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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如果同意接受外国国家官员,便承担了给予他们以待遇的义务,并且必须给他们特殊的保护。给外国国家官员特殊保护的依据,就是各国实践及国际法理论所普遍承认的他们的人身不可侵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9条、《维也纳领事公约》第40条、《特别使团公约》第29条及《维也纳国家代表公约》第58条都规定了此种不可侵犯性。尽管上述条款涉及外国国家官员人身不可侵犯的问题,但看起来仍有必要求助于国际法理论,以便能更深刻地解释"不可侵犯"的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给外国国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