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教材著作权的侵权判定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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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科学合理地解决此类纠纷,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教辅市场的规范以及教材和教辅背后巨大产业利益的平衡有着重要的现实利益。而本文所探讨的案件实为上述系列问题的缩影,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从理论上来说,教材和教辅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但现实中,二者却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有时甚至达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教材著作权人要求教辅编辑者或发行人尊重其著作权,编辑发行应经其许可并支付费用,而教辅编辑者或发行人则对教材中的著作权发出质疑之声,一旦成诉则以合理使用为由加以抗辩。表面上看,二者之间的纠纷涉及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但从更深层面上看,该类纠纷背后蕴藏着巨大产业利益。各利益代表各执一词,相互博弈,尚未能达成一致判定标准,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教辅市场乱象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解决此类纠纷,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教辅市场的规范以及教材和教辅背后巨大产业利益的平衡有着重要的现实利益。而本文所探讨的案件实为上述系列问题的缩影,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颇为有趣的是,本案的主要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出于证明权利的正当性目的,或出于预测自身行为的合法性目的,或出于规范自身行为目的,或出于避免诉讼目的,都要求法院给个明确说法。基于此,笔者对本案中的相关问题予以梳理、细化,并深入分析、探讨,以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参考。
  
  一、“仁爱”《英语》教材案的基本情况
  
  仁爱研究所编著了一系列初中《英语》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以下称“仁爱”《英语》教材),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该系列教材封面都标注“仁爱研究所编著”字样,并明确教材著作权归属于仁爱研究所。仁爱研究所还就上述教材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北京市外文音像出版社出版了上述教材配套磁带,其著作权人系仁爱研究所。
  2007年1月31日,经仁爱研究所申请,安徽衡正公证处两名公证员与该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吴某来到安徽百大花园街店。陈、吴二人购买了一台创新诺亚舟公司生产的“诺亚舟NP800”型彩屏学习机,售价为1498元。学习机所附宣传材料及服务三包卡注明:“www.noahtech.com.cn”和“www.noahedu.com.cn”均为创新诺亚舟公司的网址。“诺亚舟”学习机在安徽省境内的总代理销售商和全国联保售后服务单位为创联盛公司。经创新诺亚舟公司授权,创联盛公司向客户提供教辅等资料下载服务。当天下午,上述四人按照学习机服务三包卡上载明的地址,来到创联盛公司,要求下载“仁爱”《英语》教材电子教辅资料。该公司工作人员便将相关资料复制到陈向阳、吴某所购买的学习机中。吴某使用数码复读机录制了其与工作人员的谈话。两名公证人员对上述证据保全行为加以公证,制作了《公证书》(以下指称No.1号),并将现场录音转刻入光盘,封存了学习机。录音主要内容为创联盛公司工作人员的谈话,称:电子教辅资料系从诺亚舟教育网上下载;电子教辅资料系加密文件,由创新诺亚舟公司制作,仅适合“诺亚舟”学习机使用;创联盛公司系“诺亚舟”学习机在安徽境内总代理。
  此后,仁爱研究所委托代理人王某使用衡正公证处电脑登陆“www.noahtech.com.cn”网站,下载该网站所列的标题为“参考湘教‘仁爱’初中英语”六个学期教材的一系列课件,包括“词汇学习”及“教辅学习”等部分。王某对相关页面进行了实时打印和截屏,同时点击浏览了“www.noahtech.com.cn”网站中的若干网页,打印116页(一式四份)。衡正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行为加以公证,制作了《公证书》(以下指称No.2号),并将“屏幕录像专家V7版”软件自动生成的视频文件和王某下载的文件及截屏的图像刻录成光盘。
