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证明困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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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年龄认定是适用未成年人轻缓刑事政策中的难点之一。以H市G区①近三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样本,针对农历与公历冲突、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冲突、瑕疵证据增多等情况,介绍基层司法机关在户籍证明的采信规则、各类证据的证明力排序规则以及加强对关键证据的审查核实等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证明;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5-0201-02
  
  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H市G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115件241人,其中,16岁以下的52件71人,年龄认定对定罪有影响的案件9件。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证明问题日益突出。
  一、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证明的主要困境
  (一)农历与公历的冲突现象普遍
  当前,很多农村家庭仍然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为新生儿报户口,经过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后,该日期往往被默认为公历出生日期,从而造成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中的出生日期比实际日期早两个月的情况。在G区2006—2008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年龄认定上存在农历与公历冲突的案件共6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案总数的5%。以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为例:犯罪嫌疑人称其生于1990年农历7月24日,即公历1990年9月12日;其家人陈述是按照农历报的户籍。因此,户籍证明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公历1990年7月24日,比实际出生日期早了50天。王某某在2006年7月25日至9月12日之间涉嫌盗窃犯罪十余起,金额近六万余元。在2006年10月这一时间点上,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在证明其是否已满16周岁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农历生日与公历生日的冲突,进而导致该案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出现重大分歧。
  (二)其他各类证据与户籍证明的冲突增加
  可以用于证明年龄的证据还包括医院出生证明、骨龄鉴定以及相关言词证据等。在实践中,所有的其他各类证据都与户籍证明矛盾的案件也时有发生。2007—2009年,H市G区共有此类案件4件,占总数的3%。以麻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为例:该案于2007年2月受理,其中犯罪嫌疑人供称其1989年出生;依据 2007年1月17号拍摄的麻某某左侧六大关节CR片出具的骨龄推断意见书表明,其骨龄约为17岁。但户籍证明却表明其出生日期为1991年2月9日,即作案时离16周岁还差一个月。从该案可见,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证明年龄的其他各类证据之间均能相互映证,唯独与户籍证明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证明力的比较和证据的采信,不但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线,而且还关系着如何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三)瑕疵证据迅速增多导致司法成本上升
  近年来,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明方面,瑕疵证据迅速增多导致司法成本上升的现象十分明显。主要有三类情况:
  1.当庭提出年龄异议的案件增多。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年龄异议,必然会导致多次开庭和补充侦查,不但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补充侦查的难度较大,司法成本急剧上升。新律师法施行后,仍有律师在庭审时突然出示族谱和超生罚款单等证明文件,提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满14岁的异议,导致案件多次休庭。
  2.被告人父母伪造证据。随着未成年人轻缓刑事政策日渐深入人心,被告人父母伪造年龄证据的现象增多。如董某某涉嫌抢劫一案,户籍证明和被告人供述均显示其已满16周岁,但是董某某父母当庭提出其未满14周岁的异议。休庭后第十天,被告人父母提交出生证明和疫苗接种证明的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董某某未满14周岁。但是,经补充侦查后,发现该两份证明均系伪造,随后董某某父母又提出村支书证言等新的证据,导致该案再次进行补充侦查。
  3.侦查机关以年龄证据变化而提出撤案的案件增加。近三年来,G区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撤回处理的共29件46人,其中,因证明年龄的证据不充分导致撤回2件2人,占总数的6%。另有因年龄证据不足不批捕并建议补查的案件3件,公安机关主动作了撤销案件处理。并且,还出现了部分曾经撤回和撤销的案件,经过很短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确已成年后再次犯罪,仍然被批捕起诉的情况,该类情况的增加显然导致了司法成本的提高。
  二、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证明的若干实践
  (一)以罪与非罪为指征判断户籍证明的证明力
  在实践中,户籍证明是否具有最高证明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按照不同证明阶段的不同证明标准作出判断。
