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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引下,在司法实践改革中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到了舆论的肯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行在我国取得的成效,凸显了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不统一,故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构建;必要性;可行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后有三种处理结果: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一般只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犯罪嫌疑人一般没什么意见,而当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时,不但被害人不满,有时犯罪嫌疑人也不接受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为此申诉、上访。同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失去监督职责,无法对其进行帮教并监督其是否悔过自新。因此,社会迫切需要一种制度能够来解决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方式的缺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好弥补了这种缺陷。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的提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设定一定期限、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后再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究竟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可行、必要吗?带着这个疑问,笔者认真思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问题,来论证该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若干构想。
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起诉共有六种情况,在这六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前,检察机关仅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起诉,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领域十分有限,妨碍了检察机关公诉权运行价值的充分体现。虽然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很重要,但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起诉便宜主义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获得了推崇。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于狭窄,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会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势必会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时候要创造性的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对象、动机、目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我国对于犯罪嫌疑人一贯倡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好将惩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戒和警示的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感化、教育、挽救、改造。实践证明,监狱在很大程度上是个犯罪的大染缸,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如果一律起诉将其送进监狱,无疑会增加其对社会的不满,从而滋生更多潜在的犯罪分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好改善了监禁刑的局限性,提供了一种更加科学、有效的犯罪处罚与改造的方法。
(三)加强对不起诉工作的法律监督,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本文开头说过,不起诉分为三种: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是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情形,就其条文设计、具体操作而言:其一,对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难以界定,缺少必要的依据和标准供检察机关办案时参考;其二,检察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情形时,未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客观上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不领情、被害人不接受的尴尬局面;其三,在适用效力上,只要检察机关做出适用不起诉决定,那么不管犯罪嫌疑人以后表现如何,检察机关也只能束手无策,这种“一次定终身”的做法具有很大的风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好能解决上述问题,检察机关所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并非终极裁决,一旦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违反了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还是可以将其起诉到法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这些优点,使不起诉制度的盲区得到修复,弥补了法律对不起诉监督的缺陷。
三、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一)理论依据
首先,从目的刑理论来看,国家对犯罪施以刑罚并不是单纯想惩罚犯罪者,而是为了从根本上改造教育他们,刑罚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者的矫正而达到对将来可能的犯罪的预防。诉讼实践理念随着刑罚理论的转变而转变,基于报应刑理论的起诉法定主义失去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起诉便宜主义应运而生。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自20世纪初期,起诉便宜主义在世界各地已经得到逐渐的认同,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发展趋势。检察机关根据起诉便宜主义的规定,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有权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些案件,根据犯罪者的个人情况,考虑能否通过其他一些非监禁刑的方式来达到矫正犯罪者的目的,最终裁量使一些轻罪案件不必流入审判阶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通过行使不起诉自由裁量权来实现起诉便宜主义。
再者,从恢复性司法理论方面来看,恢复性司法理论鼓励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通过协商,治愈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在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又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恢复性司法理论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兼顾案件当事人各方的利益、防止矛盾的激化,要求司法要发挥教育感化作用而不单单是惩戒的作用。附条件不起诉正是通过附加一些条件来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将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附加在所确定的条件里面,在实现抚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的同时,也使得犯罪嫌疑人能以自己积极的悔罪态度回归社会。
(二)试点经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全国各地有不少试点,从试点的总体情况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克服监禁刑的弊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年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社会舆论对此持肯定的态度。如2009年10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某初三在校学生陈某,因一时冲动,在路边抢劫、调戏了一名妇女。在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对其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提出了四方面的考验要求,其中设定条件包括在参加中考时一定要考取一所普通高中或职业中学。后来,陈某洗心革面、努力学习,在2010年中考中成功考取了一所高中。此外,他还通过了其他三方面的考验。最终,检察机关于今年2月底正式宣布对陈某不予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试点的成功,为其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现实可操作性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具有现实可操作性,首先,其可以借鉴缓刑的成熟技术。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设立一定考验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与现行的相对不起诉相结合。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依法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比相对不起诉要重。个案的不同和实际情况的复杂,需要检察机关根据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具体适用何种便宜处分。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考验期义务的执行,可与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治规定以及正在制定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规定相配合。可以说,附条件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现实可操作性。
四、结束语
笔者通过对目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认为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程度的起诉自由裁量权,既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修改的重中之重。作为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方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介于诉与不诉之间,弥补了我国现行公诉模式的缺陷,亦符合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因此,构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赞成通过司法实践后将其逐步成熟和完善,再纳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上)。
[2]林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探析》,苏州大学2008届硕士学位专业论文。
[3]纪素华《附条件不起诉及其诉讼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专业论文。
