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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制度体现并制约着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根本体现,法治通过完善的制度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这将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强有力的推进作用。无论是反貪治腐,还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目标,都要首先解决好规范和行使权力的问题。加快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的有效途径和有力保障。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国家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并指出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我党保持战略定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并特别强调要从思想、制度等方面改革发展,明确要求努力建成法治中国。建设民主的法治国家是近代中国人的崇高理想,但是在这一理想实现的道路上荆棘密布,充满了千难万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伴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通过借鉴西方经济制度,我党工作的重心始终保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上面。对于当前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而言,依法治国可以为国家治理指引目标和方向,规范治理行为,推进创建国家治理所需的环境,制约控制公权力滥用和腐败,保证良政和善治的实现。
一、依法治国的起源与走向
1.依法治国的提出
“依法治国”这一概念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彰显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任何科学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都是反映人类治国思想和治国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合乎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它不仅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而且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依法治国已经不单单被理解为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手段,而是一种独立的社会价值,体现着文明社会的发展,彰显着人类思想的价值。但是在中国古代,“人治”思想仍然远远凌驾于“法治”思想之上。虽然在先秦时期的法家曾提出过“君主集权”的法治思想,但是在当时的封建统治制度下,统治者的行为仍不受限制。直到近几十年来,我国经历了深刻的社会变革,已经逐步意识到法律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法律和法治思想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张已经融入我党内部[1]。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也加大了力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要求全党务必依照法律从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治理国家。
2.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说法也准确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2]。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四中全会《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说明时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我们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依法治国贯穿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各领域,使之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
二、改革与法治发展的历史与实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为了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应当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为了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应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因此,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必须认真梳理历史上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经验教训,从而更加深刻地分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更加有效地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撑。
1.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改革虽取得过丰硕的成就,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例如,战国时期的“商鞍变法”,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新兴地主阶级随着政治和经济势力壮大,纷纷要求政治改革,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建立地主阶级治理秩序。商鞍变法加强了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制度,使秦国很快强盛起来,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但其严刑酷法和文化高压政策的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3]。又如,1069年开始的“王安石变法”。宋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通过变法,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各地兴修水利,荒地辟为良田,军事实力也有明显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北宋中期以来积贫积弱的政治局面。王安石甚至被列宁称为“中国11世纪最伟大的改革家”[4]。再如,1573年明神宗时期,张居正开始进行一系列改革,史称“万历新政”。但改革受到既得利益势力的顽强阻挠,他曾经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变法大多局限于农耕文明中的农业结构调整,对手工业、商业少有涉及,且仅仅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不从根本上触及社会体制和政治体制,等等。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治理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终归失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中国发展人民民主、建设法制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開放,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基本方针,开创了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表明,将改革成果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可以借助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规范性、权威性,以宪法法律确认改革,为改革保驾护航;以法律先行方式,通过授权立法和法律的及时立、改、废、释,可以发挥法律的引领、推动功能,以法律促改革,实现改革决策与依法治国相统一;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明晰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免除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党的十五大以来通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党在立足国情和实际的基础上,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不断深化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逐步形成了“法治中国”全新概念,提出努力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任务[5]。
2.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
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必须更加重视坚持依法改革,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要求将法治的精神贯穿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整个过程,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思维有着自己的独特性,它甚至还不同于“法律思维”,虽然二者都以法律规范为逻辑基准进行分析推理判断[6]。法治思维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内涵,如平等、自由、人权等;侧重于强调宏观性和整体性,多表述为执政者或者公权力执掌者的一种治国理政方式。法律思维更侧重于强调一种职业化思维方式,为法律职业者掌握运用。
与法治思维所对立的是人治思维。人治是法治的大敌,人治思维强调人和权力的作用,忽视法的功能,导致以言代法、以言压法,甚至以权废法。习惯于人治思维,缺乏法治思维,会导致法治权威和尊严荡然无存、弊病丛生,导致人民群众普遍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这既会损害人民权益,也会破坏社会秩序,最终还可能危害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宪法框架内和法治轨道上进行[7]。总体思路就是及时依宪修宪、依法立法、依法改法、依法废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时修改宪法,使宪法更加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立法,引导全面深化改革,实时修改立法法,充分运用法治社会具有的可预期性特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三、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效保障
1.依法治国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更好地实现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总目标。
