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之我见

来源 :教学导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sqj12346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之方式
  
  1.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一般形式。投保单它是由投保人填写的,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的一种正式单证,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单所限制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主观要求。现实中,人身保险交易都由保险中介人完成,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与购买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直接联系,因此,投保单成为他们之间交易信息的承载工具。人身保险投保单并非千篇一律,各保险人有选择的余地。但应包括以下这些最基本的内容:①有关险种的具体事项;②有关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③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都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为要约,作为要约,投保单的内容就不能仅仅表达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愿意,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样才能使保险人有作出承诺的可能,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请。但投保单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一般要约不同,一般要约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反要约或拒绝,或对其置之不理,但投保单却要求作为被要约人的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其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投保人。否则,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的同时,交付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作为要约的投保单的撤回,必须在保险人作出承诺,即签发保单以前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在投保单上核保签章作出承诺,则投保人不能撤回,要终止合同只能按退保处理。投保单在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要约,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因此实践中各保险公司多在保险条款首条规定,投保单是构成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沟通和了解的重要途径。因此投保人须正确填写投保单。特别是其中的“声明”事项,是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的陈述,投保人填写时须据实告知。因为“声明”事项,常为保险人核实情况决定承诺与否的依据。一般要填明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以及投保人和受益人基本情况。投保单的填写不论是出于投保人的主动或出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宣传劝说均不改变投保单的要约性质。
  1.2其他足以表明投保人投保意愿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均可构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要约。国外推出的赠券保险,上海市邮政局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联合发行一种附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明信片,我国现行的交通运输及民航部门代保险公司销售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均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某种行为或意思表示为要约。当然这里的意思既包括书面形式,如电子单据、电报、电子邮件等,还应包括口头形式,如对话、电话等形式。有些国家法律允许投保人以口头形式要约,该口头要约亦构成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人身保险实务中也很少出现,随着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口头形式以后可能会发展为要约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的请求构成要约,保险人的核保批单构成承诺。但有时,要约与承诺两者地位倒置。如保险人所发保险单附上新的条件,或者以保险人新拟制的尚未公布的基本条款出立保险单,这时保险单的交付成为新的要约,须经投保人承诺才能生效。实务中对复杂的一揽子保险或其他没有格式保险单的保险,双方当事人往往要反复商谈,才能最终达成一致,其间双方经常变换位置,而最终意思表示一致时,究竟哪一方是要约人,哪一方是要约相对人则完全要视情况而定。要约一经作出,除非投保人有撤回或撤销行为,到达保险人即生效,保险人取得了承诺投保人要约而成立合同的权利。
  
