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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度,当事人丧失了通过上诉程序纠正错误裁决的机会,为维护仲裁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仲裁进行监督。但是,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法,而且仲裁程序本身的机制已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一次终局裁决的公正准确。因此,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应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