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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结构是国际关系理论中的重要概念,现实主义、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三大主流都认同结构的概念,但前两者与后者存在着对结构“是物质的还是观念的、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是决定行为体的还是与行为体互相影响的”这三方面的不同认识,并因此建构主义发展出动态的结构模型。而模型的动态性是因为文化的作用赋予的,也就是文化能够解释建构主义结构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行为体与结构分别受到个体的文化(自有知识)与共有的文化(共有知识)影响而具有动态。这种动态结构可以考察人权领域中“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实践,用以证明建构主义的文化结构中文化的特性的影响。
关键词:建构主义;结构;文化;自有知识;共有知识
中图分类号:D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6-0057-04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结构主义渗透入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中。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沃尔兹建立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引起了国际关系学界的巨大震撼。主流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亚历山大·温特同样探讨了国际体系中的结构。但这一结构与之前的物质结构或制度结构截然不同,它是动态的,是观念的。这种对结构的新诠释引起了国际关系学界的大争论。无论是来自主流理论的批判,抑或是后实证主义的争论,要么对温特的动态结构模型提出质疑,要么针对温特的文化结构提出替代解释,但都很少将文化的特性与结构的动态性联系起来加以理解。本文从文化的流动性特点出发,认为文化的流动性赋予了温特的结构以动态特质,从而使其结构理论区别于其他主流理论。最后以“保护的责任”为案例进一步验证文化的流动性与文化结构的动态模型。
一、建构主义与其他主流理论不同的结构观
西方国际关系三大主流理论虽然都关注体系结构的问题,但其建立的结构观各不相同。新现实主义以沃尔兹的权力结构为代表,新自由主义以基欧汉和奈的制度结构为代表,主流建构主义以温特的文化结构为代表。其中,温特的文化结构与前两者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有很大不同。
(一)结构是物质的还是观念的
国际关系学者普遍承认,国际政治的本质是由权力关系塑造的。现实主义认为,权力仅仅由单纯的物质力量构成,而建构主义则认为,权力主要由观念和文化情景建构[1]98。与此相对应,现实主义认为利益的基础是物质的。新自由主义开始将观念、制度、规范作为不依赖于权力和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因素来讨论,但新自由主义将观念置于与利益并列的地位,将观念作为解释行为体行为的原因性因素。因而,新自由主义所讨论的利益仍然基于物质主义的观点,而非观念主义。对此,建构主义加以补充,认为观念对于权力和利益还有建构作用,怎样认知物质性因素是由观念决定的。
結构是利益的分配。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结构是物质力量的分配,其构成是国家的物质性实力,因而这一结构完全是物质性的结构。而温特的文化结构则是社会意义上的结构,其内容是观念的分配,其构成是行为体的共有知识(shared knowledge),这种共有知识就是文化。因此其结构是非物质主义的。由于强调观念在结构中的作用,建构主义文化结构的重点在于考虑结构对行为体身份和利益的建构作用,这一点比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前进了一步。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结构作用仅限于对于行为体的因果作用。温特认为,物质性结构是不彻底的结构主义理论,结构还涉及观念性的认同塑造与身份分配的问题。
(二)结构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
由于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将结构总是看作由国家的实力分配构成,行为体与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因果关系,因此这种结构是静态的。虽然国家的实力分配会发生变化,但这只会导致结构的形式发生变化,结构的实质是不变的[2]。但对于建构主义来说,结构是动态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建构行为体之间的群体性文化,而这一文化又建构起国际体系的结构。反过来,结构又塑造了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基于这一身份和利益,行为体再次回到互动中去。综合来看,结构之所以能够存在、产生作用和发展,完全是由于个体施动者及其实践活动[1]179。而互动在这一过程中又是不断变化的。因此结构只有在进程中才能得以支撑。
