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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征地补偿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某某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
二、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居民陈某某结婚后户籍迁往被告处,原告林某某与陈某某于2004年7月6日协议离婚后未在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居住,但户籍仍保留在被告处。2012年4月6日,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与厦门市集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1年6月因海翔北片区(道路扩建南面)项目征用了厦门市集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曾山(地名)的土地。厦门市集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取得了征地补偿款,于2012年2月22日向所属成员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500元,但没有发放林某某的份额。”
三、案件焦点
原告林某某是否为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的集体组织成员?林某某认为其是被告所属居民,但被告却不发给原告征地补偿款。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5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裁判要旨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林某某是否为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系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按人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林某某主张享有同等待遇与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纠纷。原告林某某与陈某某结婚后将户籍迁入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而取得被告的集体成员资格。虽然原告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但户籍仍然在被告处,根据(2007)厦民终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原告林某某离婚后仍然具有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据此,原告林某某有权与被告小组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分配讼争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其主张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迳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500元。
五、解说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外地女离婚后是否与小组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的问题。伴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深化,征用土地也越来越多,征地补偿款作为国家征用土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与生活保障,具有重要作用。而实务中判断已离婚的外地女能否取得与小组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般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1、通过户籍来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可作为判定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现行主要标准。而是否具备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关系到征地拆迁时是否能够取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户籍的取得一般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因出生而取得;二是因婚姻关系而取得;三是因收养关系而取得;四是因政策性原因迁入而取得。
2、通过经常居住地来判断:除户籍之外,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若当事人具备集体组织所在常住户口,但不在户口所在地长期生活的,若无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则应慎重认定当事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通过经济收入、生活保障来判断:若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排除掉外地居民租种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的外,一般也可以判断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内确认的事实进行判断:具备法律上证明效力的文书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本案中,原告林某某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处,取得了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林某某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被告处,虽然林某某于离婚后未在被告处居住,但根据(2007)厦民终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所作判决已经确认原告林某某离婚后仍然具有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综上,很明显,本案中原告林某某具备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与被告小组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分配讼争征地补偿款。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某某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
二、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居民陈某某结婚后户籍迁往被告处,原告林某某与陈某某于2004年7月6日协议离婚后未在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居住,但户籍仍保留在被告处。2012年4月6日,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与厦门市集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1年6月因海翔北片区(道路扩建南面)项目征用了厦门市集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曾山(地名)的土地。厦门市集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取得了征地补偿款,于2012年2月22日向所属成员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500元,但没有发放林某某的份额。”
三、案件焦点
原告林某某是否为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的集体组织成员?林某某认为其是被告所属居民,但被告却不发给原告征地补偿款。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5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裁判要旨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林某某是否为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系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按人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原告林某某主张享有同等待遇与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纠纷。原告林某某与陈某某结婚后将户籍迁入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而取得被告的集体成员资格。虽然原告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但户籍仍然在被告处,根据(2007)厦民终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原告林某某离婚后仍然具有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据此,原告林某某有权与被告小组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分配讼争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其主张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迳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500元。
五、解说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外地女离婚后是否与小组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的问题。伴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深化,征用土地也越来越多,征地补偿款作为国家征用土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与生活保障,具有重要作用。而实务中判断已离婚的外地女能否取得与小组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般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1、通过户籍来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可作为判定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现行主要标准。而是否具备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关系到征地拆迁时是否能够取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户籍的取得一般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因出生而取得;二是因婚姻关系而取得;三是因收养关系而取得;四是因政策性原因迁入而取得。
2、通过经常居住地来判断:除户籍之外,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若当事人具备集体组织所在常住户口,但不在户口所在地长期生活的,若无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则应慎重认定当事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通过经济收入、生活保障来判断:若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排除掉外地居民租种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的外,一般也可以判断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内确认的事实进行判断:具备法律上证明效力的文书可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本案中,原告林某某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处,取得了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林某某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被告处,虽然林某某于离婚后未在被告处居住,但根据(2007)厦民终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所作判决已经确认原告林某某离婚后仍然具有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综上,很明显,本案中原告林某某具备被告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X小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与被告小组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分配讼争征地补偿款。
(作者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