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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主要从事起重机的生产和销售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与沈阳华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生产一台大型起重机的制造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2月交货,沈阳华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需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2011年5月收到450万元(合同金额30%预付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