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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对于个人和保险公司而言,都是双输的结果。大部分退保行为其实都是冲动的表现,买前既缺乏充分的准备,买后也没有正确的认识,完全听凭“耳朵”的指令行事。
对代理人不满意
一是有些代理人片面夸大保险责任范围和回报优势,误导客户。
二是有些代理人投保时对客户异常热情,并承诺“保费会上门收取,会帮助办理赔案。”而投保后服务承诺没有切实履行;特别是代理人跳槽离开公司后,没人及时通知交费或没人负责收费,给客户造成极大的不便和脱保;或者对新的代理人服务不满意。
三是对代理人推荐的险种、保额、交费期限等不满意。
分红保险红利太少
回报太少是储蓄分红型险种退保的主要原因。前几年分红险种曾一度热销,推动了寿险业的快速增长,但由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且受中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影响,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普遍不高。实际分配的红利比宣传的少,与投保人想象的预期目标低,致使投保人不能客观地对待红利而发生退保。
对公司其他部门的服务不满意
如核保部门的医疗附加险续保、核保条件过严且不合情理,如保全部门的办理保单转移手续麻烦且时间过久。
地址变更
寿险保单有月缴、季缴、限期缴、趸缴等缴费方式。在选择前四种缴费方式或由于出差、地址、电话的变更,保险公司无法与之联系,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未缴费,会导致保单处于失效状态;若在两年内仍未复效,则会导致保单永久失效,客户不得不退保。
离婚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原是配偶关系,后因婚姻变故造成保单退保。
代理人的自保单和人情单
有些公司发展业务不是精心培育市场,而是采取行政手段下达阶段性的考核指标。为了完成团队下达的考核任务或达到公司奖励的业绩指标,代理人在不得已时购买自保单和推销人情单凑数。
所谓自保单,是指业务员本人作为投保人、不以获得保险保障为目的而投保的保险单。人情单,是指投保人无投保需求而为了顾及代理人的情面投保的保险单。自保单和人情单往往在代理人完成业绩考核后退保。
“团单个做”
“团单个做”是指单位作投保人为公司员工购买的险种,由于单位的领导发生变换或经济原因,“团单个做”易发生退保。
喜新厌旧
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增多,推出的保险产品也多种多样,客户有足够的选择余地。一些客户在购买某家保险公司产品后,又发现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更先进、适合,转而购买其他公司产品,对先前购买保险做退保处理。
愤怒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在日常保单维护、出险理赔时与客户发生冲突,客户得不到满意服务,从而愤怒退保。
契约转换
契约转换也称转保。有些代理人出于私利和应付考核指标的压力,往往怂恿客户退保来购买新的保险,这种行为称为恶性契约转换。
转换按保险人的不同,分为内部契约转换和外部契约转换。内部契约转换是指同属一个保险公司代理人所为的契约转换;外部契约转换是指分属于不同保险公司代理人所为的契约转换。不管内部契约转换或外部契约转换,都将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对理赔服务不满意
理赔人员在办理赔案时存在官商作风,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故意拖缓立案、查案、结案时间,理赔手续复杂;
对于理赔给付原则不解释或解释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规,有的还故意扣减给付理赔金额。
交不起保费
分析某寿险公司对退保客户的回访资料,有50%以上的退保是出于经济原因。
首先是投保时缺乏理性,保费支出超出客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有的甚至达到年收入的80%以上。按寿险核保理论测算,保费所占收入的比例高于20%时,最容易发生退保;
其次是客户投保后支出发生重大变化,如子女上学、亲属患病、买房或其他投资行为;
再次是投保后,有的投保人收入情况发生显著恶化,如生意亏损、经营受挫、投保人身故或丧失经济能力等。
不了解保险
且受负面影响而退保
有些客户买保险时有些随意或盲从,几年来没有从保险中获得利益,加之受个别人的负面宣传和对保险事件负面报道的影响,有受骗上当的感觉,因而选择退保;
有些保户不能理性地认识保险的保障作用,没有从保险中获得直接利益,觉得没什么意思而退保;
也有些客户对保险公司心存顾虑,担心形势变化或公司经营不善,到时保险兑不了现而发生退保。
Finny最近有些郁闷,因为非常无辜地就损失了3万多元辛苦钱。去年5月份,Finny由于抵抗不住周围人投资行为的诱惑,决定将自己和男朋友好几年职场打拼积攒下来的20万元取出来,“正式开始理财生涯”。就在Finny在银行柜台前办理取款手续刚刚完毕,一份保险单就很及时地递到了她的眼前:不用和代理人打交道,直接就在这里将存款一次性转为保险费即可,不仅每年可以享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还有一份人身保障……稀里糊涂间,Finny左手将存折送出,右手就拿回家了一张保单。
不到半年时间,Finny就后悔了:眼看着周围同事、朋友们炒股票、买基金都赚翻了,就是买保险(特指投连险)也能赚到100%,可自己的那张银行保单依旧是可怜的那么一点分红收益。到了2007年10月份,忍无可忍的Finny最终决定退保:但一年前交出去的20万元保费,只拿回来不到17万元。
像Finny这样的退保案例仍在不断上演,中国股市的复苏乃至持续走牛,却将保险置于了一个尴尬的境地,“退掉保险,买基金”的风潮一浪高过一浪。即使今年下半年股市频繁出现震荡,但大多数老百姓仍然固执地认为:买保险还是不如买基金划算。
保险产品最看重的还是保障功能,投资收益是第二位的——尽管这样的保险理念几乎人人都知道,但很多人买保险时的第一个问题依旧是:“这份保单每年的回报率高吗?”
