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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与其内部所包含的哲学思想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通过对哲学和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能够进一步了解法治精神的内涵。本文将从法学的表现形式和内在特征两个方面出发,结合哲学原理和哲学当中的辩证思维,分别对法学语言的运用和法治思维的形成两个方面进行综述,从中归纳法学运用与哲学原理之间存在的相关性。
关键词:哲学原理;法学;法学语言;法治思维
哲学语言与辩证思维,是哲学原理在形成和实用当中最重要的指导性原则,通过这一原则和原理,能够帮助哲学在社会生活、多领域工作当中具有指导意义。对于法学来说,法学的外在表现为法学语言,而法学的内在观念体现在法治精神,两个方面与哲学思想当中的语言和思维不谋而合,因此可以看到,法学的表现实际上是受到哲学原理的影响,并逐渐形成的。
一、 哲学语言影响下的法学语言形成
在哲学理念当中,语言哲学中的语言并不是人们普遍认知下的交流交际工具,而应当被视作是人们所处的家园,因此“我们”本应当是语言党章的存在,我们生活在一个被语言所营造的知识体系之中,我们被语言所包围,因此语言引导我们完成思考和思索。在这一观念的引领下,现代语言哲学的研究提出了基于语言去工具化的论调,语言哲学家认为,语言即是文化的本体,通过对语言进行考察,是解读文化和精神的一条途径。而日常语言哲学研究者们则进一步提出了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哲学家认为,语言所能够表现和传达的,应当是世界本来所具备的一元思想,因此通过对语言进行研究能够探究到世界存在的道理,而不仅仅停留在语言道理的粗浅层面。人们可以借助形而上学的宏大叙事,了解语言背后的生活实质,从而使人们更加关注生活,使哲学得以重新回到“人间”。
从法学的历史发展角度可以看到,西方社会当中的法学学派的诞生和形成、产生影响力,实际上是受到了语言哲学的影响,其中著名的自然法学派以及实证法学派,虽然两派在西方发展史中几百年间始终处于对立状态,但是二者在法学语言和法学形成的信念方面却深受语言哲学的影响并形成了高度一致的价值观念,二者之间的区隔仅仅体现在对法学思想的应用主体之上,自然法学派认为,物质对象应当存在自然秩序,自然法学,应当将利性的主体——“人”这个概念发挥到最大利性;而实证法学派则认为通过对世界进行逻辑记述的方式,可以充分掌握世界结构,并从中形成更为巨细无遗的体系化分类方式,因此世界的规则逻辑,才应当是法学应当面对的理性主体。虽然二者之间的分歧十分巨大,但是在本质的哲学论调方面,二者却惊人一致,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都认为法的世界,应当存在主客观性的认知方式。因此著名法学家赫罗伯特·哈特提出,语言哲学,已经成为西方法学研究中的指路明灯。
二、 哲学思维影响下的法学思想辩证
法学思维是逻辑思维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现代法学研究当中,法学思维的应当以法律人所形成的职业思维为基本思维前提,构建法律特征和法律信仰。国内著名法学家孙笑侠指出,法学思维当中的法学个体,需要进行法学术语的观察、探究和认识,并以认知结果为基础,形成一种面向从前、过往进行审视的思考能力。因此笔者认为,法学思维所具有的特点主要应当集中在几个方面。首先,法学思维的直接作用在于法律个人,法律人在从事法律工作时,应当以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进行自我要求,同时以法律共同体的处事方式作为观察世界和理解世界的方法,被称为“如法官般思考”;其次,在法学思维的整体思维过程方面,法律思维应当作为一种依托逻辑的目的性思维,思维内部除了需要强调法治形成过程的内部驱动力,同时也应当重视思维目标和应用目标。这是因为法律的实现,是为了能够捍卫法律应当维护的价值,法律的执行应当在处理纠纷的同时,担当正义,因此法律思维有着一定程度的保守性;纵观法治发展的历史也可以看到,大部分时候法治思维的行使,事实上并不具备灵活性,而只有当司法程序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得以表现时,法律才真正具有了灵活的特点。法律人能够依据法律进行对于事件的裁决,并从中维护法律所应当拥有的权威地位;其三,从法治思维的本质内容方面,前文已经提到了,法治思维的根基在于逻辑思维,因此法学方法论当中要求利用逻辑原理,对错误的思维以及错误认定法学思维的人进行与法律职业人之间进行区隔,从而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思辨性。
回溯哲学原理可以看到,作为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的手段,哲学原理其本质上就强调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关联性,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哲学思维能够看到,哲学思维在许多领域都深深影响了法治思维的形成,并指导了法治思维的前进方向。恩格斯指出,辩证的思维,是物质世界逻辑思维的外延,但其本质仍然需要回归到对于运动规律的反映。这是由于世界本身是物质的和客观的。因此从思维的物质性角度来看,思维所拥有的逻辑,是宏观物质世界的总结和归纳,同时也作为思维形成的关键,存在于思维当中。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哲学原理当中的许多思想,对于其他学科领域有着指导和方向引领的作用,这是由于哲学是对于自然规律进行研究的科学,哲学思维和哲学方法论的形成是基于规律的总结和世界改造的经验。对于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来说,其理论、理念的形成同样离不开哲学思维的引领。
参考文献:
[1]董晓波,Randy Beck.语言哲学的兴起与法学的语用学转向——语言游戏中的哈特法学思想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6):6-14.
