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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为配合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促进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许可事项作了全面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被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制度。上述建设项目、科技研究成果在竣工验收或者鉴定时,应当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