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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来源于投保人为弥补后期自然保费不足所“溢缴”的保费,是属于投保人的债权性质的责任财产,能够成为投保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客体.为兼顾投保人债权人与受益人的利益需求,应当引入介入权制度.在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程序的设置上,可以按照先扣押程序(保全性执行措施)、 后变价程序(处分性执行措施)、 同时结合介入权制度的思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