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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中央将社会组织放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高度加以阐述,并把加强社会管理、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纳入到“十二五”规划纲要当中。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市场社会的一种自主协调机制,社会组织承担着越来越多由政府部门转移出来的服务、公证、沟通、监督等社会职能,在现代社会各领域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独特而又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社会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在运行机制及管理体制上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来自管理机构和坊间关于对社会组织管理进行必要改革的不同呼声也日益剧增。
去年,国家民政部出台文件,试行对社会组织的评估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新举措,提出要“宽审批、严监管”的指导方针,并以深圳、北京等地为试点,放开对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四大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即实行无主管登记的管理办法。这是自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团需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以来的一次较大的改革尝试,但是新政的实施是否能够按当初政策设计者的良好意愿,即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还需商榷和探究,至少从目前来看其正面的效应尚难显现,还需假以时日观察。我们认为,虽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而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明确要求成立社团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条款有违宪之嫌,但如果大范围实行社会组织无主管登记注册的管理办法,从而导致社会组织游离于其主管单位日常有效监督之外,监管处于真空状态,那么在当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大环境下,社会组织有可能成为助长滋长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推手,部分社会组织可能为了获取厚利,不惜违反职业道德,为错误决策或者不当竞争提供有利依据,损害公平正义,扩大全社会的腐败面积和深度,并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有43.9万多个,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有20万多个,其他未经注册登记的各种基层民间组织和草根团体保守估计有上百万个。而其中大部分都存在着规模实力偏小、资金缺乏、能力不强、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和缺陷,尚不完全具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等基本特征。现存的这些大大小小社会组织一旦脱离其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把关,势必给民政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冲击。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社会中介组织法》、《行业协会法》及其实施细则缺位已久,在这种情况下,贸然推行社会组织无主管登记管理的政策举措,改革的风险成本较高。我国的具体国情也不同于其他国家,一旦全面实行社会组织无主管登记的管理办法,将现有的和今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的日常业务管理权从其主管部门剥离,划归为民政部门来承担,那么仅就目前各级民政部门人手偏紧的专司登记注册的部门而言,将是不堪重负的,也是管不好的,这几乎是个不争的事实。相反如果不进一步对社会组织建设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则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滋生腐败,甚至有些社会组织受利益驱动有可能被国外敌对势力所利用,演化成为反政府组织,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社会组织遍及各个层次和领域,其建设和管理的情况“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的降低必然引起社会各界尤其广大社会团体本身的很大关注。作为在社会组织工作的基层党员干部,我们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建设,确保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党立国、治国、强国之本,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其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需要大力扶持、发展和培育,同时也更需要澄清认识、规范管理,建立配套可行的法律政策体制和监督机制,才能使其走上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里从业人员逾500万,其中2000多家全国性的一级社团组织职工人数有5万多。在党建工作方面,截至2009年底,建有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有73885家,仅占全部的17%;共产党员267514人,占总人数的比重不到5%。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建设还很不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建设发展方面都应占有绝对的领导权威。如果确有必要按照《宪法》规定取消社会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则建议中央加强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成立中央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社会工委归口中央组织部或中央统战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规范体系,确保社会组织在实现无主管后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权威,确保其发展方向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性。目前部分省、市自治区已在这项工作方面进行了尝试,北京、广东、湖南等省市先后成立了社会工委或新社会组织工委,以加强当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二、纳入统一战线,树立大统战理念
据统计,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中非中共党员的比重较大,人员政治面貌比较复杂,有相当一部分都是无党派人士或社会群众。一旦社会组织实行无主管后,若在其工作中遇到困难难以解决和处理,而又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予以支持和帮助,则容易升级为社会矛盾和问题。参照国外的处理办法,当年布什当选美国总统后,白宫成立了社区发展办公室,形成对社区组织的有效指导和管理,其目的是发挥加强联邦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共同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
而在我国,党的三大法宝之一统一战线可发挥同样的作用。在统一战线旗帜下对社会组织进行协调管理,有利于使各个范畴、层次和政治面貌的社会组织都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共谋发展。因此,在放宽对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取消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后时期,建议应将无主管的社会组织视同为新时期党的统一战线的对象,建议中央统战部将全国性社会组织纳入统战部门的工作范畴,从另一角度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三、组织干部培训,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
社会组织中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的高低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社会组织中干部学历不够高、管理素养和专业能力不够强是影响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中央应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驻会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社团驻会领导干部长年缺乏系统的教育和培训的盲点。建议中央组织部门及统战部门应定期开设社会组织驻会领导干部的短期及中、长期培训班,提高社会组织管理者水平和应对国内外形势的能力。培训内容建议:社会组织在凝聚各方力量参与管理社会事务、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有序运行等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的组织体系、管理规范、发展机制等内容。建议中组部应考虑将社会组织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现有党政干部的教育培训体系,非党干部纳入国家行政学院非党干部的培训体系,使社团驻会领导干部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接受党和政府的教育和引导,形成社团领导与政府管理者的良性互动、加深了解的氛围,以充分发挥好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在政府和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四、转移政府职能,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理分工
