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实践实训教学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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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2012年河南省许昌学院教学研究项目“法学专业实践实训教学模式构建之研究——以许昌学院为例”(项目编号:2012009)的研究成果,作者为项目主持人。
  摘要:法学教育应当实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应当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同时还应当具备熟练的法学实践技能。要达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的, 法学实践教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实践教学设置处于辅助地位,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施缺乏;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系统性,往往流于形式;学生的法学实践缺乏有效引导,法律业务接触面狭窄,法学技能缺乏全面锻炼。对此,我们要通过科学合理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对于法学实践教学实施规范化管理,使法学实践课程系统化,真正发挥作用、丰富实践教学课程形式等方式来构建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实训教学;多元化实践教学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不断深入发展,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源源不断地走入社会。近年来,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教育也多有批评,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多缺乏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事务实际运作方式和程序不甚了解,不能很快适应实际法律工作。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此的社会评价,也很明显暴露出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相互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机制联动等问题。解决的途径之一是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相契合,使法学教育致力于法律职业目标的确立、致力于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建设和促进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与社会其他专业化职业一样,需要在接受专门的、系统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法学教育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它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所以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日益成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
  一、法学实践教育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
  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曾经陷入精英教育和通识教育的争论。而面对实务届对于法学毕业生的众多看法,当前已经形成一种共识,法学教育应当实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所谓应用型法律人才, 就是指能够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专门人才。他们掌握主要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熟悉法律运行机制和过程, 他们综合素质突出,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开拓精神, 以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为主。[1]这就要求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应当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同时还应当具备熟练的法学实践技能。
  传统法学教育的明显弊端是过于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轻视甚至忽视了对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由此必然导致法学教育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法制建设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构建实现基础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教学模式,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才能在“泛”法学教育领域寻得“活水”。 在当代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职业人才要求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法律职业能力,二是法律职业道德。法学实践实训教学模式在注重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更加强调法律实践和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开展法律实践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必须具备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传统教学模式难以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无法真正体验法律职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而实践实训教学恰恰弥补了传统教学的这一弊端,使得学生在实践实训的“身临其境”中培养与形成职业道德。因此, 要达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的, 法学实践教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践教学设置处于辅助地位,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施缺乏
  现在多数高等院校已经认识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还是仍然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的重要性,往往忽视了法学实践的实效性。在实践教学设置方面,往往将其置于辅助理论教学的地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学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的对比上看出,法学理论课时依然占据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绝大部分课时。
  很多高校口头上也强调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在资金投入上往往不足,很多法学院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往往拙荆见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学实践教学的硬件设施缺乏,很难有效地开展法学实践活动。
  (二)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系统性,往往流于形式
  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当前多数高等院校的法学实践还依然停留在传统教学模式上,如模拟法庭演练、法律咨询、听审等模式。这些法学实践模式范围较为狭窄,往往是流于形式,随意性较大。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系统、规范设置,法学实践环节往往由教学单位自有组织,整个教学环节缺乏有效地监督,对于教学效果缺乏有效地评价指标。有些学校尽管设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但是受到资金和师资力量的限制,只能保证少数学生参与其中,大多数的学生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进行实践训练。这样就影响了对于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无法达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2]
  (三)学生的法学实践缺乏有效引导,法律业务接触面狭窄,法学技能缺乏全面锻炼