  2007年11月6日,仁爱研究所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创新诺亚舟公司、致远诺亚舟公司立即将“仁爱”《英语》系列教材内容从其企业网站可下载的文件中删除,停止向公众提供“仁爱”《英语》教材内容的行为;(二)创新诺亚舟公司立即停止向其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代理商、下载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及其它任何形式的销售、客服、代理等机构或个人提供“仁爱”《英语》教材内容的复制品,并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复制、传播等侵犯“仁爱”《英语》教材著作权的行为;(三)创联盛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所有涉及侵犯“仁爱”《英语》教材内容著作权的电子产品,立即停止提供“仁爱”《英语》教材内容的下载、复制、传播等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四)百大花园街店立即停止销售所有涉及侵犯“仁爱”《英语》教材内容著作权的电子产品;(五)创新诺亚舟公司、致远诺亚舟公司在其企业网站和《中国教育报》向仁爱研究所公开赔礼道歉;(六)创新诺亚舟公司、致远诺亚舟公司、创联盛公司及百大花园街店赔偿仁爱研究所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诉讼支出28698元(其中公证费72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498元、聘请律师费用20000元)。创新诺亚舟公司、致远诺亚舟公司、创联盛公司及百大花园街店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另外,2007年7月,仁爱研究所以创新诺亚舟公司、中关村图书公司侵犯其《英语》系列教材(七、八、九年级)及配套磁带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创新诺亚舟公司及中关村图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认为,创新诺亚舟公司大量使用了仁爱研究所教材中的词汇编排和课文注释等相关内容,并将“仁爱”《英语》教材中的词汇和课文上载至网站,向购买其产品的公众提供下载服务,显系以经营为目的,且未得到仁爱研究所的许可,构成对仁爱研究所《英语》教材著作权的侵犯,损害了仁爱研究所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该院判决:(一)创新诺亚舟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以涉案方式使用仁爱研究所的涉案作品;(二)创新诺亚舟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创新诺亚舟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仁爱研究所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6026元等。上述纠纷所涉的被控侵权的课件名称与本案所涉课件名称部分相同,但本案所涉课件均已更新,其字节数较前述纠纷所涉课件的字节数均有较大扩展。
  仁爱研究所与安徽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仁爱研究所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仁爱研究所与创新诺亚舟公司、致远诺亚舟公司、创联盛公司及百大花园街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诉讼;仁爱研究所支付案件代理费20000元。仁爱研究所支付了上述费用。诉讼中,仁爱研究所提交了衡正公证处开立的两张发票,金额分别为7200元和1000元,证明其公证费用支出情况。
  合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创新诺亚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案所涉侵权课件内容从网站(www.noahtech.com.cn和www.noahedu.com.cn)上予以删除,并停止以任何其他形式向公众及其代理商、下载中心、售后服务中心等相关机构及个人提供侵犯仁爱研究所《英语》系列教材著作权的复制品;(二)创新诺亚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仁爱研究所经济损失30000元;(三)创新诺亚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仁爱研究所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4600元;(四)驳回仁爱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创新诺亚舟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987元,由仁爱研究所负担987元,创新诺亚舟公司负担8000元。创新诺亚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创新诺亚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创新诺亚舟公司承担。
  
  二、案件评析
  