建构主义认为,结构是进程产生的不间断的结果,同时,这种进程又是结构的结果。温特指出,结构也具有建构作用,即体系结构不仅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也塑造了行为体的身份。从因果意义上看,结构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进程,它是由不间断的互动过程导致的。从建构意义上来看,结构所发挥的作用附着于行为体的意愿和信念,这同样依赖于进程。总而言之,进程是建构主义的理论取向,结构的动态模型是建构主义的最大特点。
(三)结构与行为体相互独立还是相互作用
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结构是静态的,它们将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看作不变的常量,结构对国家行为的影响是通过满足或不满足国家的既定利益而实现的,因此,这两者认为体系结构与行为体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两个实体。这种结构一旦形成便超脱于国家行为体之外。
而建构主义则认为,即使在结构建立后,行为体仍然会对结构产生作用。这是因为建构主义将利益看作在互动中不断变化的因素。而利益之所以为变化的,是因为利益由观念建构[3]。在这里,温特站在反思主义的立场,与理性主义的观点相区隔。理性主义将观念与利益作为两个并列的因素,也就是说,在考虑行为时将观念视为选择,而非作为选择的原因。对此,建构主义将观念放在逻辑链上利益的前端,文化结构的生成本身就是行为者与结构互构的产物,也就是说没有作为行为体的自我特性的文化背景,结构不能发挥作用。这样便建立起了结构与行为体相互作用的动态模型。
通过以上三方面的总结,可以看到建构主义是与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不同的动态模型。建构主义与其他两大主流理论流派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观念的建构作用的重视。本文认为,建构主义中观念的效用是通过文化这一条主线来发挥的:在行为体初次相遇时,行为体的观念由个体的文化(自有知识)建构;而在互动之后便开始由群体的文化(共有知识)建构。由此,文化成为这一动态模型的核心因素。 二、建构主义动态结构的形成:文化的作用
建构主义动态结构的最根本因素是文化。文化包括个体的自有知识与结构的共有知识。共有知识塑造结构的背景,自有知识对于行为体行为的指导作用以及(共有)知识在结构上的建构作用这两方面的作用,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文化概念。为了论证文化的特性对于建构主义动态结构形成的作用,这一节将从行为体和结构两方面阐述各自文化的作用。
(一)行为体的文化(自有知识)
自有知识与共有知识相比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与隐蔽性,主要对行为体在初次相遇时的外交行为产生指导作用,即区分我者与他者。1519年美洲的阿兹特克人与西班牙殖民者相遇。这两个群体之前没有接触过,他们的第一次相遇所持有的是各自在国内环境中产生的关于我者与他者的自有知识,这些自有知识建构了他们各自的利益,并基于这一利益决定外交行为[1]156。当时,西班牙人的目标是征服阿兹特克帝国,将其作为他者。而阿兹特克人则基于本民族的传说将这些西班牙殖民者当作“神”,以我者的身份设宴欢迎。结果这些“神”却屠杀阿兹特克人,掠夺他们的财富,消灭了他们的文明。由此可见自有知识在行为体第一次相遇中奠定了以后互动的底色。西班牙殖民者霍布斯式的自有知识使其在之后与阿兹特克人的互动中形成了霍布斯式的文化。
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认为物质性因素的变化是行为体行为变化的决定性因素。然而,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即使物质上不发生改变,行为体的自有知识发生改变,对于我者和他者的区分发生改变,那么行为体的行为就会发生变化。在这一点上,认知理论的观点可以提供一定的借鉴。认知理论中“知觉”的概念倾向于理念主义而非物质主义。知觉是指人在受到刺激后进行选择、组织和判断自己接收的信息的过程。然后,人对知觉到的信息加以理解,并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刺激因素做出反应。人对刺激因素的反应是基于他對刺激因素的知觉,而不是基于客观真实的刺激因素本身[4]。如果将知觉纳入建构主义的框架考虑,可以说,多次相同知觉的结构构成了自有知识,从而使得知觉与错误知觉在文化的角度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例如在1995-1996年的台海危机中,虽然美国多次在台湾问题上向中国释放善意信号,但中国决策者由于发生了统一性知觉、愿望思维等错误知觉而忽略了美国政府的这一信号,始终认为美国政府故意在台湾问题上与中国作对,从而做出了强硬举动。这一对美国政府的一贯认知构成了中国政府的自有知识,虽然美国的行为朝着友好的方向发展,但自有知识不发生改变,那么行为体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改变。反之亦然。因此,行为体一端文化(自有知识)的作用对动态结构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结构的文化(共有知识)
结构的文化(共有知识)同样发挥作用。共有知识是在行为体的互动中形成的。在互动中一方会给自己和对方进行身份定位,对方则会基于这一定位做出反应,在反复互动的基础上双方会形成一种特定的文化。与自有知识区分我者与他者的功能相比,共有知识的功能主要在于划定“俱乐部”的范围,即确定谁是“自己人”谁不是。例如在冷战时期,东西方两大阵营基于各自的意识形态进行互动。在互动中双方均意识到对方的意识形态与自己的不相容。这样的认识就是共有知识。而共有知识在形成后会反过来对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产生建构作用,对行为体对外政策的行为规范产生影响。
