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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吊模宰客”是消费领域经常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文在对上海市H区近年来发生的“吊模宰客”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此类犯罪的特点及多发的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 “吊模宰客” 违法犯罪 打击预防
作者简介:曹艳梅,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三部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俞闺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51
“吊模宰客”,是指采取欺骗性手段将受害人引诱至特定场所消费,并通过欺诈、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虚假高额消费金额的行为。①上海市H区地处上海市中心城区,区域内著名商旅景点众多,是上海市“吊模宰客”违法犯罪的“重灾区”。
一、“吊模宰客”违法犯罪的特点
经统计,近几年来,H区“吊模宰客”违法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年均发案数为20起以上(包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我們发现,该类违法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作案主体主要分为“吊模”人员和“宰客”人员两大类
“吊模”人员也称“黄牛”,一般为外地来沪青年男女,在高额回报或朋友老乡介绍下专职或兼职从事拉客活动,通常单独活动;“宰客”人员则由酒吧、咖啡馆老板、色情服务人员、陪侍人员、买单人员、施压人员等组成,以酒吧、咖啡馆等休闲娱乐场所为聚集点组成违法犯罪团伙。“吊模”人员和“宰客”人员一般不属于同一犯罪团伙,但相互间联系紧密,“吊模”人员靠“宰客”人员给予的回扣为收入来源,“宰客”人员需“吊模”人员提供“客源”来牟取暴利。
(二)违法犯罪过程主要包括“场外吊模搭识-场内陪侍休闲-施压胁迫买单”三个步骤
首先由游走于各大旅游景点的“黄牛”以提供色情服务和交友等为幌将被害人引诱至酒吧、茶室等消费场所,其次是由上述消费场所的色情服务人员或陪侍人员在提供服务期间伺机打探被害人经济实力,最后则是由消费场所工作人员(通常是青壮男子)以掌握被害人嫖娼把柄、不付钱则实施殴打等相要挟,逼迫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
(三)“宰客”手段暴力程度往往视情况而定,由低度向高度发展
“吊模宰客”活动虽有基本套路,但并无固定模式,有的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虚构高额消费账单,有的通过指使“酒托”和陪侍人员肆意点单等方式造成高额消费既成事实的假象,之后再哄骗、威胁、殴打逼迫被害人买单。至于到底是采取哄骗还是威胁,抑或是当场使用暴力,往往视被害人反应而定,能骗则骗,不能骗则恶语相加,再不行则小敲小打,最后是暴力升级,挥拳相向,总体手段暴力程度呈现由低度到高度发展趋势。
(四)被害人以有一定经济实力又不熟悉上海情况的外籍、外地游客为主
作案人员一般瞄准那些入住高档酒店或在繁华路段游览、购物的外籍和外地游客,利用他们不熟悉上海环境、在沪停留时间短、喜欢出入休闲娱乐场所、被迫消费后又不知如何维权等心理,肆无忌惮大肆敛财。
二、“吊模宰客”违法犯罪发生的原因
“吊模宰客”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发现,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低投入高收益,对犯罪分子有较大吸引力
“吊模”违法犯罪活动投入少、收益大、行为隐蔽不易被查处,不需要有较高文化水平或专业技能,故而对一些外地来沪青年而言,有较大的吸引力。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黄牛”在拉到一名被害人后,可以从娱乐休闲场所抽取被害人消费金额20%左右的钱款作为回扣,收益极其丰厚。而对于“宰客”人员而言,“宰客”行为可大幅提高场所营业额,获得高出正常经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润,故而违法分子趋之若鹜。
(二)监管部门权责不清,存在监管和防范打击漏洞
“吊模宰客”不同活动形式涉及到工商、物价、文化、酒类专卖和公安等不同管理部门职责,容易由于界定不清导致难以处理。如,对于消费场所内的红酒、洋酒等商品,如属于明码标价的,即使其价格虚高明显,物价部门根据现有规定只能认定其属于合法经营,工商部门一般亦认为此类问题为消费纠纷没有处罚依据,而公安机关在物价、工商均没有处理的情况一般亦不认为存在违法情况,最终导致相关行为人逃脱处罚。
(三)法律处罚轻违法成本低,不足以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
经调查,由于取证难、侦破难等,目前H区已查获的“吊模宰客”违法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难以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相当一部分都是作为一般的消费纠纷,至多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如违法行为人存在无证经营等情形的,一般由工商、文化等部门对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停业整顿、进行罚款等;而如存在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等的,则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治安违法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罚款。与每“宰”一个被害人获利数千甚至上万的收益相比,上述处罚显然没有威慑力,不足以震慑犯罪。
(四)案件侦破难障碍多,难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在“吊模宰客”案件中,“吊模”人员一般单独行动、行踪不定,
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加之部分行为人因被处理过多次已总结出一套逃避侦查、询问的方法,故而要查处类似人员,存在较多障碍;而“宰客”人员虽然多有暴力威胁等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多短时间内便会离沪或离境,且有的被害人由于本身进行过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因害怕受到处罚对警方调查不予配合,故而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案件证据的难度非常大,案件侦查到一半往往不了了之。
三、“吊模宰客”违法犯罪的打击预防 针对“吊模宰客”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我们提出如下防范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能,加强部门联动