毋庸置疑的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律体系和法律框架已经基本搭建完成,这个体系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时代的潮流,符合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并且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我们基本上已经能做到有法可依。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高层进行了疾风骤雨式的反腐败行动。这个反腐败行动的力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在短短的时间里,一大批各级官员被查处。因此,也有一些人对中国的未来表示出担优,对反腐败行动会不会破坏中国的法治建设感到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任何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8]。在强化执政党合法性方面,法治无疑为人们指明了国家政治发展的大方向,这必然会成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巨大资源。
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多民族国家,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将改革的理念和步骤内化于法律中,在人民群众心中形成法律权威观念,使法律真正成为他们行为的内在指引,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制约监督,将改革平和、稳定地落实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切实有效实现改革之根本目的。
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功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坚持完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以法律先行的方式,通过及时立、改、废、释,以法律引领改革,实现改革决策施行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2.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入改革的保障
法律能够有效地防治混乱,在改革的关键时刻法治尤为重要。具体而言,法律对改革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内在维持和外在维持两个方面。
法律功能实现的内在维持模式就是指社会成员学习、理解法律,将法律规定内化于自己的社会实践意识当中,从而在广泛的日常社会生活中自觉地遵照法律规定。
法律功能实现的外在维持模式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外在压力维持模式和外在强制维持模式。首先,法律不仅为行动者本人提供了行为准则,即具有评价功能;大多数人认可并遵从法律,相对某个个体而言,便形成一种压力,即对其具有教育功能,使该个体依法行事,这就是外在压力维持模式。其次,对于违法者的法律制裁则体现了外在强制维持模式。
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将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中,在改革的过程中,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增强规范性,保证公开性,为落实改革要求提供法制保障。在践行法治的过程中培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念,坚持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提升改革的内在品质,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四、结论
全面深化改革,就是以重大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用法治手段巩固改革成果,引导改革创新,推动改革深化。只有按照中央全会的要求,分清轻重缓急,严格依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审时度势、居安思危,确保改革举措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同步推进,坚持依法改革,才能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齐头并进、互为促进。我们相信,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事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长策伟略一定能取得实效,从而保障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 梁太波. 国家治理视域下领导者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路径[J]. 桂海论丛. 2014(05) .
[2] 卢大海,夏凉. 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路径探究——以法律程序为核心[J].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4(04) .
[3] 赵国玲,徐然. 被害人救助的公众认知与立法选择[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4(06) .
[4] 牟爱华. 司法的公众参与:司法回应民意的原则与机制[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5] 朱力宇,万其刚. 论党的执政方式向依法治国的根本性转变[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0(05) .
[6] 刘秀莲. 浅谈依法治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 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04) .
[7] 陈剑. 全面改革构图[J]. 中国经济报告. 2013(09) .
[8] 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J]. 求是. 2013(22).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国家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并指出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我党保持战略定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并特别强调要从思想、制度等方面改革发展,明确要求努力建成法治中国。建设民主的法治国家是近代中国人的崇高理想,但是在这一理想实现的道路上荆棘密布,充满了千难万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伴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通过借鉴西方经济制度,我党工作的重心始终保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上面。对于当前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而言,依法治国可以为国家治理指引目标和方向,规范治理行为,推进创建国家治理所需的环境,制约控制公权力滥用和腐败,保证良政和善治的实现。
一、依法治国的起源与走向
1.依法治国的提出
“依法治国”这一概念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彰显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任何科学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都是反映人类治国思想和治国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合乎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它不仅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而且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依法治国已经不单单被理解为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手段,而是一种独立的社会价值,体现着文明社会的发展,彰显着人类思想的价值。但是在中国古代,“人治”思想仍然远远凌驾于“法治”思想之上。虽然在先秦时期的法家曾提出过“君主集权”的法治思想,但是在当时的封建统治制度下,统治者的行为仍不受限制。直到近几十年来,我国经历了深刻的社会变革,已经逐步意识到法律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法律和法治思想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张已经融入我党内部[1]。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同时,也加大了力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要求全党务必依照法律从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治理国家。
2.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说法也准确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2]。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四中全会《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说明时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我们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依法治国贯穿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各领域,使之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
二、改革与法治发展的历史与实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为了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应当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为了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应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因此,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必须认真梳理历史上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经验教训,从而更加深刻地分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更加有效地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撑。