结构文化的作用在于惯性的形成与改变。在国际社会反复的实践中会形成一种文化的惯性。这也是为什么温特强调虽然其构建的是一种动态结构模型,但这种文化结构可能比物质结构更难以改变。然而这种惯性并不是固定的,它会随着每次实践的叠加而发生改变。例如在冷战结束初期,虽然东西两大阵营已不复存在,但冷战思维仍然留存,世界范围内意识形态的分歧仍然存在。欧美等国家遵循自由、民主、人权、市场经济这样一套共享的信念和价值体系。这些国家基于这一共有知识划定圈子,将不符合这一价值准则的国家视为另类。然而通过几十年的互动,冷战思维逐渐淡化。近年来随着中国不断融入现有的国际体系以及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希望加强与中国的合作,而将意识形态作为次要的考虑因素,将人权问题排在议事日程的末端。
结构的共有知识构成了动态模型的重要一部分,对行为体行为持续产生影响。温特指出,“具体的文化形态……都是由共同知识建构而成的。”[1]157基于此,在中国崛起的背景下,其他国家对于中国挑战现有体系的担忧以及中国的相关行为则可以通过共有知识及其改变加以解释:只要中国接受结构文化的惯性,以上忧虑都是过分夸大危险的存在。
综上,文化结构作为由行为者与结构构成的体系系统,在行为者与结构两个层次上都是动态的。本文接下来尝试使用整体性的文化结构概念,解释国际社会人权领域中“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实践。
三、从动态文化看“保护的责任”的实践
上文已述,文化在动态结构中发挥作用是基于两大原因,第一个体文化的互动塑造了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体,行为体的身份与利益偏好并不是给定的,行为体也不是相似单元而具有流动性;第二群体文化塑造了结构层面的因素,体现着文化的国际政治的反复实践叠加形成了结构。本节即通过这两个视角,考察国际人权领域中“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及其实践。“保护的责任”是国际人权实践中较为晚近的概念,主要指一个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国民免受可以避免的灾难,如大规模屠杀、强奸和饥饿。如果这个国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它的这种责任,那么国际社会就应当对此进行干预,代替这个国家履行这种保护的责任。本节将主要以此次行动作为案例进行讨论。
(一)行为体的文化:各国对保护的责任的不同立场
不同国家作为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体,对于保护的责任的实践具有不同的反应,这种反应首先是基于各国的行为体文化(自有知识)而发生改变。
1.英国。英国代表了西方国家支持保护的责任实践的观点,这与它的行为体文化的塑造是分不开的。一方面英国的清教徒精神以及冷战后与苏联对抗的历史实践导致其对人权、自由等普适价值观带有天然的亲近感。另一方面,英国的人权状况在国际社会上被认为人权状况良好的国家,不存在被干涉的可能。虽然英国国内存在着苏格兰独立等民族主义运动,但是绝没有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境地。有学者指出:“一直困扰着其他国家的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以及恐怖主义活动,在苏格兰民主主义运动中并没有出现。苏格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没有受到不良影响,这也是民族运动能够持续存在的保障。”[5]在这两点的基础上,英国自然表现出支持保护的责任的行为体文化。 2.沙特阿拉伯。海湾国家对保护的责任持选择性支持立场,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沙特阿拉伯。一方面沙特与西方世界的关系尚可,与美国维持了一种准联盟的关系,美国在许多有关沙特核心利益的事件上都支持沙特的立场。这主要是因为,沙特的行为体文化是一个依靠宗教观念凝聚起来的国家,在对外认知中为了保持对国内革命的威慑,这就需要与世界上被认为最自由的国家与“世界警察”保持良好的外交关系,以便增加政权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沙特的行为体文化使得沙特将美国认为是需要保持良好关系的伙伴,既然如此,在推进国际人权事务的过程中就要与美国保持相当程度的协调。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于沙特的人权评价又倾向于并不是积极的那一方面。2011年美国国务院各国人权状况报告中就认为沙特公民缺少权利和合法方式改变政府行为,公民权利受到了极大限制,儿童、妇女的社会平等权利也十分阙如。因此由战略需要结合而成的联盟并不稳定,西方国家与沙特之间行为体文化中关于人权事务存在分歧,为西方国家干涉沙特国内政局留下了缝隙。对于国际人权事务的推广与演进,沙特表示选择性支持。
3.委内瑞拉。委内瑞拉代表了国际社会中少数对保护的责任概念完全反对的国家。以行为体文化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委内瑞拉与西方阵营之间存在相当距离,对美国基本处于对立状态。这主要因为自门罗主义以来美国越来越将拉美视为自己禁脔,推行霸权主义政策,势必会遭到拉美国家反对。委内瑞拉前总统查韦斯推行独立自主的外交与反美政策。马杜罗也基本保持了他的对外政策与路线。另一方面,委内瑞拉的人权饱受美国等西方世界诟病。2008年9月,委内瑞拉宣布将“人权观察”组织美洲地区的负责人驱逐出境。2013年7月,新任美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在美国参议院发言时公开谴责委内瑞拉政府压制民权。作为回应,马杜罗宣布中断自2013年6月起美委恢复关系的对话。这都导致委内瑞拉对于西方世界主导的保护的责任的实践持有天然反感。