保险公司也难辞其咎。面对增加保费收入的强大压力,各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投连险产品,最大的宣传卖点依然是:“投资回报率”。以至于在大多数人心目中,投连险的通俗解释就是:1只基金+1份保险。
退保最充足的理由:理赔难
这些保险关键期间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享受权利、承担责任上的分水岭。投保人如果不注意,就可能得不偿失,失去投保保障的意义。
“理赔难”始终是退保的最大理由——无数的保险拒赔案例背后,似乎都在述说着投保人又一次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代理人欺骗了,似乎总在强调一个结论:不要买保险。其实,造成拒赔的诸多因素中,“保户对保单的错误理解和忽略”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方面。
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反面的“榜样”有时候更让人记忆犹新。在我们列举出的以下“不予理赔”的真实案例中,涉及到的都是保单理赔条件中最关键的技术因素,作为保险消费者的你很有必要完完整整、准确无误的逐条领会,因为一旦理解出现偏差,就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别人的教训,往往就是我们的经验来源——希望你能在这些教训中汲取更多有用的经验!
“保险空白期”纠纷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陶先生与代理人共同签署了人寿保险投保书,陶先生在投保书上所写的受益人是他的母亲。
10月6日,保险公司向陶先生提交了(此段似乎有所不妥)公司建议书系统正式打印的建议书;同日,陶先生根据公司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得到了一张书面的保险费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下午,陶先生完成了体检。
10月18日临晨,陶先生和另外三个朋友在酒楼吃夜宵时,被人刺死。
11月18日,陶先生的母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保险公司做出答复:同意向受益人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依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本公司对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之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因此拒绝理赔附加险200万元保险金。
2002年7月4日,在多次磋商无果后,受益人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已收取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而二审法院认为,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以保险合同并未生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不必再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才成立。一般认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该要约生效。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从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完成所有核保(包括必要的身体健康询问和身体检查)出具正式保单之间的这段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
而对于保险公司的承诺行为,是以保险公司接受首期保费为做出承诺还是以正式出具保单为做出承诺或是其他形式,由于保险法规定不明,实践中有诸多争议。
要解决这一问题有待保险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但对目前的代理人而言,要让客户投保之前了解并认识到“保险空白期”及风险的存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没有拿到正式的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后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所以要提醒客户投保后应当让客户的保险代理人及时足额的上缴保险款项,并且可以通过热线查询和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签发正式保单并取得该正式保单。
“保险责任期”误区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在该案中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00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00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是否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答案是否定的。有些保险合同一生效,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就开始了,但对有些保险合同却并非如此。
这里就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险责任期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可以和保险责任期相同,但在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两者就可以是不一致的了。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比如在健康保险中,就存在着一个等待期的问题,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生效后,经过一个等待期——往往是90天,保险责任期才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保险观察期”内的尴尬