  由于课时设置时间少和学校投入资金有限等条件的制约,学生接受法学实践教育的时间较短,教学深度不够深入,而法学实践指导教师有限往往无法对于学生进行全面完善的指导,因此,学生在进行法学实践时为往往单纯凭借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的案例多数集中在民事、刑事部分,对于其他方面如经济类案件、证券金融等案例则很少接触。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恰恰是这部分领域会产生更多的经济纠纷,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去处理。而学生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有效训练,法学技能缺乏全面训练   三、构建完善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世界多元化特征愈发突出,面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教育要培养的人才必须能够应对市场经济社会的各种挑战,要具备突出的法学实践能力,因此高校构建完善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就显得势在必行。面对当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一)科学合理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首先要对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在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改变以往以理论课程为主的课程体系设置。当前,从教育部学科规范到各个高校的教学计划制定要求都在强调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要性,但是,却有许多高校只把法学实践课程设置为选修课程开设。学生可选可不选,无法显示出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要地位,同时法学实践课程往往缺乏专业的指导老师,法学实践课程无法发挥其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高校在设置法学实践课程的时候,往往忽略了法学专业不同年级之间的差异。大一新生还缺乏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法学实践课程设置上就不能等同于法学专业高年级的学生,在法学实践课程设置上应当显现出不同年级之间的差异,有针对性的设置相应的法学实践课程。对于刚刚接触法学专业的大一新生而言,应当给予一个渐进了解的过程,此时的实践课程应当以审判观摩、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对二年级学生实践课程的设置, 可以结合理论课设计,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三年级的法学学生已经对于法学核心课程进行了一定的学习,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对于他们的实践课程可以采用法律诊所等一些可以接触具体、真实案例的方式, 注重培养他们用所掌握的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临近毕业的四年级学生,应当在锻炼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基础上,注重培养起作为法律职业人应当具备的各种法律技能,指引学生到相关的部门, 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地实习, 为成为一个法律职业人做准备。[3]
  (二)对于法学实践教学实施规范化管理,使法学实践课程系统化,真正发挥作用
  法学实践课程一旦设置就应当得到认真的执行,不能仅仅成为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摆设和点缀。对于教学计划中设置中的各个实践课程,要求必须完善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避免实践教学的随意性和形式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要监督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督促任课教师认真落实法学实践教学计划的内容。同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方面要调动起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要实施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激励机制,加速师生互动,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管理。
  (三)丰富实践教学课程形式,构建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
  法学实践课程不是仅仅表现为案例教学、法律实习等这些单一模式,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应该通过多种形式来进行培养与训练。提高法学实践课程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地位的同时,要注重促使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多元化。校内可以通过法律实务讲座、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形式,校外则可以通过假期的法学实践活动、法律援助等形式进行。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多元化既要注重不断补充完善新的实践教学形式,同时还要注重传统教学形式的改革与创新。
  案例教学是一种使用较为广泛的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中都采取了这种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但是,多数老师往往把案例给了学生之后忽略了对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参与过多,取代了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应为主导者,学生应当通过自己阅读案例、分析案例、确定案件焦点,探求解决焦点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是指导者,是辅助的一种地位。通过学生的主动参与来充分激发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通过这种教学形式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案例教学的创新可以要求学生在理解给定的案例后,可以针对案例中的既有原则,用改变案例的某些事实的假设再进行重新讨论,这样学生在作出回答的同时,可以多角度的理解案例规则的应用条件,由浅入深的讨论在改变事实条件情况下所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从而使学生明白法律如何发生作用, 改变条件将会怎样影响某个法律原则的适用等。[4]
  模拟法庭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但是模拟法庭训练中很少有涉外型模拟法庭实践。而随着我国逐渐融入全球化大市场,涉外案例屡见不鲜,而我们的法学实践训练却缺失了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进行涉外型模拟法庭训练应当是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涉外型模拟法庭实践主要是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活动中选取具有典型性的涉外案例并应用外语进行具体操作的教学活动。[5]通过涉外型模拟法庭的训练注意培养学生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以及系统的法律知识,这在涉外案件中是必须要具备的能力。这样可以培养学生在毕业时候能够尽快地胜任涉外案件,同时学生在日后的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也能够顺利地与国际接轨。从这个方面来看,涉外型模拟法庭训练师非常必要的。
  完善加强诊所式法律教育形式也是我们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的重要部分。诊所式法律教育借鉴了医学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教学模式,让法学学生像医生一样为面临法律问题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诊断出法律问题并开出处方以解决法律问题。整个服务的过程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这种教学形式可以使学生真正参与到法律服务过程中,让学生用自己所学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主动性学习的欲望和需求,不仅如此,参与法律服务的过程也增加了学生身为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责任感。这样的教学效果是任何一门理论课程都很难获得的。在整个诊所式教育过程中,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决定和选择,除非是学生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否则教师不要直接干预学生的服务过程从而充分锻炼学生的法律技巧和能力。
  综上所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应当成为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教学内容。这样才能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法律人才,实现法学教育的教学目的。当然,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各个高校都应当正视自身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革创新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从而为法学实践教学提供充分完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匡旭峰,汪 磊,盛 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8.07
  [2]邹晓红,齐秀梅:法学实践教学新探[J],教育与职业,2012.06
  [3]匡旭峰,汪 磊,盛 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8.07
  [4]廖柏明,张丹: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的探索与研究[J],社会科学家,2007.01
  [5]廖柏明,张丹: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的探索与研究[J],社会科学家,2007.01
  赵丽敏:(1974-),女,河南许昌人,许昌学院法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教学研究,联系电话:1378229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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