合并计税:
江先生的应税所得=A公司薪金+B公司薪金-“三费-金”-1600=8000+4000-1500-1600=8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900×20%-375=14135元
A、B二公司已经扣缴江先生的个人所得税=610+235=845元
那么在进行合并计税之后,江先生还需要补缴税款1405-845=560元。此外,与年收入高于12万元进行申报的要求不同,获得两处或以上的工薪收入,采用的是按月申报的办法。在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就应当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补缴税款。
按规定,2006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公民,都必须在2007年1月1日到3月31日期间,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不过据统计,目前各地的高收入人群中对于“个税自行申报”仍然是关注的多,申报的少,原因之一就在于不少人觉得在纳入自行申报的11种收入所得项目中,涉及面广,计算繁复。而工资、薪金收入是11项收入所得中最为普通、最为常见的一种收入形式。对于工薪一族来说,这也是他们最为主要的收入形式。
哪些属于工薪所得
在解决工薪所得如何计税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回答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到底哪些收入是属于工资薪金收入呢?有一个简单的判定标准,那就是这项收入是不是从你的任职、受雇中取得的。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中取得的各种收入,其中包括了我们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但是,在这些收入中,有一部分可被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最普遍的是我们的“三费一金”,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住房公积金,而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则不在免税范围之内。另外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符合要求的差旅费补贴等等,也可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工薪所得计税的时候,国家还规定,个人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免征额,普通个人的免征额标准为1600元,一些特殊人员,如外籍员工、港澳台同胞等,他们每个月的收入可以在1600元的基础上,再享受3200元的个税免征额。
工薪所得税逐级累进
将工薪所得扣除掉以上这些免除项目之后,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应税所得。我国的税法规定,工薪所得采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来征收,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
我们可以通过林先生的例子来看看工薪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林先生是一家跨国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每个月扣除掉“三费一金”和其他的免税项目后,收入为16000元。将16000元减去1600元的免征额,我们可以得到林先生每个月的应税收入为14400元。
在计算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时候,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来进行计算。
一种就是逐层累加,也就是把每个级别的收入乘以所对应的税率,然后进行累加。那么林先生14400元的应税收入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500×5%+(2000-500)×10%+(5000-2000)×15%+(14400-5000)×20%=2505元。
逐层累加计算比较麻烦,日常生活中,比较实用的办法是用速算扣除法来进行计算,这个时候表中的速算扣除数就可以起到作用了。直接在表中找到应税所得所对应的税率,应交个税=应税所得×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同是林先生这个例子,他每个月工薪所得税=14400×20%-375=2505元。
需要提醒你注意的是,无论你采用哪种方法,都要在应税所得的基础上,即从收入中扣除掉免征项目和免征额进行计算。
一般公司和单位在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时候,都已经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代扣代缴,各地地税局也会定期给你寄送出工资薪金的完税证明。因此,高收入者在对这一项目进行个税自行申报的时候,只要携带好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就可以了。
年终奖可获优惠税率
在工薪所得计税中,比较特殊的是年终奖的计算。许多公司都是在年末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相应的当月应税所得就会比较高。为了实行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对年终奖的计税采用了优惠的税率办法。
具体地说,就是把一次性所发放的年终奖金额除以12,找到这个金额所对应的税率,作为年终奖金的优惠税率。比如说2006年林先生的业绩不错,12月末公司一次性发放给他60000元的年终奖。那么,我们在计算的时候,就可以把60000元除以12,得到5000元的商数,5000元所对应的税率就是15%,那么林先生这笔60000元的年终奖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就是60000×15%-125=8875元。
由于年终奖的计税方式特殊,因此采用逐层累加的办法和速算扣除法所得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我们应当按照速算扣除的办法来进行处理。
两处工薪收入合并计税
除了年收入达到12万元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同时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薪收入,也需要到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对于这条规定,有两点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税务总局所强调的是两处或以上所取得的“工薪收入”,对于工薪收入的界定,在文章开头我们已经进行了解释,就是和任职与受雇所相关的收入。这就是说,只有在其他公司或单位确定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关系,取得了工资、薪金收入的人,才适用于这条规定。而在工作之余取得的一些劳务报酬,如稿酬、演讲费、演出收入等等,并不属于这个申报范围。
其次,也是比较关键的一点就是在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薪收入的个人,需要将这些收入进行合并计算,统一计算出应缴税款,并进行补缴或是退还。这是因为每个公司或是单位在为个人进行工薪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时候,都会将免征项目和免征额扣除。而对于个人来说,就相当于重复享受了两次免征额,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还是举例来看看合并计税会对在两处以上同时获得工薪收入的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江先生同时任职于A、B两家公司,每个月都从这两家公司领取薪金。其中江先生每个月从A公司获得的薪金收入为8000元,A公司还为他缴纳“三费一金”共计1500元。按照A公司的计算,他们每个月为江先生代扣代缴所得税为(8000-1500*-1600)×15%-125=610元。
而江先生在B公司的月收入为4000元,B公司每个月为他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为(4000-1600)×15%-125=235元。
可是我们也不难看到,江先生在两家公司的两笔收入中都扣除掉了160G元的免征额,这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如果对江先生这两笔收入合并计税:
江先生的应税所得=A公司薪金+B公司薪金-“三费-金”-1600=8000+4000-1500-1600=8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900×20%-375=14135元
A、B二公司已经扣缴江先生的个人所得税=610+235=845元
那么在进行合并计税之后,江先生还需要补缴税款1405-845=560元。此外,与年收入高于12万元进行申报的要求不同,获得两处或以上的工薪收入,采用的是按月申报的办法。在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就应当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