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组织基础和重要实体,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它可以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之间发挥中介或桥梁作用,成为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
以美国为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社会以由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治理为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社会管理。联邦政府所有福利项目,包括社会保障、卫生等各种福利项目几乎占去了其政府财政开支的一半。但即便如此,还是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而需要更多的非营利性组织来共同协助和管理。它们经营了大部分的社会部门,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所关注和提供的服务项目恰恰正是政府难以顾及、所不能提供的薄弱之处。政府则通过通过调研、评估、资金扶持、减免税收、政策指导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合理监督与管理。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轨时期,在实现社会组织无行政主管且党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完善和健全后,应结合顶层设计及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将一部分可以转移和下放的政府工作职能由政府部门转移到社会组织,政府应适应社会的事情由社会组织自己办,行业发展的事情行业自己定,政府只承担依法监管的职能和作用,使社会事务的开展和处理更加便捷合理、科学有效,推动社会建设和发展。
五、开设相关课程,培养社会组织所需的专业人才
尽管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人员规模不断扩大,但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却远远不够,其中拥有职业资格水平的人极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职能化建设和发展。统计数据显示,在人员总数达500多万的所有社会组织当中,有专业职称考核证书的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分别只有1213、8315人,占总人数的比重非常低。因此,建议在大专院校开设社会组织管理、NGO组织管理学科,系统地培训社会组织所需的专业人才,使社会组织更加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
六、 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组织是保证市场经济平稳高效运转的支持系统之一,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特征,特别是伴随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的转变,社会组织为服务市场经济建设,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发育程度和所占的比重,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现代化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对于社会组织,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纳入党委主导的社会组织体系,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大力发展各类社会组织,鼓励正当竞争,提倡通过联合、合并、重组等途径,促进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三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四是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换,今后凡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行政类业务,全部推向市场,不再由政府部门承办。五是加快推进政府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机制试点工作,制定完善政府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机制试点办法和政策,明确并强化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职能,规范组织功能,为政府、社会组织和会员的合法行为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加快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在税收、工作人员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在征收有关税收时,要体现不同性质社会组织的税负均衡性。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政策,从低征收,落实社会组织统一营业税起征点,促进社会组织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创树品牌,规范运作,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规范守信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应享受相应税收扶持政策,并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投入。(转自《经贸参考》)
去年,国家民政部出台文件,试行对社会组织的评估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新举措,提出要“宽审批、严监管”的指导方针,并以深圳、北京等地为试点,放开对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四大类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即实行无主管登记的管理办法。这是自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团需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以来的一次较大的改革尝试,但是新政的实施是否能够按当初政策设计者的良好意愿,即对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还需商榷和探究,至少从目前来看其正面的效应尚难显现,还需假以时日观察。我们认为,虽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而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明确要求成立社团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条款有违宪之嫌,但如果大范围实行社会组织无主管登记注册的管理办法,从而导致社会组织游离于其主管单位日常有效监督之外,监管处于真空状态,那么在当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大环境下,社会组织有可能成为助长滋长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推手,部分社会组织可能为了获取厚利,不惜违反职业道德,为错误决策或者不当竞争提供有利依据,损害公平正义,扩大全社会的腐败面积和深度,并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有43.9万多个,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有20万多个,其他未经注册登记的各种基层民间组织和草根团体保守估计有上百万个。而其中大部分都存在着规模实力偏小、资金缺乏、能力不强、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和缺陷,尚不完全具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等基本特征。现存的这些大大小小社会组织一旦脱离其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把关,势必给民政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冲击。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社会中介组织法》、《行业协会法》及其实施细则缺位已久,在这种情况下,贸然推行社会组织无主管登记管理的政策举措,改革的风险成本较高。我国的具体国情也不同于其他国家,一旦全面实行社会组织无主管登记的管理办法,将现有的和今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的日常业务管理权从其主管部门剥离,划归为民政部门来承担,那么仅就目前各级民政部门人手偏紧的专司登记注册的部门而言,将是不堪重负的,也是管不好的,这几乎是个不争的事实。相反如果不进一步对社会组织建设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则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滋生腐败,甚至有些社会组织受利益驱动有可能被国外敌对势力所利用,演化成为反政府组织,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社会组织遍及各个层次和领域,其建设和管理的情况“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的降低必然引起社会各界尤其广大社会团体本身的很大关注。作为在社会组织工作的基层党员干部,我们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建设,确保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党立国、治国、强国之本,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其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需要大力扶持、发展和培育,同时也更需要澄清认识、规范管理,建立配套可行的法律政策体制和监督机制,才能使其走上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里从业人员逾500万,其中2000多家全国性的一级社团组织职工人数有5万多。在党建工作方面,截至2009年底,建有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有73885家,仅占全部的17%;共产党员267514人,占总人数的比重不到5%。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建设还很不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建设发展方面都应占有绝对的领导权威。如果确有必要按照《宪法》规定取消社会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则建议中央加强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成立中央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社会工委归口中央组织部或中央统战部,从中央到地方形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规范体系,确保社会组织在实现无主管后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权威,确保其发展方向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性。目前部分省、市自治区已在这项工作方面进行了尝试,北京、广东、湖南等省市先后成立了社会工委或新社会组织工委,以加强当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二、纳入统一战线,树立大统战理念