  虽然本案的标的额较小,且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复杂,涉及独创性、合理使用、一事不再理等根本性问题。具体而言,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首先,创新诺亚舟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之相关问题有二:(一)“仁爱”《英语》教材中的单词和句子是否享有著作权;(二)创新诺亚舟公司所辩称的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其次,本案纠纷是否系重复诉讼。第三,若著作权侵权成立,本案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的问题一。《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无论是原创作品还是编辑作品,只要系作者独立创作,且达到足以表现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的程度,即享有著作权。本案中,创新诺亚舟公司辩称:“仁爱”《英语》教材是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指定教材,其中的词汇、句子是教育部《关于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英语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及《英语课程标准》的必备词汇、句式,并非独创性内容。可以说,该辩称代表了一部分市场主体的看法,尤其是教辅编著者和经营者。我们认为,英语单词和音标以及部分惯用语,其拼写与组合本身当然不属于作品的独创部分,但是这并不妨碍仁爱研究所使用这些基本语言要素,发挥其想象力,围绕一定主题加以特定化表达。“仁爱”《英语》教材系文字作品,属于我国法定的可版权作品,并且由仁爱研究所以编写或编辑的方式独立创作完成。其中,以《单词表》集中体现的单词和音标以及部分惯用语系作者根据教学大纲总体目标、英语级别、学习进度、学生学习能力等诸多因素编辑而成。至于惯用语之外的句子,则多由作者围绕课文主题加以原创,是原创成果的重要体现。上述单词、音标以及句子,或编辑而成,或原创而就,均是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版权保护对智力创作成果的个性要求,应享有著作权。另外,国家相关部委所出台的教学大纲、教学标准等并未按年级或英语级别列出所谓英语学习必备单词或句子,因此,创新诺亚舟公司辩称“仁爱”《英语》教材中的单词和句子当然不具有著作权,系对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误解。
  关于焦点一的问题二。解决了“仁爱”《英语》教材中的单词和句子的著作权问题,接着面临着创新诺亚舟公司所提出的合理使用问题。根据著作权原理,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合理使用有严格的构成条件。判断是否合理使用作品时,应同时考虑下列四项因素。第一,使用的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目的必须正当,即非商业性质使用或者出于非营利的教育目的。诺亚舟公司作为商业性组织,其制作、销售使用“仁爱”《英语》教材内容的课件行为均出于营利目的。虽然教辅可能使部分学习者受益,但与公众能否从诺亚舟公司使用行为中取得利益并无必然联系。第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与诸如图形作品、历史作品、传记作品等一些反映事实和客观对象的纪实作品相比,虚构作品则体现了虚构成分和艺术塑造特点,是作者对素材进行搜集、筛选的基础上编创而成,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创作个性,因此对虚构作品的合理使用限制要严于纪实作品。“仁爱”《英语》教材以虚构的康康等四个小主人公相识、相知、成长、学习、生活的故事情节为主线,通过“单元——话题——功能——任务”等单元模块组织编排教材,形成了教材的独特体例、体系;结合《教学大纲》对于不同英语级别学生在语言技能、语言知识、情感态度、学习策略和文化意识等五个方面提出的相应要求,编写了若干相应级别的英语词汇(包括词性、汉语释义)、课文等。因此“仁爱”《英语》教材系以中学生为特定发行对象的虚构作品,较之以公众为发行对象的作品不同,一般也不得自由无偿使用。第三,使用作品的程度。该标准可以从数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分析。合理使用应是适量摘用、有限复制的非实质性使用。作品的实质部分是整个作品的灵魂和精华所在,在文字作品中表现为作者的独自性的构思安排、独创性的情节描述、独特性的人物塑造等,既可以原创,也可以编辑。因此,过“量”或损“质”的使用均不符合“合理性”要求,大量的引用原作或者原作的精华部分,均不能视为适当与合理。本案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形下,合肥市中级法院对No.2号《公证书》所涉的“诺亚舟”学习机的教辅资料与“仁爱”《英语》教材予以对比。教辅资料包括14个课件。点击进入任一课件,可听见“湘教初中英语”的发音提示。上述课件均设置“Let’s learn”(开始学习)、“Fun time”(开心时刻)以及“Try to do it”(学学做做)模块。在“Let’s learn”模块中,单词的拼写、汉语释义、词性等方面均与教材单词相同;至于音标,教材单词有的标注了两个音标,课件仅采用其一外,其余也相同。“Fun time”、“Try to do it”二模块则表现为电脑游戏形式,用于单词测试。选取“仁爱”《英语》八年级上册(2006年6月第二版)第126至132页《单词表》与相应教辅课件的单词进行对比后显示,相同率达90%以上。合肥市中级法院还打开了No.2号《公证书》所保全的光盘。光盘显示出177个课件列表。任选一个“词汇学习”课件复制到“诺亚舟”学习机后,点击进入课件,首先听见“湘教初中英语”的发音提示。经对比,课件词汇与“仁爱”《英语》教材的《单词表》中词汇的相同率约95%左右。任选一个“教辅学习”课件复制到“诺亚舟”学习机后,点击进入课件,可听见“湘教《英语》”的发音提示,随后显示教材的单元标题并伴有同步读音。进入课件,每一单元均设置“New Words”(重点单词)、“Sentences”(难句详解)、“Grammar”(语法归纳)、“Exams”(中考链接)、“Exercises”(同步自测)等五个模块。