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索贿:权力开路,金钱回收
1997年,陈锡诚利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云南某物业有限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提供帮助。事后,陈锡诚以炒股借钱为由,于1999年6月,向该公司董事长薛某索要了人民币10万元。陈锡诚曾说,“当时虽说是借,但实际也就不想还他这笔钱了。我以炒股的名义向薛某要钱是因为他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时,我给他提供了方便,帮了他的忙。”
1999年至2000年,陈锡诚在兼任云南省省直机关北市区住宅小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和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安排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省直机关某区住宅小区管道直饮水进户安装工程,又将该公司经理王某定为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人。事后,陈锡诚以买药治病和炒股为名,先后向王某索要了人民币33万元。
受贿:大肆敛财,步步深渊
2002年,陈锡诚安排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某建工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增项资质。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肖某贿赂的人民币6万元。
2005年,陈锡诚收受省建设厅某副处长为谋求其个人职务晋升而送的人民币5万元。事后,在陈锡诚的提名和推荐下,该副处长被提拔。
2009年,陈锡诚负责为厅机关职工团购小户型住房。在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洽团购事宜的过程中,应该公司总经理陈某的要求,为陈某协调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相关房地产开发手续。随后,陈锡诚先后四次在住院期间和家中收受陈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在澳门永利赌场收受公司股东陈某贿赂的港币2万元。
2010年初,陈锡诚安排某县住建局局长严某,为深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在该县投资项目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6月在昆明收受魏某贿赂的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底,陈锡诚为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曹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
2009年初至2011年初,陈锡诚先后五次收受某市住建局局长殷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并在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审批、下达的过程中,为该市住建局提供帮助和支持。
贪污:欲壑难填,损公肥私
2007年年初,陈锡诚在兼任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期间,负责该协会财务支出审批。其个人购买“财富名车”黄金制品后,却授意其下属财务人员用空白发票以购买图书和培训教材的名义将黄金制品的价款予以报销,该黄金制品被其个人占有,以此侵吞公款6.98万元。
案发后,陈锡诚曾辩解道,该黄金制品可能是假的,其贪污罪不成立。但是,从本质上看,正是陈锡诚利用职务便利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物品买单的行为,才导致了公款的损失,至于所购买物品的品质真假,与公款是否受到损失并无关联,其行为已经对公款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玩忽职守:尸位素餐,侵害民利
1998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成立以陈锡诚为指挥长的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同时,省政府决定该项目作为政府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1999年,项目指挥部登记设立了云南省流动人口公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毛某兼任。经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该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承担云南省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统一建设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2000年,毛某辞职后,陈锡诚个人决定将该项目交由王某负责,王某据此变更了公司的股东及股权分配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王某以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擅自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中获取高额利益。陈锡诚得知后,既没有向省政府报告,也不向工作联席单位通报,更未跟踪监督项目的实施。最终,陈锡诚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该项目用地被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并以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名义申请政府优惠减免了相关费用共计811万余元。
陈锡诚身为项目指挥长,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推动项目顺利建设的职责,但其不认真履职,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疏于监管,致使王某擅自将公司股权及项目转让,后被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导致省政府惠民措施落空,造成国家优惠减免的811万余元费用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启示:立德立人,时时警惕
时至今日,再来看陈锡诚犯罪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教训,我们无意按照惯常的逻辑从陈锡诚的求学、入党、参加工作乃至职务晋升的整个奋斗经历去剖析,最终得出一个全盘否定他的结论。因为我们知道,陈锡诚今日接受法律的审判,不代表其昨日的一切都要被否定;判决书中认定陈锡诚的罪行,不代表其过往的履职行为一无是处。
但不可否认的是,陈锡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奉公、依法履职方面确实触犯了刑律,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个人形象是一面旗帜,个人职务行为更是直接体现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行为不仅败坏党风,毒害社会风气,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是对法律的亵渎。陈锡诚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对公共财产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的严重破坏;其玩忽职守行为既使政府的惠民利民工程未能造福于民,又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权力在他手中,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为此陈锡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年过花甲的他,将面临十二年的铁窗生活。我们真诚希望陈锡诚勇于正视所犯罪行,直面人生错误,努力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此时闻过,此时修心,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这才是对生命最真正、最彻底的救赎!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立德立人,时时警惕。打击犯罪固不可少,预防犯罪尤为重要。有人认为反腐败有三道防线,一是个人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制度防线,三是法律防线。我们认为最主要、最基础的防线仍是个人的思想道德防线。为什么会发生职务犯罪?追根溯源,我们不排除不良风气对个体的影响和侵蚀,但根本的原因仍在于个人廉洁信仰的沦落和职业操守的丧失。我们应时刻谨记,无论做人还是做官,正心修身乃是第一根本。勤勉从一言一行做起,廉洁从一分一厘拒之,不能挡住今天的诱惑,失去的将是明天的幸福!