基于此,可以看出行为体文化(自有知识)的流动性对行为体的塑造(如图1):
(二)结构的文化:保护的责任的规范构建
從超越行为体的结构来看,保护的责任存在规范构建的过程,这种规范构建实际上是共有知识作用的产物。这种共有知识的实践可以分为从内容、平台与认同三个角度进行考察。
1.内容的文化。保护的责任与之前的人权实践相比,更强调了国家主权作为一种责任的存在。该概念认同“保护”首先是作为国内主权的一部分存在,即只有当国家作为主权载体无法提供国内群体诸如生存、自有或信仰等权利时,国际社会才能够采取必要的手段维护这些受侵害群体,这就弱化了人权与主权的对立,弱化了国际社会干涉的意味,使得保护的责任从一种干涉者视角转化为保护受害的视角,更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与支持。其次保护的责任并不仅仅强调军事行动作为干涉手段,还包括“预防的责任”“做出反应的责任”“重建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预防的责任都显得更为重要[6]XI。最后保护的责任对武装干涉作了“六原则”的限制,明确指出需要有正当理由、合理授权、最后授权等[6]XII,使得武装干涉行动需要更为审慎地选择时机,更大程度地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
2.平台的文化。保护的责任从一开始就选择了依托联合国实践的道路。2004年12月,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高级别名人小组向秘书长提交了《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的研究报告,首次接受了“保护的责任”的理念,认为国际社会应当关注保护个人福祉,国际社会在必要时需要承当相关的责任。2005年10月,60届联大通过了《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确认了“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我们(国际社会)随时准备根据宪章,包括第七章,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7]。通过联合国这个平台,保护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政治政权的文化地位,同时在实践中又自我限定于种族灭绝、战争、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四种罪行,限定于逐案通过的原则,降低了国际社会的反对可能。总之,保护的责任这种以联合国为平台的文化身份设定,使得概念进一步优化并更好地得到国际社会支持。
3.认同的文化。从各成员国对联合国通过文件的反应来看,《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得到了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的签署,大部分国家对保护的责任概念表示认同,这就形成了一种认同的文化。可以说,自2005年后对于保护的责任的讨论集中于如何实施这种责任而不再是需不需要实施这种责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认同文化又仅仅限于“认同”的层面,即150个国家对其赞同一方面是因为该概念的进步性,另一方面是其限定的范围相对较小,实施的难度相对较高,那么对保护的责任表示赞同与支持可能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零成本的表示而已,这使得很多国家具有“何乐而不为”的心态。这样的认同文化使得保护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脱离实践的特性,这在2011年利比亚干涉问题上就凸显出来。
综上,保护的责任的结构文化特性使得其最终快速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关于结构文化(共有知识)对于实践的塑造,如图2所示。
四、结论
三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流派均关注结构的问题,建构主义的文化结构与新现实主义的物质结构和新自由主义的制度结构具有较大的区别:第一文化结构是观念主义的,另二者是物质主义的。第二文化结构是动态的,另二者是静态的。第三文化结构与行为体是相互作用的,另二者结构与行为体是相互独立的。这种不同是由于文化的作用发生的。行为体与结构这两端的文化均具有动态性,而这种动态特性赋予了作为整体的文化结构以动态性。行为体的文化即自有知识,奠定了行为体与外界“第一次相遇”之后互动的底色,发挥着区分我者与他者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即使物质因素没有发生变化,但自有知识发生变化,行为体对于自己身份和利益以及文化结构的构建即会产生变化。在结构的文化这一端,结构有共有知识,在实践中既会形成惯性也会随着实践而发生改变。共有知识具有划定“俱乐部”范围的功能。当这一对其他行为体的身份界定发生改变时,各个行为体自身利益的改变会引起行为体对外行为的改变。从行为体到结构的逻辑链与从结构到行为体的逻辑链具有相互建构的联系,两者文化的流动性使得文化结构的整体作用方式是动态的。
参考文献:
[1]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M].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2]薛力.国际关系的结构概念[J].国际政治科学,2007(3):130-154.