  当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时,在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据能够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推翻户籍证明记载内容的情况下,应采信其他证据。
  当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时,在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据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的情况下,户籍证明具有最高证明力。以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一案为例:该案除了彭某某供述其已满16周岁之外,在案的证据只有公安网上的信息,既没有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也没有得到电话核实,鉴于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满16周岁的证据不足,最终以证据不足不捕处理。两天后,公安机关从彭某某的户籍地派出所调取了其户籍证明并再次报捕,检察机关对此作出逮捕决定。
  当不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时,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以张某某涉嫌抢劫一案为例: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张一直称自己出生于1988年10月22日,相应的证据材料显示的也是该年龄;起诉到法院后,其辩护人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称张某某出生于公历1988年11月30日,而10月22日是其农历生日,该案作案时间是2006年10月31日,故此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法院认为,用于证明张某某出生于1988年11月30日或10月22日的证据均不充分,不能明确肯定一个也不能明确否定一个,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张某某出生于1988年11月30日,从而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
  (二)制定参考意义上的证明力排序规则
  对于上述各类证据与户籍证明产生冲突,以及具有伪造证据嫌疑的案件,要提高内心确信的准确性,可以引入一些定量分析的方法。如制定参考意义上的证明力排序规则,并在此规则上形成一定规模的证据类型样本集(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疫苗接种记录、骨龄鉴定、村居委会的证明、邻居言辞旁证),然后通过实践的筛选,逐渐形成各样本证据类型的权重选择范围和加权平均规则,从而,针对个案,可以通过加权计算的方法发现证明力上的相对优势方,得出可信性更高的倾向性判断,取得相对优势的证明力。
  (三)以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为基点进行证据核实
  虽然对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明日趋复杂,并导致了司法成本的明显上升,但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决不应是制定统一的标准,或者运用推定来避免查证,而是应从法制的规范性要求出发,以维护人权、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为基点,通过提高审查核实证据的能力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目的。
  以前文所述存在父母伪造证据情况的董某某涉嫌抢劫一案为例。第一次补充侦查阶段,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共两份:董某某所在村的村支书对前往补充侦查的公安干警称他模糊记得董某某是1991年出生,并且村里还有几个小孩也是同一年出生。另有同村魏某证言称董某某比他的孩子晚生几个月,而其子确系未满14周岁。第一次补充侦查获得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共四类。首先,针对出生证明复印件,侦查人员到河南省开封市某县取得医院证明,证实出生证上的签名人李某某未曾在该医院工作过,也没有查到董某某家长提出的与其同时生育的另一名儿童的生育资料。其次,针对防疫站出据的疫苗接种证明,补充侦查中发现因防疫站领导更换频繁,1991年的接种资料未能保存。再次,村支书称其为董某某家长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是按照董某某家长告诉他的内容写的。此外,侦查人员还试图调取董某某曾就读的中学和小学的学生名册,都未能找到确切的学籍资料。这些证据和情况都能证明董某某的家长向法庭提供了虚假材料。最后,接种证明复印件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一是接种证明的基本情况栏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均有涂改痕迹;其二是接种日期的时间跨度为1992年到1999年,但都以蓝色圆珠笔书写,从表面观察,笔迹极其类似,接种日期基本上是每月8日,且无接种人签章;其三是接种证明封面表明1995年开始使用接种证,但在基本情况一栏中发证日期为1991年11月30日,一般而言,发证日期应为公历日期,而据董某某父母称董是农历11月25日出生的,则公历应为12月30日,如此则发证日期早于其出生日期。董某某父母辩解此证是1995年补发的,但又与内页存在1995年以前的接种记录相矛盾等等。在第二次开庭中,董某某的父亲在庭上承认其伪造了部分证据,但又提出辩解称,出生证明和接种证明是一直放在家里的,因为他觉得村支书说出的话更有分量,所以才要求村支书出具证明。开庭后不久,董某某父母又打电话告知法院,称找到了原来保健所的老所长,能够证明在出生证上签名的李某某(现已去世)在保健所工作过,但该老所长要看到出生证原件才愿意出证明。在存在如此之多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在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内,侦查机关进行笔迹鉴定,以证实出生证和接种证上的笔迹是否确为10年前书写,从而对出生证和接种证进行鉴定,以明确是否属于假证。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证明困难重重,司法成本耗费较高,但是基层司法机关仍以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为基点,立足于提高侦查取证、审查核实和证据采信的能力,以“重教育挽救,轻刑事处罚”的统一司法理念来共同正视和解决这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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