针对各政府部门行政职能不清,致使部分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处理的问题,建议公安、工商、物价、质监、文化等部门进一步强化互联互通,共同就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吊模宰客”的快速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不断强化部门间协作,强化打击合力,同时通过组成专项行动小组的形式,对重点场所加强专项打击力度,有效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
(二)提高侦查技能,增强打击力度
針对“吊模宰客”违法犯罪发案率高但破案率低、难以对犯罪活动进行有效打击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一是畅通线索渠道,通过强化重点地区街面巡逻、视频监控、加强对日常“110”接处警中涉及“吊模宰客”线索的收集与梳理、广泛收集举报线索等方法,不断畅通案件线索渠道;二是加大街面整治力度,采取便衣伏击、着装公开管理、利用图像监控设施对重点场所和街面进行实时监控等手段,加强对纠缠外籍游客的可疑人员的盘查盘问;三是加强场所监管,各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存在“吊模宰客”违法犯罪或的酒吧、茶室、咖啡馆等进行细致排摸,明确重点场所,并通过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与场所经营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建立一店一档等措施,落实日常管理措施。
(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针对该类案件取证难、侦破难,导致案件难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又过轻的问题,建议一是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不断规范“吊模宰客”类案件的接报处理程序,明确取证要求,符合报捕、起诉标准的及时报捕、报诉,确保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切实起到“发现一批、打掉一批、震慑一批”的效果,有力遏制住违法犯罪趋势;二是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对“吊模宰客”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大幅度提高罚款的数额标准,以提高不法分子违法的经济成本,让犯罪分子不敢犯、不想犯、不能犯。
(四)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民众防范意识
针对被害人系被“吊模”人员引诱至涉案休闲娱乐场所、被迫消费后又不知如何维权的状况,建议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切实加大对“吊模宰客”违法犯罪的宣传力度,选择典型案例强化媒体宣传或者在重点路段设置警示标语,引导游客不要听信“吊模”人员所谓娱乐和交友的搭讪言语,盲目跟从其至娱乐消费场所,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至正规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消费。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全面宣传和普及我国相关法律知识,提醒被害人在遭受相关违法犯罪侵害后,及时到公安机关报警,利用法律的武器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
注释:
①李洁、潘星容.“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法律适用.2016(11).103.
关键词 “吊模宰客” 违法犯罪 打击预防
作者简介:曹艳梅,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三部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俞闺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51
“吊模宰客”,是指采取欺骗性手段将受害人引诱至特定场所消费,并通过欺诈、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虚假高额消费金额的行为。①上海市H区地处上海市中心城区,区域内著名商旅景点众多,是上海市“吊模宰客”违法犯罪的“重灾区”。
一、“吊模宰客”违法犯罪的特点
经统计,近几年来,H区“吊模宰客”违法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年均发案数为20起以上(包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我們发现,该类违法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作案主体主要分为“吊模”人员和“宰客”人员两大类
“吊模”人员也称“黄牛”,一般为外地来沪青年男女,在高额回报或朋友老乡介绍下专职或兼职从事拉客活动,通常单独活动;“宰客”人员则由酒吧、咖啡馆老板、色情服务人员、陪侍人员、买单人员、施压人员等组成,以酒吧、咖啡馆等休闲娱乐场所为聚集点组成违法犯罪团伙。“吊模”人员和“宰客”人员一般不属于同一犯罪团伙,但相互间联系紧密,“吊模”人员靠“宰客”人员给予的回扣为收入来源,“宰客”人员需“吊模”人员提供“客源”来牟取暴利。
(二)违法犯罪过程主要包括“场外吊模搭识-场内陪侍休闲-施压胁迫买单”三个步骤
首先由游走于各大旅游景点的“黄牛”以提供色情服务和交友等为幌将被害人引诱至酒吧、茶室等消费场所,其次是由上述消费场所的色情服务人员或陪侍人员在提供服务期间伺机打探被害人经济实力,最后则是由消费场所工作人员(通常是青壮男子)以掌握被害人嫖娼把柄、不付钱则实施殴打等相要挟,逼迫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
(三)“宰客”手段暴力程度往往视情况而定,由低度向高度发展
“吊模宰客”活动虽有基本套路,但并无固定模式,有的以提供色情服务为诱饵虚构高额消费账单,有的通过指使“酒托”和陪侍人员肆意点单等方式造成高额消费既成事实的假象,之后再哄骗、威胁、殴打逼迫被害人买单。至于到底是采取哄骗还是威胁,抑或是当场使用暴力,往往视被害人反应而定,能骗则骗,不能骗则恶语相加,再不行则小敲小打,最后是暴力升级,挥拳相向,总体手段暴力程度呈现由低度到高度发展趋势。
(四)被害人以有一定经济实力又不熟悉上海情况的外籍、外地游客为主
作案人员一般瞄准那些入住高档酒店或在繁华路段游览、购物的外籍和外地游客,利用他们不熟悉上海环境、在沪停留时间短、喜欢出入休闲娱乐场所、被迫消费后又不知如何维权等心理,肆无忌惮大肆敛财。
二、“吊模宰客”违法犯罪发生的原因
“吊模宰客”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发现,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低投入高收益,对犯罪分子有较大吸引力
