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抛掷物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ms200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经济社会近些年发展迅速,高楼大厦作为城市建设的标志也日益增多,由此导致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也不断增多。本文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抛掷物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抛掷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补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利益平衡:抛掷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综合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以看出此条规定并不是以过错为追求侵权责任的前提,即使某些建筑物使用人没有过错,尽到了对他人应有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也不能免除其责任的承担,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适用的并不是以过错为必要条件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虽然不考虑过错,但是要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同时以因果关系为归责的基本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虽然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但是受害人必须证明其遭受损害的事实及加害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据此规定,受害人必须证明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建筑物的某一个使用人实施的抛掷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显然是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的举证责任是相违背的,事实上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存在损害事实即可。故从上述分析来看,《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公平责任原则
  从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来看,这种公平是适用于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之间,谁都没有过错,且此时的加害人与受害人是明确的。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情况是加害人不明确,此时真正的侵权人是有过错的,只是其他可能的侵权人与受害人则是没有过错的,这与公平责任原则也是不相符合的,此外,第87条公平分担责任的是可能侵权人,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那么就应是由真正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分担损害后果,这与立法者当初的立法本意显然是相悖的。故《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的不是公平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的并不是以上某一个原则,而是立法者基于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特色性,立足于当前法律规定的实际情形与经济发展的现状,适用的多种归责办法、归责推定的归责原则综合。
  二、多视角透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不足之处
  (一)主体不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难以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没有将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列入责任主体范围之内。这种规定看似合理,但在实务中又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建筑物的抛掷物致人损害,只有在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但这个抛掷行为可能并不是上述使用人所为,例如非法进入建筑物的小偷等人群、或者只是暂时进入建筑物的其他人,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只由上述使用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客体混乱:将抛掷物与坠落物混为一体
  《侵权行为法》第87条,将抛掷物与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两者放在一起规定,实际上是将因人的行为致人损害与物件致人损害混为一体。实质上,抛掷物与坠落物具有一定的差异,是否有行为存在不同。抛掷物是建筑物上有人实施了抛掷行为,将物品从楼上抛下,砸伤了楼下的路人,由此产生了侵权损害结果,只是此时的抛掷行为人不确定,所以才需要《侵权行为法》予以明确责任的承担与分配。而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是由于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同时物品自身存在缺陷或因他力对它产生作用,最终坠落对楼下的路人造成了损害,在物品坠落致害中不存在人的行为。
  (三)责任模糊:补偿责任确定、划分标准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是补偿责任。一方面,补偿?标准依据是什么?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因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受伤致残,那么由这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这时是只需要补偿被害人目前的一些经济损失,还是连被害人以后因为残疾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是否都要补偿呢?另一方面,如果所有的费用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了补偿,那么是否对这些使用人都是公平的呢?
  三、对策探析:抛掷物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具体构想
  (一)条文本身的完善: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规定,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
  在无法确定建筑物的使用人时,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因为实践中许多房屋虽然出租出去,但由于未登记、未签订合同等原因,导致在有关机关却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或者房屋所有人可能将房屋借给他人等多种情形,导致无法找到真正的使用人,故此种情形,应将建筑物的所有人列入责任承担者范围之内。
  (二)条文内容的优化:明确补偿责任的划分、确定与减免情形
  第一,确定补偿责任的限额。笔者认为87条应分两种情况来理解,当可以确定抛掷物的行为人时,此时就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此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是补偿责任,而是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况就是,无法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此时的责任就不是严格意义的民事赔偿责任。可遵循下列两个原则:一是遵循损益相抵,被害人的损失仅以所遭受的财产、人身等经济损失为限,而不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功能①;二是同时也应适当考虑被害人的过失与过错,如果存在此种情况,应扣减相对方的责任承担。
  第二,明晰补偿责任的划分。《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只是确定了补偿责任的承担着,并没有对补偿如何承担进行划分。为贯彻司法公平与社会正义,对责任的承担也应贯彻公平的理念,故补偿责任也应平均分担,可以建筑物的户为责任承担单位进行平均划分,这样不仅有利于平衡各个责任者之间的不平衡心理,也有利于补偿责任最后的落实。