邬女士在2003年12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2004年1月5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随于2004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观察期又称为等待期,一般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与疾病因素有关的保险,也就是说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但意外伤害类的保险没有观察期。观察期的实行意味着保险合同虽已生效,但被保险人并不能马上获得保险保障,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只有观察期届满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才开始。
观察期的设立并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种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要特别重视“犹豫期”
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
需要注意的是,与观察期一样,犹豫期并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据了解,众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有犹豫期的规定,一般犹豫期为10天,在这10天内投保人随时可以反悔撤销保险合同,保费也将无条件地退还给投保人。犹豫期是投保人不可忽视的权利。
根据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除了某些合理的费用(比如印刷费用,递送费用等)外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如在投保时,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已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公司是不予收取的;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
在这里要明确的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只不过如果超过了犹豫期再退保,投保人就不能要求全额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只能部分退回即保险公司将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等费用扣除后,把剩下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但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通常一旦超过犹豫期后,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此时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因此投保人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限内通过保险代理人或者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代理人需要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看保险合同中有无犹豫期的约定,如果有则可放心购买,充分利用“犹豫期”的有关规定,在犹豫期内可以仔细研读保险合同内容,冷静考虑所购买的保险险种、期限、交费形式,产品组合是否合适自己,对自己不了解、不理解或不完全理解的内容,可及时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咨询,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
2、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在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之后亲自填写保单回执。
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而不是其他的任何日期)。
3、万一要退保,投保人无需任何理由,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口头请求无效,并且请注意时间期限。由于这里所说的10天是指自然日,而不是工作日,所以需要抓紧时间处理。当然遇到比较长期的节假日(如长达7天的黄金周等),而无法及时办理书面请求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进行电话的登记和退保预约,也可以通过传真的形式来操作。
退保时到底能拿回多少钱
多多
想知道退保的时候到底能拿到多少钱,可以看看保单中的现金价值表。通常,投保后各年度的现金价值就是保户在投保以后各年度所能退得的保费。现金价值往往小于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是怎么产生的?以寿险为例,由于缴费期一般比较长,被保险人年纪越大,死亡可能性越高,保险费率最终会接近100%,但这时的保险已经失去意义。为此,保险公司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将投保人需要缴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缴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费都相同。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缴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缴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的保费来弥补。这部分多缴的保费连同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已经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要从保费中扣除各种费用
有的保户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理解,觉得把钱交给保险公司就像是存进银行,为什么退保的时候不能按已经缴纳的保费退还,而只给现金价值?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需要从保费中扣除各种费用,包括纯保费、管理费、直接佣金、间接佣金、人员报酬、培训、体检、核保、出具保险单、交通通讯、税收等等。
对于如此名目繁多的手续费,保监会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而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制定。不同的险种情况也不一样。有些重大疾病险产品,投保后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都为零;也就是说,如果在投保后前两年内退保,保户一分钱也拿不到,两年的保费就算打水漂了。