[3]玛莎·芬尼莫尔.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M].袁正清,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
[4]罗伯特·杰维斯.国际政治中的知觉与错误知觉[M].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5:13-29.
[5]王磊.当代苏格兰民族运动探析[J].世界民族,2011(5):25.
[6]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EB/OL].[2018-03-05]http://www.globalr2p.org/publications/22.
[7]陈小鼎,王亚琪.从“干涉的权利”到“保护的责任”——话语权视角下的西方人道主义干涉[J].当代亚太,2014(3):110.
关键词:建构主义;结构;文化;自有知识;共有知识
中图分类号:D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6-0057-04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结构主义渗透入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中。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沃尔兹建立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引起了国际关系学界的巨大震撼。主流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亚历山大·温特同样探讨了国际体系中的结构。但这一结构与之前的物质结构或制度结构截然不同,它是动态的,是观念的。这种对结构的新诠释引起了国际关系学界的大争论。无论是来自主流理论的批判,抑或是后实证主义的争论,要么对温特的动态结构模型提出质疑,要么针对温特的文化结构提出替代解释,但都很少将文化的特性与结构的动态性联系起来加以理解。本文从文化的流动性特点出发,认为文化的流动性赋予了温特的结构以动态特质,从而使其结构理论区别于其他主流理论。最后以“保护的责任”为案例进一步验证文化的流动性与文化结构的动态模型。
一、建构主义与其他主流理论不同的结构观
西方国际关系三大主流理论虽然都关注体系结构的问题,但其建立的结构观各不相同。新现实主义以沃尔兹的权力结构为代表,新自由主义以基欧汉和奈的制度结构为代表,主流建构主义以温特的文化结构为代表。其中,温特的文化结构与前两者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有很大不同。
(一)结构是物质的还是观念的
国际关系学者普遍承认,国际政治的本质是由权力关系塑造的。现实主义认为,权力仅仅由单纯的物质力量构成,而建构主义则认为,权力主要由观念和文化情景建构[1]98。与此相对应,现实主义认为利益的基础是物质的。新自由主义开始将观念、制度、规范作为不依赖于权力和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因素来讨论,但新自由主义将观念置于与利益并列的地位,将观念作为解释行为体行为的原因性因素。因而,新自由主义所讨论的利益仍然基于物质主义的观点,而非观念主义。对此,建构主义加以补充,认为观念对于权力和利益还有建构作用,怎样认知物质性因素是由观念决定的。
結构是利益的分配。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结构是物质力量的分配,其构成是国家的物质性实力,因而这一结构完全是物质性的结构。而温特的文化结构则是社会意义上的结构,其内容是观念的分配,其构成是行为体的共有知识(shared knowledge),这种共有知识就是文化。因此其结构是非物质主义的。由于强调观念在结构中的作用,建构主义文化结构的重点在于考虑结构对行为体身份和利益的建构作用,这一点比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前进了一步。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结构作用仅限于对于行为体的因果作用。温特认为,物质性结构是不彻底的结构主义理论,结构还涉及观念性的认同塑造与身份分配的问题。
(二)结构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
由于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将结构总是看作由国家的实力分配构成,行为体与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因果关系,因此这种结构是静态的。虽然国家的实力分配会发生变化,但这只会导致结构的形式发生变化,结构的实质是不变的[2]。但对于建构主义来说,结构是动态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建构行为体之间的群体性文化,而这一文化又建构起国际体系的结构。反过来,结构又塑造了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基于这一身份和利益,行为体再次回到互动中去。综合来看,结构之所以能够存在、产生作用和发展,完全是由于个体施动者及其实践活动[1]179。而互动在这一过程中又是不断变化的。因此结构只有在进程中才能得以支撑。
