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法制执行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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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进一步深化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是法律。虽然当前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是经济生活中的不法行为也频频发生。本文就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法制执行进行了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法制;制度保障;执行效率
  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同时,经济生活相应地带来了诸多负面的效应,但是却从另一个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领域内法治进程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法制化是经济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就目前的经济形势来讲,经济领域内的法制化进程仍需要向前推进,针对破坏经济生活的法制执行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现状及其法制执行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现状和法制环境
  我国的市场经济形势已处于相对平稳发展的阶段,经济领域内的法律制度也正在逐步完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已出台,但是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缺陷,某些投机商人和不法分子专门钻法律漏洞,蓄意破坏市场经济生活公平有序的环境,而且从法律的执行层面讲,行政部门的法律执行力度依然不够,执行效率偏低,这就对我国经济领域内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执行的含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含义即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通过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和法律执行的手段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而有效运作的法制执行进程。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的弱点和缺陷,因此必须由政府采取适度的行政干预手段,但是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弊端,干预力度过大可能会导致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降低,损害经营者的经济收益;干预力度过小将可能导致行政干预力度失效,经济活动朝着不良的势头蔓延。
  市场经济的法制性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必要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准则,但是在法制执行层面,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还依然不够,不能因为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就弱化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从法制化和市场化结合的角度来看,执法行为并没有完全准确地指向不法对象和行为。
  二、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执行存在的缺陷进行原因分析
  (一)经济领域内的相关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当经济领域内发生违法经济活动时,并非每一经济案件都有章可循。在立法和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的前提下中,某些经济活动主体的“踩红线”、“打擦边球”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经济领域内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但是市场利益主体多元化,需要有多重细分的法律条款来确保“有法可依”这一执法前提。
  尤其在买卖交易活动中,“市场经济规律”、“国家法律”、“买卖双方的书面合同和口头要约”这三者是缺一不可的。但是在市场交易中起显性作用的依然是国家法律和买卖双方的协定,因此在没有国家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将会被打乱。然而从优先性的角度来看,买卖双方的合同及协议不能越过国家法律基本规定,否则法律执行者在执法过程中也将视其为无效的协议,因此立法是国家法律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尤其利益主体多元化所带来的经济纠纷更加复杂。
  (二)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内在法制化观念不强
  当前,虽然法制经济日益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但在很多领域里仍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人治”经济。这种现象的存在,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比如一些身居重要职位的经济活动参与者,利用手中的职权和金钱,拉拢政府官员,利用官员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相背离的负面行为,违背了法制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不仅是为个体劳动者和经济主体带来利益的经济形式,也是一种在法制条件下倡导道德和法律并行的经济运行模式。针对目前我国经济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的趋势,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2012年的“加多宝”和“王老吉”的品牌之战,这些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皆卷入经济案件之中,“三鹿集团”的高层领导明知“三聚氰胺”的危害性,却忽视道德约束和法律底线,进而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三)执行效率与法制本应该具备的法律效力不相适应
  依法治国的本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威,其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近几年的执法偏差、执法过错和暴力执法等消极执法现象表明我国的执法效率还有待提高,这些消极执法现象给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这些低效且暴力的执法手段和行政作为是少数基层单位在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执法者在面对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具体案件时,对已存在的客观事实缺乏深入的研究分析,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力度不够,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资源信息的共享效率较低,执法主体在信息不对称和缺失的情况下,执法难度较大,极易造成执法偏差和执法错误的不当行为,从而使市场主体利益受损。执法者的执法素质跟不上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行为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街道上城管的暴力行为让许多群众愤懑不平,执法者的素质较低,“科学执法”和“人文执法”的基本理念还没有使多数执法者引起重视。
  三、解决法制执行弊端的对策及建议
  (一)出台完备的经济法律制度和执法监管制度
  对于诸如所有权(物)纠纷、个体小商贩经营点安置等相关问题应出台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且有针对性地制定能够约束执法部门和执法者行为的相关法规,对执法者的不良行径予以严厉惩处,为执法活动提高有力的制度保障。在为我国的市场活动提供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使得各执法部门能够更加便捷和高效地执法,构建和谐的市场氛围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法部门应当熟悉各项法律的使用环境和适用对象,分清法律作用的客体,明确执法的对象和范围,避免造成执法偏差和执法错误。
  (二)对市场主体实施法制教育,强化对法制的内在认同
  市场经济生活中的相关法律制度需要普及化和生活化,法律不仅仅应该被执法部门所熟悉,也应该被市场主体和相关企业所了解认同,这种认同需要个体内心建立固有的法制认同感,在学习法律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专业人士应该更多地以案例的教学形式进行普法教育,市场中的经济活动者在学习相关经济法律知识和理论的同时,要将自身所涉及的经济活动领域和相关法律案例结合,更好地领悟法律的本质精神,在内心深处培养自己对法律的敬畏感和认同感,在从事经济活动时自觉遵守法制规定。
  (三)对执法者加强道德教育,重视人文执法
  执法者的个人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者作为执法主体,直接参与执法活动,需要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把个人的道德素质和工作能力有机结合起来,确保顺利高效执法。道德只是对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约束性的规范,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需要执法者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提高执行效率。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更应该讲究执法的科学性和人文性,切不可操之过急或草草了事,而需要在把握法律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实际的经济案件情况,做到灵活有效的科学执法和人文执法,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基础上,把执法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执行效率。(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 涂文娟.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D].湘潭大学出版社.2003年.
  [2] 方世荣.关于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再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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