两年之内切忌退保
投保人之所以选择退保,可能是因为缺乏支付能力,无法正常缴纳保费;可能是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方式,不愿把资金交给保险公司;可能是对自己所投保的产品有了认识转变。觉得并不适合自己等等。不论什么原因,保户在退保时都要慎重,比如什么时候退保,也有学问。
在每一保单年度,各种手续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是不同的,但有一个大致的规律。通常,第1个保单年度里,手续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最大;以后从第2个保单年度到第5个保单年度,手续费比例递减;在第5个保单年度之后,则维持在一个较低的固定水平。
比如某险种缴费期为20年,每年缴纳保费5000元,手续费占12%,那么第一个保单年度手续费可能占年保费60%。第2、3、4个保单年度分别占当年保费25%、然后依次下降到15%、10%,以后各保单年度约占8%。
业内人士解释,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支出的管理费用较多,如对被保险人体检、核保、出具保单,将保单输入电脑的费用,均只在第一保单年度发生,以后各个保单年度则不再发生。
同时,在保单生效的第一年,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保费中扣除代理人的首批佣金,这通常会达到标准保费的20%左右,而在第2〜5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的直接佣金逐年递减,第5个保单年度之后,一般不再支付直接佣金,管理费用也已减少,所以附加保费可维持在较低的固定水平。
也就是说,如果在保单生效的第一年或者第二年退保,所扣除保费的比例将大大增加。实在要退保,也应该在两年以后,因为对于长期的寿险保单来说。时间越长,享受的保障就越多,而扣除的费用却并没有太多增加。
如果是分红类的险种,代理人一般会建议保户三年后再退保,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有所升高,再加上分红,保户通常可以获取一定收益。
如何防止退保
首先,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实力,并且要评估未来家庭经济收入的发展趋势。
一般来讲,一个家庭的保费占到家庭年收入的10%〜15%是比较合理的承受范围。将来如果经济条件更好,可以加保。所以,购买保险的一条原则是量力而行。
其次,建议客户在银行专门开一个账户,作为缴纳保险费的户头。
虽然保险缴费一般采用年缴方式,保险公司每年在保单到期日划走下一期的保费,但如果客户把保费平均到每个月,每个月都把钱存到这个账户中,压力就会减轻。
例如,一个客户需要年缴2万元的保险费,平均每月1667元,且每年8月保费到期。客户可以每个月在保险户头上预留1667元,到每年8月保险公司会从客户的账户中划走2万元。由于压力分摊到每个月,所以客户不至于每年到8月份时感觉到压力过大。
第三,在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要求保险业务员提供具体合同条款和保险费率表。
挑选最适宜自己的产品,切忌盲目签约。一般来说,投保人收到保单后还有10天的犹豫期。在该期限内,消费者如不满意要求退保,大多数保险公司会全额退还保险费,有的会收取最多10元的工本费。
第四,不要被新产品诱惑。
一些代理人为了吸引客户,常常指出客户过去旧保单的种种缺陷,列举新保险的各种优势,而让客户选择退掉原来的保单,重新购买新保单。其实这样做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各家保险公司会推出更新的保险产品,这样保险权益就会有相应的增加。此时,保户可以要求变更公司相应的更新的产品(一般各保险公司对这种变更都有相应的规定)。即使有些产品不能变更成新产品,客户也可以选择加保,即选择再购买一些新产品,但还要保留原有的保单。
第五,不要和代理人赌气。
有的保户因为不满意自己代理人的服务而提出退保。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完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再派一个服务意识好、自己满意的代理人来继续,而不是赌气退保,因为这样做损失最大的还是客户自己。
“短期缴费型”保单浮出水面
徐 琳
不能按期缴纳保费,这也是退保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在2007年的中国保险市场上,“短期缴费型”(只有3年或5年的缴费期)保险产品逐渐开始热卖。3年、5年的缴费方式可以使投保人减少了“20年缴费太长,一次缴清太贵”的压力。
短期的缴费方式,非常适合那些目前资金充裕但未来收入不确定的人群,使他们既能获得长久的保障,又可以解决现有资金的投资问题。短期内快速缴清保费,完成了财富前期的积累,从而避免了未来不可预测的收入波动风险。而且,短期缴费方式更凸显了产品的储蓄投资功能,根据“保险受益所得免征遗产税”的国际惯例,又合法巧妙地保全了财产并可以进行投资增值。
生命人寿资深保险顾问提醒消费者。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提供了比以往更为灵活的缴费方式,比如趸缴(一次性缴费)、期缴;期缴又分为月缴、季缴、半年缴和年缴。其中“年缴”常见的又有10年缴、15年缴、20年缴、30年缴以及缴至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终身缴费等方式。消费者最好能够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消费习惯、投保目的等来选择适合自身的缴费方式。
消费者应该依据什么来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呢?生命人寿北京分公司保险专家建议,在通常情况下,保障类的产品宜选择较长的缴费方式。因为购买保障类的产品,是用尽可能少的经济投入转移未来可能发生的较大的经济损失。
传统观点认为: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缴费期越长,其分摊在每一年的保险费用自然越少,体现的保障效果越高。比如,张先生投保一份10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险,选择10年期年缴,每年缴费6000元;李先生也投保了一份10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险,选择了20年期年缴,每年缴费3000元。假定5年后两人都出险了,那么,后者投入的保障成本相对前者来说,差不多少了一半。 由此可见,选择二三十年的缴费期,每年用较少的投入,将可能因意外、疾病而发生的重大家庭经济损失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是比较合理的。
但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短期缴费的产品呢?保险专家建议,对于储蓄型保险可以选择短期缴费。比如生死两全保险、养老年金险、万能保险等。
