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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对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出据时间做出明确要求:“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据质量保修书”。但在工程中有相当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出据时间理解为签订时间,所以在工程完工后才起草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此,首先要明确出据时间不是签订时间,而且工程完工后才起草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势必存在以下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