其中,“New Words”模块中的词汇与“仁爱”《英语》的《单词表》中对应单元词汇的相同率约为80%,词汇的音标、汉语释义、词性方面均与“仁爱”《英语》词汇相同。“Sentences”模块中,有约50%的例句再现了“仁爱”《英语》中的相同或类似的句子。“Grammar”模块对“仁爱”《英语》中每一单元涉及的语法要点进行了讲解,而“Exams”及“Exercises”模块与教材配套,以试题的方式对学习效果进行检验。可见,创新诺亚舟公司制作的教辅中的“重点单词”与“仁爱”《英语》教材对应单元中的词汇的相同率约为90%,在词汇的音标、汉语释义、词性方面均相同;“难句详解”模块中,约50%的例句与“仁爱”《英语》教材中的句子相同或者相似。而单词的编辑和句子的编写均为教材的实质部分。上述90%和50%的数据足以说明过“量”使用;“重点单词”和“难句详解”模块显然构成损“质”使用。第四,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作为判断合理使用构成与否的市场因素,其设定目的在于维系使用者使用他人作品的利益(主要是非物质利益)与创作者控制作品使用的利益(主要是物质利益)之间的平衡。如果同一领域同一主题的新作品与原作品构成竞争关系,利用原作品而创作的新作品如对前者的市场地位产生不良影响,即可推定不合理使用。鉴于教材和教辅的关系,可以认定创新诺亚舟公司的教辅系根据“仁爱”《英语》教材而创作的新作品,系对教材的实质性使用,不免影响了教材的市场价值。有鉴于此,诺亚舟公司的上述课件并不属于对“仁爱”《英语》教材的合理使用。
  自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以来,教材的投资、创作、研发已退出公有领域,已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教材权属不再单属于国家,教材领域已经形成了出版主体通过市场竞争实现教材资源配置的新格局。因此,“仁爱”《英语》教材的著作权应受到尊重与保护。创新诺亚舟公司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等制作配套电子教辅产品,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许可,且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创新诺亚舟公司的使用行为即构成对“仁爱”《英语》教材著作权的侵害。
  关于焦点二。重复诉讼是指法院对案件已经作出判决或者正在审理之中,原告又就同一标的,以同一理由对被告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重复起诉的案件不再受理。但是,判明原告是否重复起诉,取决于前后诉讼中的诉的要素是否相同。依民事诉讼法原理,诉的要素一般包括诉的标的、诉的理由以及诉的主体等。所谓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所谓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事实及法律根据。诉的各要素必须均相同,才能认定前后两个诉讼为重复诉讼。本案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均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诉的标的均为著作财产权侵权关系。但是,两诉讼在当事人、诉讼标的物、侵权行为、侵权区域以及侵权期间等方面并不相同或者不完全相同,尤其是本案所涉侵权教辅课件,系创新诺亚舟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中的侵权课件更新版,经公证比对,内容已扩展。况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课件与更新版课件内容是否相同,侵权区域及时间是否重合,应属于侵权人对其不侵权抗辩主张所负的举证责任范畴。然而,创新诺亚舟公司未能证实两课件实质相同,也未证实两诉讼侵权区域及时间完全重合,其抗辩不免流于泛泛之谈。因此,创新诺亚舟关于重复诉讼的抗辩未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焦点三。创新诺亚舟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仁爱研究所未能就其实际损失提供证据,且侵权人获利不能确定,同时也无正常许可费可资参照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赔偿额。涉案教材经过立项审批、编写、审定、实验、试用等诸多环节,既凝聚着创作者的大量心血,也支出了高额成本,而低廉的违法成本必然使得著作权人得不偿失,此其一。其二,对经营者而言,电子教辅仅为载体,销售电子词典以赚取利润是其目的;对消费者而言,电子词典仅为载体,使用电子教辅学习英语是其目的。然而,消费者购买电子词典后才能获得相应电子教辅材料。因此,创新诺亚舟公司提供教辅下载服务,名为免费,实为促销其电子词典的手段。由此,教辅实际增加了电子词典的商业价值,促进了销售。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损失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费用内。因此,律师费、公证费等均属于著作权人维权的合理费用。故创新诺亚舟公司应支付仁爱研究所在维权活动中已支出的合理费用。有鉴于此,原审法院酌定创新诺亚舟公司赔偿仁爱研究所损失30000元、合理费用246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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