投保这些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产品,在经济能力许可下,缴费期可以考虑选择较短的产品。因为相同的保额,或相同的储蓄目标,在缴费期较短的情况下,总的支付金额也较少(暂时不考虑贷币的时间价值)。特别对于年纪较大的人群,如果要选择这类保险,最好是能选择短期期缴或是一次性付清保费。
另外,当产品具有分红或投资功能的时候,在较短的缴费期内完成缴费义务,意味着在合同初期,就能享有比较高的分红权益或是投资账户累积基数。保险产品又都是复利计息的,如果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缴费义务,也就能充分利用复利的效用来达到多多累积财富的目的。
在充分考虑选择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后,消费者还要考虑自身的财务支付能力。如果投保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储蓄,要想一次性拿出一大笔保费,或是采用短期缴费每年支出较大额度保费,也就没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对代理人不满意
一是有些代理人片面夸大保险责任范围和回报优势,误导客户。
二是有些代理人投保时对客户异常热情,并承诺“保费会上门收取,会帮助办理赔案。”而投保后服务承诺没有切实履行;特别是代理人跳槽离开公司后,没人及时通知交费或没人负责收费,给客户造成极大的不便和脱保;或者对新的代理人服务不满意。
三是对代理人推荐的险种、保额、交费期限等不满意。
分红保险红利太少
回报太少是储蓄分红型险种退保的主要原因。前几年分红险种曾一度热销,推动了寿险业的快速增长,但由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且受中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影响,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普遍不高。实际分配的红利比宣传的少,与投保人想象的预期目标低,致使投保人不能客观地对待红利而发生退保。
对公司其他部门的服务不满意
如核保部门的医疗附加险续保、核保条件过严且不合情理,如保全部门的办理保单转移手续麻烦且时间过久。
地址变更
寿险保单有月缴、季缴、限期缴、趸缴等缴费方式。在选择前四种缴费方式或由于出差、地址、电话的变更,保险公司无法与之联系,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未缴费,会导致保单处于失效状态;若在两年内仍未复效,则会导致保单永久失效,客户不得不退保。
离婚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原是配偶关系,后因婚姻变故造成保单退保。
代理人的自保单和人情单
有些公司发展业务不是精心培育市场,而是采取行政手段下达阶段性的考核指标。为了完成团队下达的考核任务或达到公司奖励的业绩指标,代理人在不得已时购买自保单和推销人情单凑数。
所谓自保单,是指业务员本人作为投保人、不以获得保险保障为目的而投保的保险单。人情单,是指投保人无投保需求而为了顾及代理人的情面投保的保险单。自保单和人情单往往在代理人完成业绩考核后退保。
“团单个做”
“团单个做”是指单位作投保人为公司员工购买的险种,由于单位的领导发生变换或经济原因,“团单个做”易发生退保。
喜新厌旧
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增多,推出的保险产品也多种多样,客户有足够的选择余地。一些客户在购买某家保险公司产品后,又发现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更先进、适合,转而购买其他公司产品,对先前购买保险做退保处理。
愤怒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在日常保单维护、出险理赔时与客户发生冲突,客户得不到满意服务,从而愤怒退保。
契约转换
契约转换也称转保。有些代理人出于私利和应付考核指标的压力,往往怂恿客户退保来购买新的保险,这种行为称为恶性契约转换。
转换按保险人的不同,分为内部契约转换和外部契约转换。内部契约转换是指同属一个保险公司代理人所为的契约转换;外部契约转换是指分属于不同保险公司代理人所为的契约转换。不管内部契约转换或外部契约转换,都将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对理赔服务不满意
理赔人员在办理赔案时存在官商作风,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故意拖缓立案、查案、结案时间,理赔手续复杂;
对于理赔给付原则不解释或解释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规,有的还故意扣减给付理赔金额。
交不起保费
分析某寿险公司对退保客户的回访资料,有50%以上的退保是出于经济原因。
首先是投保时缺乏理性,保费支出超出客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有的甚至达到年收入的80%以上。按寿险核保理论测算,保费所占收入的比例高于20%时,最容易发生退保;
其次是客户投保后支出发生重大变化,如子女上学、亲属患病、买房或其他投资行为;
再次是投保后,有的投保人收入情况发生显著恶化,如生意亏损、经营受挫、投保人身故或丧失经济能力等。
不了解保险
且受负面影响而退保
有些客户买保险时有些随意或盲从,几年来没有从保险中获得利益,加之受个别人的负面宣传和对保险事件负面报道的影响,有受骗上当的感觉,因而选择退保;
有些保户不能理性地认识保险的保障作用,没有从保险中获得直接利益,觉得没什么意思而退保;
也有些客户对保险公司心存顾虑,担心形势变化或公司经营不善,到时保险兑不了现而发生退保。
Finny最近有些郁闷,因为非常无辜地就损失了3万多元辛苦钱。去年5月份,Finny由于抵抗不住周围人投资行为的诱惑,决定将自己和男朋友好几年职场打拼积攒下来的20万元取出来,“正式开始理财生涯”。就在Finny在银行柜台前办理取款手续刚刚完毕,一份保险单就很及时地递到了她的眼前:不用和代理人打交道,直接就在这里将存款一次性转为保险费即可,不仅每年可以享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还有一份人身保障……稀里糊涂间,Finny左手将存折送出,右手就拿回家了一张保单。
不到半年时间,Finny就后悔了:眼看着周围同事、朋友们炒股票、买基金都赚翻了,就是买保险(特指投连险)也能赚到100%,可自己的那张银行保单依旧是可怜的那么一点分红收益。到了2007年10月份,忍无可忍的Finny最终决定退保:但一年前交出去的20万元保费,只拿回来不到17万元。
像Finny这样的退保案例仍在不断上演,中国股市的复苏乃至持续走牛,却将保险置于了一个尴尬的境地,“退掉保险,买基金”的风潮一浪高过一浪。即使今年下半年股市频繁出现震荡,但大多数老百姓仍然固执地认为:买保险还是不如买基金划算。
保险产品最看重的还是保障功能,投资收益是第二位的——尽管这样的保险理念几乎人人都知道,但很多人买保险时的第一个问题依旧是:“这份保单每年的回报率高吗?”
