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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的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其弊端日趋显露,主要表现在:一是单位或村(居)委会出证制度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二是户籍管理部门出证不够准确无误;三是司法公证不符合我国国情;四是婚姻登记机关出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等.因此,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亟待改革.如何改革,我有如下几点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