建构主义认为,结构是进程产生的不间断的结果,同时,这种进程又是结构的结果。温特指出,结构也具有建构作用,即体系结构不仅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也塑造了行为体的身份。从因果意义上看,结构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进程,它是由不间断的互动过程导致的。从建构意义上来看,结构所发挥的作用附着于行为体的意愿和信念,这同样依赖于进程。总而言之,进程是建构主义的理论取向,结构的动态模型是建构主义的最大特点。
(三)结构与行为体相互独立还是相互作用
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结构是静态的,它们将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看作不变的常量,结构对国家行为的影响是通过满足或不满足国家的既定利益而实现的,因此,这两者认为体系结构与行为体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两个实体。这种结构一旦形成便超脱于国家行为体之外。
而建构主义则认为,即使在结构建立后,行为体仍然会对结构产生作用。这是因为建构主义将利益看作在互动中不断变化的因素。而利益之所以为变化的,是因为利益由观念建构[3]。在这里,温特站在反思主义的立场,与理性主义的观点相区隔。理性主义将观念与利益作为两个并列的因素,也就是说,在考虑行为时将观念视为选择,而非作为选择的原因。对此,建构主义将观念放在逻辑链上利益的前端,文化结构的生成本身就是行为者与结构互构的产物,也就是说没有作为行为体的自我特性的文化背景,结构不能发挥作用。这样便建立起了结构与行为体相互作用的动态模型。
通过以上三方面的总结,可以看到建构主义是与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不同的动态模型。建构主义与其他两大主流理论流派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观念的建构作用的重视。本文认为,建构主义中观念的效用是通过文化这一条主线来发挥的:在行为体初次相遇时,行为体的观念由个体的文化(自有知识)建构;而在互动之后便开始由群体的文化(共有知识)建构。由此,文化成为这一动态模型的核心因素。 二、建构主义动态结构的形成:文化的作用
建构主义动态结构的最根本因素是文化。文化包括个体的自有知识与结构的共有知识。共有知识塑造结构的背景,自有知识对于行为体行为的指导作用以及(共有)知识在结构上的建构作用这两方面的作用,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文化概念。为了论证文化的特性对于建构主义动态结构形成的作用,这一节将从行为体和结构两方面阐述各自文化的作用。
(一)行为体的文化(自有知识)
自有知识与共有知识相比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与隐蔽性,主要对行为体在初次相遇时的外交行为产生指导作用,即区分我者与他者。1519年美洲的阿兹特克人与西班牙殖民者相遇。这两个群体之前没有接触过,他们的第一次相遇所持有的是各自在国内环境中产生的关于我者与他者的自有知识,这些自有知识建构了他们各自的利益,并基于这一利益决定外交行为[1]156。当时,西班牙人的目标是征服阿兹特克帝国,将其作为他者。而阿兹特克人则基于本民族的传说将这些西班牙殖民者当作“神”,以我者的身份设宴欢迎。结果这些“神”却屠杀阿兹特克人,掠夺他们的财富,消灭了他们的文明。由此可见自有知识在行为体第一次相遇中奠定了以后互动的底色。西班牙殖民者霍布斯式的自有知识使其在之后与阿兹特克人的互动中形成了霍布斯式的文化。
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认为物质性因素的变化是行为体行为变化的决定性因素。然而,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即使物质上不发生改变,行为体的自有知识发生改变,对于我者和他者的区分发生改变,那么行为体的行为就会发生变化。在这一点上,认知理论的观点可以提供一定的借鉴。认知理论中“知觉”的概念倾向于理念主义而非物质主义。知觉是指人在受到刺激后进行选择、组织和判断自己接收的信息的过程。然后,人对知觉到的信息加以理解,并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刺激因素做出反应。人对刺激因素的反应是基于他對刺激因素的知觉,而不是基于客观真实的刺激因素本身[4]。如果将知觉纳入建构主义的框架考虑,可以说,多次相同知觉的结构构成了自有知识,从而使得知觉与错误知觉在文化的角度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例如在1995-1996年的台海危机中,虽然美国多次在台湾问题上向中国释放善意信号,但中国决策者由于发生了统一性知觉、愿望思维等错误知觉而忽略了美国政府的这一信号,始终认为美国政府故意在台湾问题上与中国作对,从而做出了强硬举动。这一对美国政府的一贯认知构成了中国政府的自有知识,虽然美国的行为朝着友好的方向发展,但自有知识不发生改变,那么行为体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改变。反之亦然。因此,行为体一端文化(自有知识)的作用对动态结构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结构的文化(共有知识)
