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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柳条边外城镇火灾多发生于夜间,人为因素居多,驻防官兵是救火的基本力量。火灾的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大火焚烧衙署等公共服务场所导致重要案牍化为灰烬,给边外清史研究带来不便。火灾惩罚方式分为交部院察议、罚俸、鞭刑带枷、降级、革职等,抚恤方式,体现因地制宜灵活的政策。抚恤待遇遵循旗人高于民人,民人高于商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