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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属于诈骗性质,不构成盗窃罪。如果对该种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可以得出其在本质上具有诈骗性质的结论,因此信用卡诈骗说更具合理性。但信用卡诈骗说仅笼统地承认该类行为具有诈骗性质,而对其构成特征没有细化,存在着诸多缺陷。应从智能机器的范围、人类对机器所授予的处分财产权限、智能机器所模拟的人类思维的判断范围、诈骗罪的受害主体等四个方面予以限定,从而使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予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