  2人身保险合同承诺及其法律后果
  
  2.1人身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式。
  2.1.1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一般形式。人身保险作业方式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理想的作业方式应为:客户提出投保要约、公司核保通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同时出具保险单。而现实中,国内外的作业方式通常为:客户提出投保要约——代理人收费——公司核保通过——出单承保。这种方式可避免保险公司对大量不经意投保要约在审核上花费大量管理营运费用,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但却出现了代理人收费至公司核保承诺期间,保险契约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
  2.1.1.1依美国保险法通例,在这一期间可采用暂保单的形式明确契约各方的权利义务。暂保单性质上属口头约定的书面记录、尚非保单本身,但如果它的内容具备了保险契约的要点,并声明在一定期限内有拘束力的,则在保险单作成交付前有与保险单同等之效力,一旦保险单作成交付,暂保单的条件归并于保单。如果未等到保险单发出即发生保险事故,仍应按所商定的某一种保险单之效力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亦有首期保费收据之出给,但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它以等同于美国寿险通例中保险收据之暂保单效力,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的一大缺陷,以致于近年来我国的保险纠纷不断。一般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完成以保险单的作成交付为最后步骤,保险单一经出给,则吸收了先前议定的条件及暂保单之约定,若无诈欺或非法情节,一切条件均以保险单之所载为凭,人身保险单不仅为契约证明,寿险付足两年以上保险费后,可凭单向保险人出质借款。保险合同常订有以取得保单为其生效条件的,未取得保险单的合同效力不发生,保险单因交付而生效。
  各国保险惯例,保险单为保险书面合同之一部分,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仍有补充合同之作用,我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条款第一条均规定了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之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2.1.1.2依保险法例,人身保险单中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基本情况,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订约日期,受益人姓名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有欠缺,则属合同内容不完整,往往可视为合同在实质上未成立。当然,若有其他文件可供参证者,应允许当事人自行改正,故不存在效力问题。
  2.1.1.3其他保险凭证含保险证、批单等,在某种条件下与保单具有同等之效力。关于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的性质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视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的则视为仅是合同成立的证明。依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在我国,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被视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构成人身保险合同承诺的一般形式。
  2.1.2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核保签章是人身保险合同承诺的重要形式。投保人填具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经过必要的审核,如认定没有疑问的,便会在投保单上的核保栏签上“同意承保”或相类似之字样,并加盖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即视为保险人已承诺。审核的内容主要有: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被保险人年龄和投保年期是否符合承保规定,对周岁是否计算正确;被保险人名单中的人数、份额、保险金额、保险费是否与投保单所填写的相符;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对已有残疾的,是否注明残疾的部位、程度等。当然如当事人约定以保险单的签发为合同订立的要件的,须以保险单签发之时为保险承诺的时间,如无此种约定,则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核保栏签章即构成对投保人要约之承诺。
  2.1.3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接受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属保险人承诺的方式。商业保险基金与一般的投资基金是不同的,投资基金一般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各种试券或实业,取得利息、股息等收益,然后再按各级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平均分享利益。而商业保险基金的受托者为商业保险公司,出资者的目的在不在于取得收益,而在于通过缴纳保险费组成风险共同基金方式将自身的风险交由整个基金成员分摊,达到转移风险之目的。由此可以推断: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即已承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因为此时,风险单位实质上已成为保险基金成员之一,作为一善良的基金管理人的保险人,只要投保人投保时无欺诈行为,就没有理由剥夺其享受风险保障之权利。此时保险代理人开具的保险费暂收收据,实质上就等同于一张暂保单,而正式保单的出具与否,实际上仅仅是滞后于承诺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是保险人之义务,并无太多的意义。因为即使正式保单出具后,如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当时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为维护广大善意并诚信的荃金成员的共同利益,亦有权利不履行其承诺的风险保障内容。
  由此可见,尽管人身保险合同的承诺不以交付保费为要件,但交付保费却可视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承诺方式,当然这里还须加上一个限制条件:除非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证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当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公司的正常核保途径,另外,考虑到实践中,道德危险或较大倾向的逆选择多集中于高额寿险要约中,故可对一定保险金额以上的投保要约,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收取保险费以避免其发生。
  从另一角度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他已对保险险种、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要约内容有了明确的选择,完全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应认定为只要投保人无欺诈行为,保险人即承保,亦即对投保人要约主要内容的认同。从其实质看,它本身就是承诺,因为保险人即使在合同成立之后,仍保有解除合同之权。
  2.1.4保险人的其他任何足以表示其已对要约作出承诺的行为,均可构成对投保人要约之承诺。只要足以表示保险人已对投保人的要约无条件接受了,就可构成保险人的承诺,如保险人的口头表示同意,保险人要求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行为等,均可构成承诺,这是由人身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决定的。但保险人的沉默一般不构成承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之要约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承保与否之决定,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2.2承诺的法律后果。承诺一经作出,除在生效之前保险人将其撤回以外,一经到达要约人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指保险人不得任意违反其承诺。生效的承诺导致合同成立。
  
