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推行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要采取因地制宜、公众参与、注重实效、政府推动的方针,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监督本级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要承担起相应责任,这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得以实施的必要保障。
关键词:循环经济促进法;政府责任;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44-02
作者简介:马文斌(1991-),男,汉族,河北衡水人,广西师范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配置效率、保护环境、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的实施对实现自然资本、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要最大限度地克服“私法”的不足之处,就必须要有效地发挥政府的责任,建立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政府责任制度体系。
一、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不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万能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规范来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是根本不切实际的,还需要政府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中的责任划分,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一)规范政府的抽象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关于政府抽象责任的论述比较简单,仅从宏观层面上进行了界定,这使得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缺少了必要的、有效的载体。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德国以及欧盟等政府循环经济法律中严密、具体、规范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授权的目标、授权的范围、授权的重点、实施的具体流程以及时间期限等等,从而将政府的抽象的法律责任具体化,提升政府管理的实效性①。
(二)充实、创新循环经济促进法内容
与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的法律内容相比,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比较宽泛、立法条款较简单,政府部门应该结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经验,在对立法目的、原则进行详细阐述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来弥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不足之处,充实、创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优化立法权配置
通过优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循环经济立法权的配置,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法律指导的蓝本,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进行细化,并根据立法、行政机关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关注程度,健全、规范司法审查制度,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规范体系,以政府的介入来克服“私法”的不足之处,降低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本、提高循环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率。
二、管理责任
政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循环经济发展领导组织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别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可以说,政府承担着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协调、指挥与管理的责任,这事关循环经济发展的成败。本部分所提及的政府管理责任,更倾向于政府的公共援助、宏观协调责任,离开了政府的公共援助,循环经济发展的收益就会降低,废物循环利用的目标也就会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谈。《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政府管理的责任相对比较抽象化,并没有完全地落实到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去,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诱导性”的政策、制度来引导、鼓励、督促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其他主体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活动,使他们在生产、消费以及流通等全过程中做到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再利用化,优化经济发展的投入产出比,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②。政府部门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废物循环的利用情况。政府通过出台一些财税优惠政策、信贷支持制度、价格管理制度等诱导性政策或者制度,使得企业等社会主体意识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是有利可图的,有助于促进企业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私人收益就会高于私人成本,企业等社会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就会提高,从而实现由被动管理向主动发展的转变,促进公共资源投资、收益平衡的实现③。政府宏观管理责任关键的是必须要将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诱导性制度、优惠政策具体化,将原本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到实处,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激发社会各方主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监管责任
企业是否实施循环经济发展与政府的监管密切相关。企业存在的主要动机就是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降低成本投入、提高经济收益是企业最为关注的。发展循环经济对降低社会的资源投入、企业的排污等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意味着企业必须进行前期的资本投入,通过改变、优化生产工艺,为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创造条件,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督促企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发展方针做出企业发展的决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实施者,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确保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符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行为、决策要求,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由上而下的监管体制,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及具体的执行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去监督企业,引导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做出企业经营发展的决策,另一方面,建立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受到人力、物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仅仅依靠政府单方的监管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政府部门要为社会监督提供便捷的渠道,公开监督举报的方式、渠道,建立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相协调的管理体制,督促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指导责任
实施循环经济发展需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管理,这就需要企业必须进行更多的资本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是一种相对较新的“课题”,鲜有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宏观指导作用,履行必要的指导责任,将行政指导制度明晰化,一是健全、完善循环经济政府行政指导的实体制度,比如,行政指导的具体方法、范围等,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行为,防治无关指导、怠于指导现象的发生;二是完善、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指导程序制度,行政指导程序制度是循环经济指导实体制度能够实施、有效实施目标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重点完善循环经济的听证程序制度、一般程序制度以及简易程序制度,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每个步骤都要明晰化,以最大限度地规范实践操作的合理性、科学性④;三是健全、完善循环经济行政指导救济制度,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发展循环经济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等主体的决策、发展造成影响,一旦行政指导出现偏差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由政府合理的承担部分经济损失,一方面能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能够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从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总之,企业所追求的是经济效益,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而政府所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以社会和谐发展为主要目标,这种价值观的差异必然带来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政府必须要从宏观层面出发,承担必要的责任,为循环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政策环境。并通过克服私法的消极性,依托公法,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明确政府的责任,这是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
[ 注 释 ]
①季萍.资源型城市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探究[J].生态经济,2014(03).
②曾丽红.我国环境规制的失灵及其治理——基于治理结构、行政绩效、产权安排的制度分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
③宁伟.环境立法政策化探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例[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2).
④哈力曼,哈麦拉.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
[ 参 考 文 献 ]
[1]季萍.资源型城市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探究[J].生态经济,2014(03).
[2]曾丽红.我国环境规制的失灵及其治理——基于治理结构、行政绩效、产权安排的制度分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
[3]宁伟.环境立法政策化探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例[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2).
