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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法条中,对该罪没有规定财产刑。目前,鉴于我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日益增多,正在使用的输电线、变压器、通讯光缆等被盗窃、被破坏,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现行刑法对此罪的处罚,已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笔者认为,对破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增设财产刑,理由如下:
一、增设财产刑符合刑法规定。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适用罚金刑的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等七大类罪,涉及181个罪名。没收财产刑分布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六大类罪中,涉及66个罪名。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刑法财产刑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成为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设置财产刑。
二、增设财产刑有利于打击该类犯罪。
从我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看,犯罪分子是为了追逐利益、贪图钱财,有的甚至将盗窃此类设备作为发家生财的捷径。加上近年来铜材涨价,盗割电缆、电线易获高利,更导致此类犯罪频发。尚未发现出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等其他犯罪目的而蓄意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分子往往将盗来的电缆、电线当作废品出售,所得赃款用于挥霍,满足个人私欲。因此附加财产刑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对其获得的不法经济利益予以没收,从客观上削弱其犯罪的能力。
三、增设财产刑是社会救济所需要。
由于犯罪分子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如电线、变压器、通讯光缆等,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修复这些电视、通讯设备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对犯罪分子处以财产刑,是一种对社会的补偿。
四、增设财产刑能更好地体现刑法立法目的。
对此类犯罪规定财产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等予以追缴、没收,对他们来说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因为这些所得本来就不是犯罪分子应得的。而财产刑是对犯罪分子原有的合法所得的剥夺,是一种追加惩罚,是对犯罪人未来犯罪能力的剥夺。增设财产刑,就是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让其感受到失去财产的痛苦,同时又剥夺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能力,杜绝其重新犯罪的机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为此笔者建议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修正,明确规定主刑期之后增加"并处罚金或没收非法所得"这一附加刑。
一、增设财产刑符合刑法规定。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适用罚金刑的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等七大类罪,涉及181个罪名。没收财产刑分布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六大类罪中,涉及66个罪名。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刑法财产刑适用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成为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设置财产刑。
二、增设财产刑有利于打击该类犯罪。
从我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看,犯罪分子是为了追逐利益、贪图钱财,有的甚至将盗窃此类设备作为发家生财的捷径。加上近年来铜材涨价,盗割电缆、电线易获高利,更导致此类犯罪频发。尚未发现出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等其他犯罪目的而蓄意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分子往往将盗来的电缆、电线当作废品出售,所得赃款用于挥霍,满足个人私欲。因此附加财产刑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对其获得的不法经济利益予以没收,从客观上削弱其犯罪的能力。
三、增设财产刑是社会救济所需要。
由于犯罪分子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如电线、变压器、通讯光缆等,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修复这些电视、通讯设备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对犯罪分子处以财产刑,是一种对社会的补偿。
四、增设财产刑能更好地体现刑法立法目的。
对此类犯罪规定财产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等予以追缴、没收,对他们来说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因为这些所得本来就不是犯罪分子应得的。而财产刑是对犯罪分子原有的合法所得的剥夺,是一种追加惩罚,是对犯罪人未来犯罪能力的剥夺。增设财产刑,就是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让其感受到失去财产的痛苦,同时又剥夺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能力,杜绝其重新犯罪的机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为此笔者建议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修正,明确规定主刑期之后增加"并处罚金或没收非法所得"这一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