结构的文化(共有知识)同样发挥作用。共有知识是在行为体的互动中形成的。在互动中一方会给自己和对方进行身份定位,对方则会基于这一定位做出反应,在反复互动的基础上双方会形成一种特定的文化。与自有知识区分我者与他者的功能相比,共有知识的功能主要在于划定“俱乐部”的范围,即确定谁是“自己人”谁不是。例如在冷战时期,东西方两大阵营基于各自的意识形态进行互动。在互动中双方均意识到对方的意识形态与自己的不相容。这样的认识就是共有知识。而共有知识在形成后会反过来对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产生建构作用,对行为体对外政策的行为规范产生影响。
结构文化的作用在于惯性的形成与改变。在国际社会反复的实践中会形成一种文化的惯性。这也是为什么温特强调虽然其构建的是一种动态结构模型,但这种文化结构可能比物质结构更难以改变。然而这种惯性并不是固定的,它会随着每次实践的叠加而发生改变。例如在冷战结束初期,虽然东西两大阵营已不复存在,但冷战思维仍然留存,世界范围内意识形态的分歧仍然存在。欧美等国家遵循自由、民主、人权、市场经济这样一套共享的信念和价值体系。这些国家基于这一共有知识划定圈子,将不符合这一价值准则的国家视为另类。然而通过几十年的互动,冷战思维逐渐淡化。近年来随着中国不断融入现有的国际体系以及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希望加强与中国的合作,而将意识形态作为次要的考虑因素,将人权问题排在议事日程的末端。
结构的共有知识构成了动态模型的重要一部分,对行为体行为持续产生影响。温特指出,“具体的文化形态……都是由共同知识建构而成的。”[1]157基于此,在中国崛起的背景下,其他国家对于中国挑战现有体系的担忧以及中国的相关行为则可以通过共有知识及其改变加以解释:只要中国接受结构文化的惯性,以上忧虑都是过分夸大危险的存在。
综上,文化结构作为由行为者与结构构成的体系系统,在行为者与结构两个层次上都是动态的。本文接下来尝试使用整体性的文化结构概念,解释国际社会人权领域中“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实践。
三、从动态文化看“保护的责任”的实践
上文已述,文化在动态结构中发挥作用是基于两大原因,第一个体文化的互动塑造了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体,行为体的身份与利益偏好并不是给定的,行为体也不是相似单元而具有流动性;第二群体文化塑造了结构层面的因素,体现着文化的国际政治的反复实践叠加形成了结构。本节即通过这两个视角,考察国际人权领域中“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及其实践。“保护的责任”是国际人权实践中较为晚近的概念,主要指一个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国民免受可以避免的灾难,如大规模屠杀、强奸和饥饿。如果这个国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它的这种责任,那么国际社会就应当对此进行干预,代替这个国家履行这种保护的责任。本节将主要以此次行动作为案例进行讨论。
(一)行为体的文化:各国对保护的责任的不同立场
不同国家作为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体,对于保护的责任的实践具有不同的反应,这种反应首先是基于各国的行为体文化(自有知识)而发生改变。
1.英国。英国代表了西方国家支持保护的责任实践的观点,这与它的行为体文化的塑造是分不开的。一方面英国的清教徒精神以及冷战后与苏联对抗的历史实践导致其对人权、自由等普适价值观带有天然的亲近感。另一方面,英国的人权状况在国际社会上被认为人权状况良好的国家,不存在被干涉的可能。虽然英国国内存在着苏格兰独立等民族主义运动,但是绝没有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境地。有学者指出:“一直困扰着其他国家的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以及恐怖主义活动,在苏格兰民主主义运动中并没有出现。苏格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没有受到不良影响,这也是民族运动能够持续存在的保障。”[5]在这两点的基础上,英国自然表现出支持保护的责任的行为体文化。 2.沙特阿拉伯。海湾国家对保护的责任持选择性支持立场,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沙特阿拉伯。