[2]刘译矾.徜徉于哲学与法学之间——“事实与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對话”国际研讨会综述[J].证据科学,2016,24(5):588-597.
作者简介:
谭羿江,重庆市,重庆市第八中学校。
关键词:哲学原理;法学;法学语言;法治思维
哲学语言与辩证思维,是哲学原理在形成和实用当中最重要的指导性原则,通过这一原则和原理,能够帮助哲学在社会生活、多领域工作当中具有指导意义。对于法学来说,法学的外在表现为法学语言,而法学的内在观念体现在法治精神,两个方面与哲学思想当中的语言和思维不谋而合,因此可以看到,法学的表现实际上是受到哲学原理的影响,并逐渐形成的。
一、 哲学语言影响下的法学语言形成
在哲学理念当中,语言哲学中的语言并不是人们普遍认知下的交流交际工具,而应当被视作是人们所处的家园,因此“我们”本应当是语言党章的存在,我们生活在一个被语言所营造的知识体系之中,我们被语言所包围,因此语言引导我们完成思考和思索。在这一观念的引领下,现代语言哲学的研究提出了基于语言去工具化的论调,语言哲学家认为,语言即是文化的本体,通过对语言进行考察,是解读文化和精神的一条途径。而日常语言哲学研究者们则进一步提出了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哲学家认为,语言所能够表现和传达的,应当是世界本来所具备的一元思想,因此通过对语言进行研究能够探究到世界存在的道理,而不仅仅停留在语言道理的粗浅层面。人们可以借助形而上学的宏大叙事,了解语言背后的生活实质,从而使人们更加关注生活,使哲学得以重新回到“人间”。
从法学的历史发展角度可以看到,西方社会当中的法学学派的诞生和形成、产生影响力,实际上是受到了语言哲学的影响,其中著名的自然法学派以及实证法学派,虽然两派在西方发展史中几百年间始终处于对立状态,但是二者在法学语言和法学形成的信念方面却深受语言哲学的影响并形成了高度一致的价值观念,二者之间的区隔仅仅体现在对法学思想的应用主体之上,自然法学派认为,物质对象应当存在自然秩序,自然法学,应当将利性的主体——“人”这个概念发挥到最大利性;而实证法学派则认为通过对世界进行逻辑记述的方式,可以充分掌握世界结构,并从中形成更为巨细无遗的体系化分类方式,因此世界的规则逻辑,才应当是法学应当面对的理性主体。虽然二者之间的分歧十分巨大,但是在本质的哲学论调方面,二者却惊人一致,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都认为法的世界,应当存在主客观性的认知方式。因此著名法学家赫罗伯特·哈特提出,语言哲学,已经成为西方法学研究中的指路明灯。
二、 哲学思维影响下的法学思想辩证
法学思维是逻辑思维的外在表现形式,在现代法学研究当中,法学思维的应当以法律人所形成的职业思维为基本思维前提,构建法律特征和法律信仰。国内著名法学家孙笑侠指出,法学思维当中的法学个体,需要进行法学术语的观察、探究和认识,并以认知结果为基础,形成一种面向从前、过往进行审视的思考能力。因此笔者认为,法学思维所具有的特点主要应当集中在几个方面。首先,法学思维的直接作用在于法律个人,法律人在从事法律工作时,应当以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进行自我要求,同时以法律共同体的处事方式作为观察世界和理解世界的方法,被称为“如法官般思考”;其次,在法学思维的整体思维过程方面,法律思维应当作为一种依托逻辑的目的性思维,思维内部除了需要强调法治形成过程的内部驱动力,同时也应当重视思维目标和应用目标。这是因为法律的实现,是为了能够捍卫法律应当维护的价值,法律的执行应当在处理纠纷的同时,担当正义,因此法律思维有着一定程度的保守性;纵观法治发展的历史也可以看到,大部分时候法治思维的行使,事实上并不具备灵活性,而只有当司法程序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得以表现时,法律才真正具有了灵活的特点。法律人能够依据法律进行对于事件的裁决,并从中维护法律所应当拥有的权威地位;其三,从法治思维的本质内容方面,前文已经提到了,法治思维的根基在于逻辑思维,因此法学方法论当中要求利用逻辑原理,对错误的思维以及错误认定法学思维的人进行与法律职业人之间进行区隔,从而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思辨性。
回溯哲学原理可以看到,作为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的手段,哲学原理其本质上就强调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关联性,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哲学思维能够看到,哲学思维在许多领域都深深影响了法治思维的形成,并指导了法治思维的前进方向。恩格斯指出,辩证的思维,是物质世界逻辑思维的外延,但其本质仍然需要回归到对于运动规律的反映。这是由于世界本身是物质的和客观的。因此从思维的物质性角度来看,思维所拥有的逻辑,是宏观物质世界的总结和归纳,同时也作为思维形成的关键,存在于思维当中。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哲学原理当中的许多思想,对于其他学科领域有着指导和方向引领的作用,这是由于哲学是对于自然规律进行研究的科学,哲学思维和哲学方法论的形成是基于规律的总结和世界改造的经验。对于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来说,其理论、理念的形成同样离不开哲学思维的引领。
参考文献:
[1]董晓波,Randy Beck.语言哲学的兴起与法学的语用学转向——语言游戏中的哈特法学思想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6):6-14.
[2]刘译矾.徜徉于哲学与法学之间——“事实与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對话”国际研讨会综述[J].证据科学,2016,24(5):588-597.
作者简介:
谭羿江,重庆市,重庆市第八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