  3人身保险合同生效要件构成
  
  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当事人缔约时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带胜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标的确定和可能。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对保险合同也是适用的。合同生效后,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因此如双方当事人约定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时,依其约定。再者,在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订立合同时普遍采“零时起保制”。因此,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时间均在合同成立日的次日或约定日的零时。
  另外,保险费的交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意义重大,保险费的交付当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从保险费的基金特性来看,保险费构成风险保障基金,它是基金成员在遭到损害时,获得经济补偿的保障。而依各国保险法通例,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主要是考虑到寿险具有储蓄性质,保费既不是属保险人已得利益,也不是保险人的利润收人,甚至可以说,已收保费中有一部分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因此,即使就是保险合同生效以后,而陆续交付的保险费是否按期交纳,只能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法律上并不认为这些陆续到期的保险费,可作为诉讼上可主张的债权。依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实践中,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能迟迟不交保费,有的则一侯保险事故发生马上去交费,这样不仅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侵害了其他基金成员的共同利益,使他们难以获得风险保障。因此,保费的交付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克服上述问题,同时也符合我国当前人身保险实际操作。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在其合同条款中,均规定自交付保费或交付首期保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贵任,亦即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保费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交纳保险费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保险费作为对投保人投保的承诺形式并不矛盾。此时可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已具备了该合同生效要件,一旦其他生效要件成立合同即发生效力。
其他文献
〔摘要〕 当今的社会是信息社会,获取信息处理信息使用信息的能力已成为现代人最基本的生存能力。如何上好信息技术课,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分三部分探讨了这个问题,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 抓好应用教学;提高信息技术课程教学设计质量;在每个部分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并结合教学实际加以运用。  〔关键词〕 信息技术应用教学任务驱动协作学习    〔Abstract〕 To a
期刊
高中英语课堂教学,对整个高中阶段的教学至关重要。广大英语教师如果能根据教材特点,结合学生实际,把握尺度,教法恰当,就可以大面积提高英语教学的质量,否则会使很多学生在一进入高中就对英语迷失方向,甚至望而生畏,丧失信心,以至在整个高中阶段学不好英语。所以,做好高中英语课堂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在从事高中英语一线教学工作中,不断探索,依据高中英语新课标和《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我校“40分钟”
期刊
〔摘要〕 人才资源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最具能动性的因素,作为保险公司,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发展的重点。根据我国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实际,应采取的措施,一是建立高素质的员工队伍:要有非常优秀的领导班子,要用先进的企业文化凝聚干部员工队伍,要有系统的对员工培训开发制度,要营造使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
期刊
摘要:在当前课程思政教育的背景下,城市轨道交通为要注重思政元素的有效融合,才能够有效落实立德树人的目标,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到教育过程中,一次能够更好地发挥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轨道交通类教学效果,通过分析轨道交通类课程融入思政元素的必要性,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此更好地将思政元素融入城市轨道交通类课程中,从而提高了课堂教学成果。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类;课程;思政元素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规
期刊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学生的发展被逐渐重视起来。尤其是农村小学语文,小学语文的教学是培养学生良好语言基础的重要阶段,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情况。现阶段农村的学校也在逐渐引进信息技术设备,教师在课堂中要进行有效的应用,努力采取有效的方式在课堂中积极的带动学生,提高学生的参与度。本文就如何提高农村小学语文课学生的参与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提高 农村 小学
期刊
现代社会对孩子的要求是培养主动探索,学会学习,学会与人相处的孩子,这样才能适应将来的生活。随着二期课改的推进,主题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课程结构模式,渗透在幼儿的学习活动中。而游戏是幼儿的天性,是深受幼儿喜欢的自主性活动。在孩子们的日常活动中,学习(主题活动)与游戏是相互并存的两大内容,它们在幼儿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实践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到:主题活动与游戏活动是能相互交融,携手共同发展。
期刊
摘要:目前?我国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存在诸多不足:办队目标不明确?运动员总体培养目标不完善?人才选拔与生源培养衔接不合理等。探索并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高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新体制至关重要。  关键词: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大学生运动员;体育强国  作为教育改革的一项举措,在普通高校中培养竞技体育人才,迄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近年来,高校体育人才生源紧张、教练员水平偏低、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我国
期刊
摘要:儿童的天性就是爱玩,尤其是在幼儿教学中,教学与游戏的“同质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提出“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思想。教育家杜威认为,游戏是幼儿生活的一部分,在幼儿阶段,游戏与生活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在幼儿园语言教学中运用游戏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能够有效提升语言教学质量。  关键词:幼儿园;语言教学;游戏的运用  引言  幼儿园阶段是进行语言学习的最佳时期,这一阶段的学习甚
期刊
摘要:幼儿教育是孩子开始接受较为系统的教育的奠基阶段,也是良好的兴趣和习惯养成阶段,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幼儿良好习惯的培养。而幼儿的习惯养成与其兴趣度有密切关系,所以要从兴趣培养的角度来助力学生阅读习惯养成。《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了幼儿早期阅读是园内语言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特别指出要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幼儿对生活中常见的简单标记和文字符号的兴趣,要利用绘本、图片等形式来引发幼儿对阅读的兴
期刊
摘要:小学阶段的孩子的对于音乐学习十分积极,并且也愿意配合音乐教师进行授课,学习的氛围轻松愉悦远远高于其他学科的学习,这也让音乐教师进行授课时十分有信心,但是教学的过程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同时也无法回避一些问题的产生。虽然孩子们十分配合老师的教学,但是真正的收获却被音乐教师所忽视。音乐的学习不仅仅是孩子们会唱了一首一首的音乐歌曲,同时还需要孩子通过客观的角度进行音乐鉴赏,能够分辨不同音乐的不同意境,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