[4]徐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专业论文。
[5]陈艳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学术界》2008年第6期。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构建;必要性;可行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后有三种处理结果: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一般只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犯罪嫌疑人一般没什么意见,而当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时,不但被害人不满,有时犯罪嫌疑人也不接受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为此申诉、上访。同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被不起诉人失去监督职责,无法对其进行帮教并监督其是否悔过自新。因此,社会迫切需要一种制度能够来解决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方式的缺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好弥补了这种缺陷。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问题的提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设定一定期限、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后再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究竟在我国的法律土壤中可行、必要吗?带着这个疑问,笔者认真思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问题,来论证该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若干构想。
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不起诉共有六种情况,在这六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前,检察机关仅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起诉,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领域十分有限,妨碍了检察机关公诉权运行价值的充分体现。虽然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很重要,但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起诉便宜主义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获得了推崇。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过于狭窄,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会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势必会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时候要创造性的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对象、动机、目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我国对于犯罪嫌疑人一贯倡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好将惩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戒和警示的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感化、教育、挽救、改造。实践证明,监狱在很大程度上是个犯罪的大染缸,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如果一律起诉将其送进监狱,无疑会增加其对社会的不满,从而滋生更多潜在的犯罪分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好改善了监禁刑的局限性,提供了一种更加科学、有效的犯罪处罚与改造的方法。
(三)加强对不起诉工作的法律监督,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本文开头说过,不起诉分为三种: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是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情形,就其条文设计、具体操作而言:其一,对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难以界定,缺少必要的依据和标准供检察机关办案时参考;其二,检察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情形时,未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客观上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不领情、被害人不接受的尴尬局面;其三,在适用效力上,只要检察机关做出适用不起诉决定,那么不管犯罪嫌疑人以后表现如何,检察机关也只能束手无策,这种“一次定终身”的做法具有很大的风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好能解决上述问题,检察机关所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并非终极裁决,一旦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违反了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还是可以将其起诉到法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这些优点,使不起诉制度的盲区得到修复,弥补了法律对不起诉监督的缺陷。
三、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一)理论依据
首先,从目的刑理论来看,国家对犯罪施以刑罚并不是单纯想惩罚犯罪者,而是为了从根本上改造教育他们,刑罚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者的矫正而达到对将来可能的犯罪的预防。诉讼实践理念随着刑罚理论的转变而转变,基于报应刑理论的起诉法定主义失去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起诉便宜主义应运而生。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自20世纪初期,起诉便宜主义在世界各地已经得到逐渐的认同,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发展趋势。检察机关根据起诉便宜主义的规定,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有权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些案件,根据犯罪者的个人情况,考虑能否通过其他一些非监禁刑的方式来达到矫正犯罪者的目的,最终裁量使一些轻罪案件不必流入审判阶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通过行使不起诉自由裁量权来实现起诉便宜主义。
再者,从恢复性司法理论方面来看,恢复性司法理论鼓励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通过协商,治愈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在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又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恢复性司法理论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兼顾案件当事人各方的利益、防止矛盾的激化,要求司法要发挥教育感化作用而不单单是惩戒的作用。附条件不起诉正是通过附加一些条件来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将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附加在所确定的条件里面,在实现抚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的同时,也使得犯罪嫌疑人能以自己积极的悔罪态度回归社会。
(二)试点经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全国各地有不少试点,从试点的总体情况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克服监禁刑的弊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年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社会舆论对此持肯定的态度。如2009年10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某初三在校学生陈某,因一时冲动,在路边抢劫、调戏了一名妇女。在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对其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提出了四方面的考验要求,其中设定条件包括在参加中考时一定要考取一所普通高中或职业中学。后来,陈某洗心革面、努力学习,在2010年中考中成功考取了一所高中。此外,他还通过了其他三方面的考验。最终,检察机关于今年2月底正式宣布对陈某不予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试点的成功,为其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现实可操作性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具有现实可操作性,首先,其可以借鉴缓刑的成熟技术。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设立一定考验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与现行的相对不起诉相结合。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依法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比相对不起诉要重。个案的不同和实际情况的复杂,需要检察机关根据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具体适用何种便宜处分。最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考验期义务的执行,可与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治规定以及正在制定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规定相配合。可以说,附条件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现实可操作性。
四、结束语
笔者通过对目前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认为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程度的起诉自由裁量权,既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修改的重中之重。作为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方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介于诉与不诉之间,弥补了我国现行公诉模式的缺陷,亦符合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因此,构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赞成通过司法实践后将其逐步成熟和完善,再纳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张建伟《附条件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上)。
[2]林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探析》,苏州大学2008届硕士学位专业论文。
[3]纪素华《附条件不起诉及其诉讼机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专业论文。
[4]徐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届硕士学位专业论文。
[5]陈艳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学术界》2008年第6期。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