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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下午,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已尘埃落定,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然而,笔者认为,以家庭为单位课征个人所得税更值得探讨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