保险公司也难辞其咎。面对增加保费收入的强大压力,各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投连险产品,最大的宣传卖点依然是:“投资回报率”。以至于在大多数人心目中,投连险的通俗解释就是:1只基金+1份保险。
退保最充足的理由:理赔难
这些保险关键期间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享受权利、承担责任上的分水岭。投保人如果不注意,就可能得不偿失,失去投保保障的意义。
“理赔难”始终是退保的最大理由——无数的保险拒赔案例背后,似乎都在述说着投保人又一次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代理人欺骗了,似乎总在强调一个结论:不要买保险。其实,造成拒赔的诸多因素中,“保户对保单的错误理解和忽略”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方面。
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反面的“榜样”有时候更让人记忆犹新。在我们列举出的以下“不予理赔”的真实案例中,涉及到的都是保单理赔条件中最关键的技术因素,作为保险消费者的你很有必要完完整整、准确无误的逐条领会,因为一旦理解出现偏差,就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别人的教训,往往就是我们的经验来源——希望你能在这些教训中汲取更多有用的经验!
“保险空白期”纠纷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陶先生与代理人共同签署了人寿保险投保书,陶先生在投保书上所写的受益人是他的母亲。
10月6日,保险公司向陶先生提交了(此段似乎有所不妥)公司建议书系统正式打印的建议书;同日,陶先生根据公司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内容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并得到了一张书面的保险费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下午,陶先生完成了体检。
10月18日临晨,陶先生和另外三个朋友在酒楼吃夜宵时,被人刺死。
11月18日,陶先生的母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保险公司做出答复:同意向受益人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依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本公司对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之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因此拒绝理赔附加险200万元保险金。
2002年7月4日,在多次磋商无果后,受益人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已收取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而二审法院认为,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以保险合同并未生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不必再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才成立。一般认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该要约生效。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从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完成所有核保(包括必要的身体健康询问和身体检查)出具正式保单之间的这段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
而对于保险公司的承诺行为,是以保险公司接受首期保费为做出承诺还是以正式出具保单为做出承诺或是其他形式,由于保险法规定不明,实践中有诸多争议。
要解决这一问题有待保险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但对目前的代理人而言,要让客户投保之前了解并认识到“保险空白期”及风险的存在。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没有拿到正式的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后很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所以要提醒客户投保后应当让客户的保险代理人及时足额的上缴保险款项,并且可以通过热线查询和要求保险公司及时签发正式保单并取得该正式保单。
“保险责任期”误区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在该案中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00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00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后,是否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答案是否定的。有些保险合同一生效,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就开始了,但对有些保险合同却并非如此。
这里就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险责任期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可以和保险责任期相同,但在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两者就可以是不一致的了。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约定人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比如在健康保险中,就存在着一个等待期的问题,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生效后,经过一个等待期——往往是90天,保险责任期才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保险观察期”内的尴尬
邬女士在2003年12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2004年1月5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随于2004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观察期又称为等待期,一般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与疾病因素有关的保险,也就是说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但意外伤害类的保险没有观察期。观察期的实行意味着保险合同虽已生效,但被保险人并不能马上获得保险保障,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只有观察期届满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才开始。
