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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而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制定了严格措施,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
[关键词]招投标 违规违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174―01
1、前言
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而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制定了严格措施,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笔者多年来从事公路工程投标工作,从最初的小项目投标到现在动辄几个亿的工程项目的投标,都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的,下面就有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的规则简单的谈谈个人的看法。
2、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无效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上述10条内容一旦其中有一条发生,则档次的招标工作无效,对此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对于违反上述两条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这就要求我们作为投标人员,要对每一次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进行认真研读,按时送达,还要密封。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地点都是不变的,然而如果一旦发生了变化,我们又没有认真研读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而对指定的地点或者时间不能了如指掌,很可能造成我们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3)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以上情况按照废标处理,所以,加大对投标文件审查力度是防止废标的最好办法。
4)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上述情况招标人有权拒绝,所以我们在投标开始前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还要相关文书中规定的一些要求,条件。
5)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談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竞争环境,应当严厉打击,笔者以为除了中标无效以外还应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投标人与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以下违规违法行为可以定性为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3、违规违法行为处理规则
根据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均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参考文献
[1]葛萌.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 [J].中国建设信息,2005年06期
[2]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用问答[M].北京: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出版社,1999
[关键词]招投标 违规违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174―01
1、前言
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行为而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制定了严格措施,保证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笔者多年来从事公路工程投标工作,从最初的小项目投标到现在动辄几个亿的工程项目的投标,都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的,下面就有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的规则简单的谈谈个人的看法。
2、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无效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上述10条内容一旦其中有一条发生,则档次的招标工作无效,对此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对于违反上述两条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这就要求我们作为投标人员,要对每一次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进行认真研读,按时送达,还要密封。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地点都是不变的,然而如果一旦发生了变化,我们又没有认真研读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而对指定的地点或者时间不能了如指掌,很可能造成我们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3)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以上情况按照废标处理,所以,加大对投标文件审查力度是防止废标的最好办法。
4)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上述情况招标人有权拒绝,所以我们在投标开始前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还要相关文书中规定的一些要求,条件。
5)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談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竞争环境,应当严厉打击,笔者以为除了中标无效以外还应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投标人与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以下违规违法行为可以定性为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3、违规违法行为处理规则
根据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均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参考文献
[1]葛萌.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特性与意义的探讨 [J].中国建设信息,2005年06期
[2]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用问答[M].北京: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