1997年,陈锡诚利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云南某物业有限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提供帮助。事后,陈锡诚以炒股借钱为由,于1999年6月,向该公司董事长薛某索要了人民币10万元。陈锡诚曾说,“当时虽说是借,但实际也就不想还他这笔钱了。我以炒股的名义向薛某要钱是因为他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时,我给他提供了方便,帮了他的忙。”
1999年至2000年,陈锡诚在兼任云南省省直机关北市区住宅小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和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安排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省直机关某区住宅小区管道直饮水进户安装工程,又将该公司经理王某定为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人。事后,陈锡诚以买药治病和炒股为名,先后向王某索要了人民币33万元。
受贿:大肆敛财,步步深渊
2002年,陈锡诚安排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某建工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增项资质。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肖某贿赂的人民币6万元。
2005年,陈锡诚收受省建设厅某副处长为谋求其个人职务晋升而送的人民币5万元。事后,在陈锡诚的提名和推荐下,该副处长被提拔。
2009年,陈锡诚负责为厅机关职工团购小户型住房。在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洽团购事宜的过程中,应该公司总经理陈某的要求,为陈某协调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相关房地产开发手续。随后,陈锡诚先后四次在住院期间和家中收受陈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在澳门永利赌场收受公司股东陈某贿赂的港币2万元。
2010年初,陈锡诚安排某县住建局局长严某,为深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在该县投资项目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6月在昆明收受魏某贿赂的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底,陈锡诚为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曹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
2009年初至2011年初,陈锡诚先后五次收受某市住建局局长殷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并在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审批、下达的过程中,为该市住建局提供帮助和支持。
贪污:欲壑难填,损公肥私
2007年年初,陈锡诚在兼任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期间,负责该协会财务支出审批。其个人购买“财富名车”黄金制品后,却授意其下属财务人员用空白发票以购买图书和培训教材的名义将黄金制品的价款予以报销,该黄金制品被其个人占有,以此侵吞公款6.98万元。
案发后,陈锡诚曾辩解道,该黄金制品可能是假的,其贪污罪不成立。但是,从本质上看,正是陈锡诚利用职务便利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物品买单的行为,才导致了公款的损失,至于所购买物品的品质真假,与公款是否受到损失并无关联,其行为已经对公款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玩忽职守:尸位素餐,侵害民利
1998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成立以陈锡诚为指挥长的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同时,省政府决定该项目作为政府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1999年,项目指挥部登记设立了云南省流动人口公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毛某兼任。经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该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承担云南省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统一建设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2000年,毛某辞职后,陈锡诚个人决定将该项目交由王某负责,王某据此变更了公司的股东及股权分配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王某以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擅自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中获取高额利益。陈锡诚得知后,既没有向省政府报告,也不向工作联席单位通报,更未跟踪监督项目的实施。最终,陈锡诚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该项目用地被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并以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名义申请政府优惠减免了相关费用共计811万余元。
陈锡诚身为项目指挥长,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推动项目顺利建设的职责,但其不认真履职,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疏于监管,致使王某擅自将公司股权及项目转让,后被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导致省政府惠民措施落空,造成国家优惠减免的811万余元费用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启示:立德立人,时时警惕
时至今日,再来看陈锡诚犯罪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教训,我们无意按照惯常的逻辑从陈锡诚的求学、入党、参加工作乃至职务晋升的整个奋斗经历去剖析,最终得出一个全盘否定他的结论。因为我们知道,陈锡诚今日接受法律的审判,不代表其昨日的一切都要被否定;判决书中认定陈锡诚的罪行,不代表其过往的履职行为一无是处。
但不可否认的是,陈锡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奉公、依法履职方面确实触犯了刑律,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个人形象是一面旗帜,个人职务行为更是直接体现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行为不仅败坏党风,毒害社会风气,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是对法律的亵渎。陈锡诚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对公共财产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的严重破坏;其玩忽职守行为既使政府的惠民利民工程未能造福于民,又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权力在他手中,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为此陈锡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年过花甲的他,将面临十二年的铁窗生活。我们真诚希望陈锡诚勇于正视所犯罪行,直面人生错误,努力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此时闻过,此时修心,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这才是对生命最真正、最彻底的救赎!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立德立人,时时警惕。打击犯罪固不可少,预防犯罪尤为重要。有人认为反腐败有三道防线,一是个人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制度防线,三是法律防线。我们认为最主要、最基础的防线仍是个人的思想道德防线。为什么会发生职务犯罪?追根溯源,我们不排除不良风气对个体的影响和侵蚀,但根本的原因仍在于个人廉洁信仰的沦落和职业操守的丧失。我们应时刻谨记,无论做人还是做官,正心修身乃是第一根本。勤勉从一言一行做起,廉洁从一分一厘拒之,不能挡住今天的诱惑,失去的将是明天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