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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修正的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方面的规定虽然引入了约定优先原则,在奖酬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改进,但实践效果不尽理想,我国的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纠纷仍较多。比较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应当在职务发明创造归属,特别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方面踏出更大的脚步,以更好地契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