1.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改革虽取得过丰硕的成就,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例如,战国时期的“商鞍变法”,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大部分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新兴地主阶级随着政治和经济势力壮大,纷纷要求政治改革,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建立地主阶级治理秩序。商鞍变法加强了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制度,使秦国很快强盛起来,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但其严刑酷法和文化高压政策的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3]。又如,1069年开始的“王安石变法”。宋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通过变法,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各地兴修水利,荒地辟为良田,军事实力也有明显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北宋中期以来积贫积弱的政治局面。王安石甚至被列宁称为“中国11世纪最伟大的改革家”[4]。再如,1573年明神宗时期,张居正开始进行一系列改革,史称“万历新政”。但改革受到既得利益势力的顽强阻挠,他曾经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变法大多局限于农耕文明中的农业结构调整,对手工业、商业少有涉及,且仅仅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不从根本上触及社会体制和政治体制,等等。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治理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终归失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中国发展人民民主、建设法制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開放,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基本方针,开创了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表明,将改革成果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可以借助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规范性、权威性,以宪法法律确认改革,为改革保驾护航;以法律先行方式,通过授权立法和法律的及时立、改、废、释,可以发挥法律的引领、推动功能,以法律促改革,实现改革决策与依法治国相统一;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明晰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免除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党的十五大以来通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党在立足国情和实际的基础上,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不断深化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逐步形成了“法治中国”全新概念,提出努力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任务[5]。
2.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
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必须更加重视坚持依法改革,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要求将法治的精神贯穿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整个过程,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思维有着自己的独特性,它甚至还不同于“法律思维”,虽然二者都以法律规范为逻辑基准进行分析推理判断[6]。法治思维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内涵,如平等、自由、人权等;侧重于强调宏观性和整体性,多表述为执政者或者公权力执掌者的一种治国理政方式。法律思维更侧重于强调一种职业化思维方式,为法律职业者掌握运用。
与法治思维所对立的是人治思维。人治是法治的大敌,人治思维强调人和权力的作用,忽视法的功能,导致以言代法、以言压法,甚至以权废法。习惯于人治思维,缺乏法治思维,会导致法治权威和尊严荡然无存、弊病丛生,导致人民群众普遍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这既会损害人民权益,也会破坏社会秩序,最终还可能危害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宪法框架内和法治轨道上进行[7]。总体思路就是及时依宪修宪、依法立法、依法改法、依法废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时修改宪法,使宪法更加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立法,引导全面深化改革,实时修改立法法,充分运用法治社会具有的可预期性特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三、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效保障
1.依法治国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更好地实现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总目标。
毋庸置疑的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律体系和法律框架已经基本搭建完成,这个体系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时代的潮流,符合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并且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我们基本上已经能做到有法可依。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高层进行了疾风骤雨式的反腐败行动。这个反腐败行动的力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在短短的时间里,一大批各级官员被查处。因此,也有一些人对中国的未来表示出担优,对反腐败行动会不会破坏中国的法治建设感到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任何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8]。在强化执政党合法性方面,法治无疑为人们指明了国家政治发展的大方向,这必然会成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巨大资源。
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多民族国家,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将改革的理念和步骤内化于法律中,在人民群众心中形成法律权威观念,使法律真正成为他们行为的内在指引,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制约监督,将改革平和、稳定地落实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切实有效实现改革之根本目的。
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功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坚持完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以法律先行的方式,通过及时立、改、废、释,以法律引领改革,实现改革决策施行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2.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入改革的保障
法律能够有效地防治混乱,在改革的关键时刻法治尤为重要。具体而言,法律对改革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内在维持和外在维持两个方面。
法律功能实现的内在维持模式就是指社会成员学习、理解法律,将法律规定内化于自己的社会实践意识当中,从而在广泛的日常社会生活中自觉地遵照法律规定。
法律功能实现的外在维持模式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外在压力维持模式和外在强制维持模式。首先,法律不仅为行动者本人提供了行为准则,即具有评价功能;大多数人认可并遵从法律,相对某个个体而言,便形成一种压力,即对其具有教育功能,使该个体依法行事,这就是外在压力维持模式。其次,对于违法者的法律制裁则体现了外在强制维持模式。
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将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中,在改革的过程中,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增强规范性,保证公开性,为落实改革要求提供法制保障。在践行法治的过程中培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念,坚持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提升改革的内在品质,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四、结论
全面深化改革,就是以重大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用法治手段巩固改革成果,引导改革创新,推动改革深化。只有按照中央全会的要求,分清轻重缓急,严格依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审时度势、居安思危,确保改革举措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同步推进,坚持依法改革,才能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齐头并进、互为促进。我们相信,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事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长策伟略一定能取得实效,从而保障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 梁太波. 国家治理视域下领导者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路径[J]. 桂海论丛. 2014(05) .
[2] 卢大海,夏凉. 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路径探究——以法律程序为核心[J].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4(04) .
[3] 赵国玲,徐然. 被害人救助的公众认知与立法选择[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4(06) .
[4] 牟爱华. 司法的公众参与:司法回应民意的原则与机制[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5] 朱力宇,万其刚. 论党的执政方式向依法治国的根本性转变[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0(05) .
[6] 刘秀莲. 浅谈依法治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 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04) .
[7] 陈剑. 全面改革构图[J]. 中国经济报告. 2013(09) .
[8] 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J]. 求是. 2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