  第三,明确补偿责任的减免。当出现部分建筑物使用人可能出现经济状况很差、无经济来源等情况,应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减免部分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当然最佳的选择是由法律予以规定,何种情况可以减免,这样更有利于体现公平,否则可能也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司法不公。
  (三)外在途径的弥补:多渠道分散风险,保障被害人利益
  风险分散的途径有很多种,保险就是解决风险的一种重要措施,其基本原理是聚合危险,分散损失②。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案可以实行,第一种就是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或管理人购买保险,当发生抛掷物致人损害,又无法找到行为人的情况时,就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第二种就是将抛掷物致人损害纳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之内,从风险发生的不可预测性来看,每个人都有可能是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所以当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发生抛掷物侵权致害事故,可以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注释:
  ①张新宝:《侵权行为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4页。
  ②许崇苗、李利:《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作者简介:董芳芳(1984-),女,湖北襄樊人,硕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庭内勤。
其他文献
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刑法对某些罪名的罚金没有具体的数额幅度规定,因此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有权实施监督,对于罚金刑适用失当的判决应当合理抗诉。但笔者认为对罚金刑实施法律监督时,更应当考虑罚金刑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政策和罚金刑的立法趋势。以下笔者就个案的评析来分析该案中罚金刑的适用是否合理。  一、
期刊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现代人的生活和工作中到处都可以看到网络的身影。人们利用网络工作、学习、娱乐、购物,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交流,网络语言也就应运而生了。虽然网络词汇是在虚拟的空间中使用的,但作为一种新的语言交际方式,它仍然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语言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一个例证,也是社会语言学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  社会语言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它主要研究语言同社会的相
期刊
摘要:从法律和自由的内涵看,法律和自由似乎是矛盾的,没有绝对的自由,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但是由于道德约束的局限性和法律约束的优越性使法律约束的产生成为必然,法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维护,另一方面法律以自由为目的。因此公民应正确认识法律和自由之间的关系,尊重并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法律 自由 道德  现实社会中,很多人对法律和自由的关
期刊
摘要:正确处理农民工权益的维护是关乎我国3亿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中之重、是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最大限度的调动农村的人力资源优化农村就业模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的公平,保证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所以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就显得非常的重要。本文主要是围绕农民工权益维护的过程中呈现的问题及问题出现的原因、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法案
期刊
摘要:公证遗嘱与遗嘱立法的目的不相符以及公证遗嘱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性,是目前公证遗嘱的不足,本文针对遗嘱公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 :公证遗嘱 遗嘱效力 公证作用  一、 公证遗嘱的作用  公证遗嘱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正,突出公证程序的公平性;公证遗嘱一定是按严格的法定程序订立的,因此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
期刊
一、罐头食品的基本知识  (一)罐头食品的基本类型  罐头食品根据pH值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低酸性罐头和酸性罐头。除酒精饮料以外,凡杀菌后平均pH值大于4.6、水活性大于0.85的罐头称为低酸性罐头。原来是低酸性的水果、蔬菜或蔬菜制品,为加热灭菌的需要而加酸降低pH值的,属于酸化的低酸性罐头食品;杀菌后平衡pH值等于或小于 4.6的罐头食品,pH值小于4.7的番茄、菠萝、梨以及由其制成的汁,以
期刊
摘要: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企业管理的核心所在是对人的管理。经实践表明,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才是管理科学发展的方向所在。本文就企业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的意义、重要性以及结合时机、结合方法做出了探讨,希望可以对实现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管理的有效融合、逐渐构建出适合人发展的管理模式做出微薄贡献。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企业管理;策略研究  一、引言  作为一个企业,管理好了人是企业管理的根本所在,
期刊
摘要: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我们中国传统文化中已然包含了人权思想的萌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中国的人权事业得到了发展,今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是必要也是可行的道路。  关键词:传统文化历史发展人权机构  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像本世纪的一些其他儒家思想家一样,牟宗三先生认为中国文化传统本身,已经包含着民主和人权的种子。他建构了一套独特
期刊
摘要:事实婚姻一般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作为现阶段我国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而我国的婚姻法对此却未规定,因而,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本文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出发,分析了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概况,探索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及事实婚姻所带来的现实弊端,并提出解决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的一些建议。  
期刊
摘要:法官豁免权是作为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责任的职务豁免权,但其在我国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很多空白之处。本文从探讨我国法官豁免权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关系入手,从而进一步明确法官豁免权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提出适于我国法官豁免权制度的构建举措。  关键词:法官豁免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法官的豁免权主要是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活动时受法律的保护,不能因法官行使审判职权的职务活动而追究其刑事或民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