据统计,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中非中共党员的比重较大,人员政治面貌比较复杂,有相当一部分都是无党派人士或社会群众。一旦社会组织实行无主管后,若在其工作中遇到困难难以解决和处理,而又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予以支持和帮助,则容易升级为社会矛盾和问题。参照国外的处理办法,当年布什当选美国总统后,白宫成立了社区发展办公室,形成对社区组织的有效指导和管理,其目的是发挥加强联邦政府与社区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共同解决贫困等社会问题。
而在我国,党的三大法宝之一统一战线可发挥同样的作用。在统一战线旗帜下对社会组织进行协调管理,有利于使各个范畴、层次和政治面貌的社会组织都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共谋发展。因此,在放宽对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取消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后时期,建议应将无主管的社会组织视同为新时期党的统一战线的对象,建议中央统战部将全国性社会组织纳入统战部门的工作范畴,从另一角度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三、组织干部培训,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
社会组织中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的高低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社会组织中干部学历不够高、管理素养和专业能力不够强是影响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中央应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驻会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社团驻会领导干部长年缺乏系统的教育和培训的盲点。建议中央组织部门及统战部门应定期开设社会组织驻会领导干部的短期及中、长期培训班,提高社会组织管理者水平和应对国内外形势的能力。培训内容建议:社会组织在凝聚各方力量参与管理社会事务、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有序运行等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的组织体系、管理规范、发展机制等内容。建议中组部应考虑将社会组织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现有党政干部的教育培训体系,非党干部纳入国家行政学院非党干部的培训体系,使社团驻会领导干部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接受党和政府的教育和引导,形成社团领导与政府管理者的良性互动、加深了解的氛围,以充分发挥好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在政府和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四、转移政府职能,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理分工
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组织基础和重要实体,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它可以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之间发挥中介或桥梁作用,成为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
以美国为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美国社会以由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治理为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社会管理。联邦政府所有福利项目,包括社会保障、卫生等各种福利项目几乎占去了其政府财政开支的一半。但即便如此,还是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而需要更多的非营利性组织来共同协助和管理。它们经营了大部分的社会部门,提供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所关注和提供的服务项目恰恰正是政府难以顾及、所不能提供的薄弱之处。政府则通过通过调研、评估、资金扶持、减免税收、政策指导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合理监督与管理。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轨时期,在实现社会组织无行政主管且党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完善和健全后,应结合顶层设计及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将一部分可以转移和下放的政府工作职能由政府部门转移到社会组织,政府应适应社会的事情由社会组织自己办,行业发展的事情行业自己定,政府只承担依法监管的职能和作用,使社会事务的开展和处理更加便捷合理、科学有效,推动社会建设和发展。
五、开设相关课程,培养社会组织所需的专业人才
尽管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人员规模不断扩大,但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却远远不够,其中拥有职业资格水平的人极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职能化建设和发展。统计数据显示,在人员总数达500多万的所有社会组织当中,有专业职称考核证书的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分别只有1213、8315人,占总人数的比重非常低。因此,建议在大专院校开设社会组织管理、NGO组织管理学科,系统地培训社会组织所需的专业人才,使社会组织更加专业化、系统化、科学化。
六、 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组织是保证市场经济平稳高效运转的支持系统之一,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特征,特别是伴随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的转变,社会组织为服务市场经济建设,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发育程度和所占的比重,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现代化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对于社会组织,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纳入党委主导的社会组织体系,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大力发展各类社会组织,鼓励正当竞争,提倡通过联合、合并、重组等途径,促进社会组织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三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四是明确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换,今后凡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行政类业务,全部推向市场,不再由政府部门承办。五是加快推进政府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机制试点工作,制定完善政府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机制试点办法和政策,明确并强化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职能,规范组织功能,为政府、社会组织和会员的合法行为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加快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在税收、工作人员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在征收有关税收时,要体现不同性质社会组织的税负均衡性。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政策,从低征收,落实社会组织统一营业税起征点,促进社会组织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创树品牌,规范运作,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规范守信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应享受相应税收扶持政策,并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投入。(转自《经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