关键词:循环经济促进法;政府责任;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44-02
作者简介:马文斌(1991-),男,汉族,河北衡水人,广西师范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配置效率、保护环境、改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以及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的实施对实现自然资本、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要最大限度地克服“私法”的不足之处,就必须要有效地发挥政府的责任,建立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政府责任制度体系。
一、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不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万能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规范来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是根本不切实际的,还需要政府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中的责任划分,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一)规范政府的抽象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关于政府抽象责任的论述比较简单,仅从宏观层面上进行了界定,这使得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缺少了必要的、有效的载体。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美国、德国以及欧盟等政府循环经济法律中严密、具体、规范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授权的目标、授权的范围、授权的重点、实施的具体流程以及时间期限等等,从而将政府的抽象的法律责任具体化,提升政府管理的实效性①。
(二)充实、创新循环经济促进法内容
与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的法律内容相比,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比较宽泛、立法条款较简单,政府部门应该结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经验,在对立法目的、原则进行详细阐述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来弥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不足之处,充实、创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优化立法权配置
通过优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循环经济立法权的配置,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法律指导的蓝本,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进行细化,并根据立法、行政机关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关注程度,健全、规范司法审查制度,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规范体系,以政府的介入来克服“私法”的不足之处,降低循环经济发展的成本、提高循环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率。
二、管理责任
政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循环经济发展领导组织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别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促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可以说,政府承担着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协调、指挥与管理的责任,这事关循环经济发展的成败。本部分所提及的政府管理责任,更倾向于政府的公共援助、宏观协调责任,离开了政府的公共援助,循环经济发展的收益就会降低,废物循环利用的目标也就会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谈。《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政府管理的责任相对比较抽象化,并没有完全地落实到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去,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诱导性”的政策、制度来引导、鼓励、督促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其他主体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活动,使他们在生产、消费以及流通等全过程中做到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再利用化,优化经济发展的投入产出比,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②。政府部门宏观管理职能的发挥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废物循环的利用情况。政府通过出台一些财税优惠政策、信贷支持制度、价格管理制度等诱导性政策或者制度,使得企业等社会主体意识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是有利可图的,有助于促进企业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私人收益就会高于私人成本,企业等社会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就会提高,从而实现由被动管理向主动发展的转变,促进公共资源投资、收益平衡的实现③。政府宏观管理责任关键的是必须要将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诱导性制度、优惠政策具体化,将原本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到实处,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激发社会各方主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监管责任
企业是否实施循环经济发展与政府的监管密切相关。企业存在的主要动机就是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降低成本投入、提高经济收益是企业最为关注的。发展循环经济对降低社会的资源投入、企业的排污等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意味着企业必须进行前期的资本投入,通过改变、优化生产工艺,为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创造条件,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督促企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发展方针做出企业发展的决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实施者,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确保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符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行为、决策要求,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由上而下的监管体制,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及具体的执行部门进行监督,督促他们去监督企业,引导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做出企业经营发展的决策,另一方面,建立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受到人力、物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仅仅依靠政府单方的监管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政府部门要为社会监督提供便捷的渠道,公开监督举报的方式、渠道,建立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督相协调的管理体制,督促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指导责任
实施循环经济发展需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管理,这就需要企业必须进行更多的资本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是一种相对较新的“课题”,鲜有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宏观指导作用,履行必要的指导责任,将行政指导制度明晰化,一是健全、完善循环经济政府行政指导的实体制度,比如,行政指导的具体方法、范围等,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行为,防治无关指导、怠于指导现象的发生;二是完善、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政指导程序制度,行政指导程序制度是循环经济指导实体制度能够实施、有效实施目标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重点完善循环经济的听证程序制度、一般程序制度以及简易程序制度,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每个步骤都要明晰化,以最大限度地规范实践操作的合理性、科学性④;三是健全、完善循环经济行政指导救济制度,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发展循环经济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等主体的决策、发展造成影响,一旦行政指导出现偏差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指导救济制度,由政府合理的承担部分经济损失,一方面能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能够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从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总之,企业所追求的是经济效益,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而政府所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以社会和谐发展为主要目标,这种价值观的差异必然带来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政府必须要从宏观层面出发,承担必要的责任,为循环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政策环境。并通过克服私法的消极性,依托公法,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明确政府的责任,这是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础。
[ 注 释 ]
①季萍.资源型城市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探究[J].生态经济,2014(03).
②曾丽红.我国环境规制的失灵及其治理——基于治理结构、行政绩效、产权安排的制度分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
③宁伟.环境立法政策化探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例[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2).
④哈力曼,哈麦拉.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
[ 参 考 文 献 ]
[1]季萍.资源型城市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探究[J].生态经济,2014(03).
[2]曾丽红.我国环境规制的失灵及其治理——基于治理结构、行政绩效、产权安排的制度分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
[3]宁伟.环境立法政策化探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例[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