“吊模”违法犯罪活动投入少、收益大、行为隐蔽不易被查处,不需要有较高文化水平或专业技能,故而对一些外地来沪青年而言,有较大的吸引力。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黄牛”在拉到一名被害人后,可以从娱乐休闲场所抽取被害人消费金额20%左右的钱款作为回扣,收益极其丰厚。而对于“宰客”人员而言,“宰客”行为可大幅提高场所营业额,获得高出正常经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润,故而违法分子趋之若鹜。
(二)监管部门权责不清,存在监管和防范打击漏洞
“吊模宰客”不同活动形式涉及到工商、物价、文化、酒类专卖和公安等不同管理部门职责,容易由于界定不清导致难以处理。如,对于消费场所内的红酒、洋酒等商品,如属于明码标价的,即使其价格虚高明显,物价部门根据现有规定只能认定其属于合法经营,工商部门一般亦认为此类问题为消费纠纷没有处罚依据,而公安机关在物价、工商均没有处理的情况一般亦不认为存在违法情况,最终导致相关行为人逃脱处罚。
(三)法律处罚轻违法成本低,不足以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
经调查,由于取证难、侦破难等,目前H区已查获的“吊模宰客”违法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难以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相当一部分都是作为一般的消费纠纷,至多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如违法行为人存在无证经营等情形的,一般由工商、文化等部门对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停业整顿、进行罚款等;而如存在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等的,则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治安违法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罚款。与每“宰”一个被害人获利数千甚至上万的收益相比,上述处罚显然没有威慑力,不足以震慑犯罪。
(四)案件侦破难障碍多,难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在“吊模宰客”案件中,“吊模”人员一般单独行动、行踪不定,
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加之部分行为人因被处理过多次已总结出一套逃避侦查、询问的方法,故而要查处类似人员,存在较多障碍;而“宰客”人员虽然多有暴力威胁等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多短时间内便会离沪或离境,且有的被害人由于本身进行过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因害怕受到处罚对警方调查不予配合,故而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案件证据的难度非常大,案件侦查到一半往往不了了之。
三、“吊模宰客”违法犯罪的打击预防 针对“吊模宰客”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我们提出如下防范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能,加强部门联动
针对各政府部门行政职能不清,致使部分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处理的问题,建议公安、工商、物价、质监、文化等部门进一步强化互联互通,共同就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吊模宰客”的快速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不断强化部门间协作,强化打击合力,同时通过组成专项行动小组的形式,对重点场所加强专项打击力度,有效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
(二)提高侦查技能,增强打击力度
針对“吊模宰客”违法犯罪发案率高但破案率低、难以对犯罪活动进行有效打击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一是畅通线索渠道,通过强化重点地区街面巡逻、视频监控、加强对日常“110”接处警中涉及“吊模宰客”线索的收集与梳理、广泛收集举报线索等方法,不断畅通案件线索渠道;二是加大街面整治力度,采取便衣伏击、着装公开管理、利用图像监控设施对重点场所和街面进行实时监控等手段,加强对纠缠外籍游客的可疑人员的盘查盘问;三是加强场所监管,各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存在“吊模宰客”违法犯罪或的酒吧、茶室、咖啡馆等进行细致排摸,明确重点场所,并通过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与场所经营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建立一店一档等措施,落实日常管理措施。
(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针对该类案件取证难、侦破难,导致案件难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又过轻的问题,建议一是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不断规范“吊模宰客”类案件的接报处理程序,明确取证要求,符合报捕、起诉标准的及时报捕、报诉,确保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切实起到“发现一批、打掉一批、震慑一批”的效果,有力遏制住违法犯罪趋势;二是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对“吊模宰客”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大幅度提高罚款的数额标准,以提高不法分子违法的经济成本,让犯罪分子不敢犯、不想犯、不能犯。
(四)强化法制宣传,提高民众防范意识
针对被害人系被“吊模”人员引诱至涉案休闲娱乐场所、被迫消费后又不知如何维权的状况,建议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切实加大对“吊模宰客”违法犯罪的宣传力度,选择典型案例强化媒体宣传或者在重点路段设置警示标语,引导游客不要听信“吊模”人员所谓娱乐和交友的搭讪言语,盲目跟从其至娱乐消费场所,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至正规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消费。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全面宣传和普及我国相关法律知识,提醒被害人在遭受相关违法犯罪侵害后,及时到公安机关报警,利用法律的武器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
注释:
①李洁、潘星容.“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法律适用.2016(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