观察期的设立并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种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要特别重视“犹豫期”
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
需要注意的是,与观察期一样,犹豫期并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据了解,众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有犹豫期的规定,一般犹豫期为10天,在这10天内投保人随时可以反悔撤销保险合同,保费也将无条件地退还给投保人。犹豫期是投保人不可忽视的权利。
根据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除了某些合理的费用(比如印刷费用,递送费用等)外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如在投保时,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已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公司是不予收取的;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
在这里要明确的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只不过如果超过了犹豫期再退保,投保人就不能要求全额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只能部分退回即保险公司将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等费用扣除后,把剩下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但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通常一旦超过犹豫期后,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此时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因此投保人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限内通过保险代理人或者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代理人需要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看保险合同中有无犹豫期的约定,如果有则可放心购买,充分利用“犹豫期”的有关规定,在犹豫期内可以仔细研读保险合同内容,冷静考虑所购买的保险险种、期限、交费形式,产品组合是否合适自己,对自己不了解、不理解或不完全理解的内容,可及时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咨询,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
2、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在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之后亲自填写保单回执。
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而不是其他的任何日期)。
3、万一要退保,投保人无需任何理由,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口头请求无效,并且请注意时间期限。由于这里所说的10天是指自然日,而不是工作日,所以需要抓紧时间处理。当然遇到比较长期的节假日(如长达7天的黄金周等),而无法及时办理书面请求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进行电话的登记和退保预约,也可以通过传真的形式来操作。
退保时到底能拿回多少钱
多多
想知道退保的时候到底能拿到多少钱,可以看看保单中的现金价值表。通常,投保后各年度的现金价值就是保户在投保以后各年度所能退得的保费。现金价值往往小于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是怎么产生的?以寿险为例,由于缴费期一般比较长,被保险人年纪越大,死亡可能性越高,保险费率最终会接近100%,但这时的保险已经失去意义。为此,保险公司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将投保人需要缴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缴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费都相同。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缴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缴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的保费来弥补。这部分多缴的保费连同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已经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要从保费中扣除各种费用
有的保户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理解,觉得把钱交给保险公司就像是存进银行,为什么退保的时候不能按已经缴纳的保费退还,而只给现金价值?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需要从保费中扣除各种费用,包括纯保费、管理费、直接佣金、间接佣金、人员报酬、培训、体检、核保、出具保险单、交通通讯、税收等等。
对于如此名目繁多的手续费,保监会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而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制定。不同的险种情况也不一样。有些重大疾病险产品,投保后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都为零;也就是说,如果在投保后前两年内退保,保户一分钱也拿不到,两年的保费就算打水漂了。
两年之内切忌退保
投保人之所以选择退保,可能是因为缺乏支付能力,无法正常缴纳保费;可能是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方式,不愿把资金交给保险公司;可能是对自己所投保的产品有了认识转变。觉得并不适合自己等等。不论什么原因,保户在退保时都要慎重,比如什么时候退保,也有学问。
在每一保单年度,各种手续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是不同的,但有一个大致的规律。通常,第1个保单年度里,手续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最大;以后从第2个保单年度到第5个保单年度,手续费比例递减;在第5个保单年度之后,则维持在一个较低的固定水平。
比如某险种缴费期为20年,每年缴纳保费5000元,手续费占12%,那么第一个保单年度手续费可能占年保费60%。第2、3、4个保单年度分别占当年保费25%、然后依次下降到15%、10%,以后各保单年度约占8%。
业内人士解释,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支出的管理费用较多,如对被保险人体检、核保、出具保单,将保单输入电脑的费用,均只在第一保单年度发生,以后各个保单年度则不再发生。
同时,在保单生效的第一年,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保费中扣除代理人的首批佣金,这通常会达到标准保费的20%左右,而在第2〜5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的直接佣金逐年递减,第5个保单年度之后,一般不再支付直接佣金,管理费用也已减少,所以附加保费可维持在较低的固定水平。
也就是说,如果在保单生效的第一年或者第二年退保,所扣除保费的比例将大大增加。实在要退保,也应该在两年以后,因为对于长期的寿险保单来说。时间越长,享受的保障就越多,而扣除的费用却并没有太多增加。
如果是分红类的险种,代理人一般会建议保户三年后再退保,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有所升高,再加上分红,保户通常可以获取一定收益。
如何防止退保
首先,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实力,并且要评估未来家庭经济收入的发展趋势。
一般来讲,一个家庭的保费占到家庭年收入的10%〜15%是比较合理的承受范围。将来如果经济条件更好,可以加保。所以,购买保险的一条原则是量力而行。
其次,建议客户在银行专门开一个账户,作为缴纳保险费的户头。
虽然保险缴费一般采用年缴方式,保险公司每年在保单到期日划走下一期的保费,但如果客户把保费平均到每个月,每个月都把钱存到这个账户中,压力就会减轻。
例如,一个客户需要年缴2万元的保险费,平均每月1667元,且每年8月保费到期。客户可以每个月在保险户头上预留1667元,到每年8月保险公司会从客户的账户中划走2万元。由于压力分摊到每个月,所以客户不至于每年到8月份时感觉到压力过大。
第三,在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要求保险业务员提供具体合同条款和保险费率表。
挑选最适宜自己的产品,切忌盲目签约。一般来说,投保人收到保单后还有10天的犹豫期。在该期限内,消费者如不满意要求退保,大多数保险公司会全额退还保险费,有的会收取最多10元的工本费。
第四,不要被新产品诱惑。
一些代理人为了吸引客户,常常指出客户过去旧保单的种种缺陷,列举新保险的各种优势,而让客户选择退掉原来的保单,重新购买新保单。其实这样做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各家保险公司会推出更新的保险产品,这样保险权益就会有相应的增加。此时,保户可以要求变更公司相应的更新的产品(一般各保险公司对这种变更都有相应的规定)。即使有些产品不能变更成新产品,客户也可以选择加保,即选择再购买一些新产品,但还要保留原有的保单。
第五,不要和代理人赌气。
有的保户因为不满意自己代理人的服务而提出退保。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完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再派一个服务意识好、自己满意的代理人来继续,而不是赌气退保,因为这样做损失最大的还是客户自己。
“短期缴费型”保单浮出水面
徐 琳
不能按期缴纳保费,这也是退保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在2007年的中国保险市场上,“短期缴费型”(只有3年或5年的缴费期)保险产品逐渐开始热卖。3年、5年的缴费方式可以使投保人减少了“20年缴费太长,一次缴清太贵”的压力。
短期的缴费方式,非常适合那些目前资金充裕但未来收入不确定的人群,使他们既能获得长久的保障,又可以解决现有资金的投资问题。短期内快速缴清保费,完成了财富前期的积累,从而避免了未来不可预测的收入波动风险。而且,短期缴费方式更凸显了产品的储蓄投资功能,根据“保险受益所得免征遗产税”的国际惯例,又合法巧妙地保全了财产并可以进行投资增值。
生命人寿资深保险顾问提醒消费者。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提供了比以往更为灵活的缴费方式,比如趸缴(一次性缴费)、期缴;期缴又分为月缴、季缴、半年缴和年缴。其中“年缴”常见的又有10年缴、15年缴、20年缴、30年缴以及缴至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终身缴费等方式。消费者最好能够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消费习惯、投保目的等来选择适合自身的缴费方式。
消费者应该依据什么来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呢?生命人寿北京分公司保险专家建议,在通常情况下,保障类的产品宜选择较长的缴费方式。因为购买保障类的产品,是用尽可能少的经济投入转移未来可能发生的较大的经济损失。
传统观点认为: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缴费期越长,其分摊在每一年的保险费用自然越少,体现的保障效果越高。比如,张先生投保一份10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险,选择10年期年缴,每年缴费6000元;李先生也投保了一份10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险,选择了20年期年缴,每年缴费3000元。假定5年后两人都出险了,那么,后者投入的保障成本相对前者来说,差不多少了一半。 由此可见,选择二三十年的缴费期,每年用较少的投入,将可能因意外、疾病而发生的重大家庭经济损失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是比较合理的。
但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短期缴费的产品呢?保险专家建议,对于储蓄型保险可以选择短期缴费。比如生死两全保险、养老年金险、万能保险等。
投保这些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产品,在经济能力许可下,缴费期可以考虑选择较短的产品。因为相同的保额,或相同的储蓄目标,在缴费期较短的情况下,总的支付金额也较少(暂时不考虑贷币的时间价值)。特别对于年纪较大的人群,如果要选择这类保险,最好是能选择短期期缴或是一次性付清保费。
另外,当产品具有分红或投资功能的时候,在较短的缴费期内完成缴费义务,意味着在合同初期,就能享有比较高的分红权益或是投资账户累积基数。保险产品又都是复利计息的,如果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缴费义务,也就能充分利用复利的效用来达到多多累积财富的目的。
在充分考虑选择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后,消费者还要考虑自身的财务支付能力。如果投保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储蓄,要想一次性拿出一大笔保费,或是采用短期缴费每年支出较大额度保费,也就没有了现实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