一方面沙特与西方世界的关系尚可,与美国维持了一种准联盟的关系,美国在许多有关沙特核心利益的事件上都支持沙特的立场。这主要是因为,沙特的行为体文化是一个依靠宗教观念凝聚起来的国家,在对外认知中为了保持对国内革命的威慑,这就需要与世界上被认为最自由的国家与“世界警察”保持良好的外交关系,以便增加政权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沙特的行为体文化使得沙特将美国认为是需要保持良好关系的伙伴,既然如此,在推进国际人权事务的过程中就要与美国保持相当程度的协调。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于沙特的人权评价又倾向于并不是积极的那一方面。2011年美国国务院各国人权状况报告中就认为沙特公民缺少权利和合法方式改变政府行为,公民权利受到了极大限制,儿童、妇女的社会平等权利也十分阙如。因此由战略需要结合而成的联盟并不稳定,西方国家与沙特之间行为体文化中关于人权事务存在分歧,为西方国家干涉沙特国内政局留下了缝隙。对于国际人权事务的推广与演进,沙特表示选择性支持。
3.委内瑞拉。委内瑞拉代表了国际社会中少数对保护的责任概念完全反对的国家。以行为体文化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委内瑞拉与西方阵营之间存在相当距离,对美国基本处于对立状态。这主要因为自门罗主义以来美国越来越将拉美视为自己禁脔,推行霸权主义政策,势必会遭到拉美国家反对。委内瑞拉前总统查韦斯推行独立自主的外交与反美政策。马杜罗也基本保持了他的对外政策与路线。另一方面,委内瑞拉的人权饱受美国等西方世界诟病。2008年9月,委内瑞拉宣布将“人权观察”组织美洲地区的负责人驱逐出境。2013年7月,新任美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在美国参议院发言时公开谴责委内瑞拉政府压制民权。作为回应,马杜罗宣布中断自2013年6月起美委恢复关系的对话。这都导致委内瑞拉对于西方世界主导的保护的责任的实践持有天然反感。
基于此,可以看出行为体文化(自有知识)的流动性对行为体的塑造(如图1):
(二)结构的文化:保护的责任的规范构建
從超越行为体的结构来看,保护的责任存在规范构建的过程,这种规范构建实际上是共有知识作用的产物。这种共有知识的实践可以分为从内容、平台与认同三个角度进行考察。
1.内容的文化。保护的责任与之前的人权实践相比,更强调了国家主权作为一种责任的存在。该概念认同“保护”首先是作为国内主权的一部分存在,即只有当国家作为主权载体无法提供国内群体诸如生存、自有或信仰等权利时,国际社会才能够采取必要的手段维护这些受侵害群体,这就弱化了人权与主权的对立,弱化了国际社会干涉的意味,使得保护的责任从一种干涉者视角转化为保护受害的视角,更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与支持。其次保护的责任并不仅仅强调军事行动作为干涉手段,还包括“预防的责任”“做出反应的责任”“重建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预防的责任都显得更为重要[6]XI。最后保护的责任对武装干涉作了“六原则”的限制,明确指出需要有正当理由、合理授权、最后授权等[6]XII,使得武装干涉行动需要更为审慎地选择时机,更大程度地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
2.平台的文化。保护的责任从一开始就选择了依托联合国实践的道路。2004年12月,联合国“威胁、挑战和改革”高级别名人小组向秘书长提交了《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的研究报告,首次接受了“保护的责任”的理念,认为国际社会应当关注保护个人福祉,国际社会在必要时需要承当相关的责任。2005年10月,60届联大通过了《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确认了“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我们(国际社会)随时准备根据宪章,包括第七章,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7]。通过联合国这个平台,保护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政治政权的文化地位,同时在实践中又自我限定于种族灭绝、战争、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四种罪行,限定于逐案通过的原则,降低了国际社会的反对可能。总之,保护的责任这种以联合国为平台的文化身份设定,使得概念进一步优化并更好地得到国际社会支持。
3.认同的文化。从各成员国对联合国通过文件的反应来看,《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得到了一百五十多个国家的签署,大部分国家对保护的责任概念表示认同,这就形成了一种认同的文化。可以说,自2005年后对于保护的责任的讨论集中于如何实施这种责任而不再是需不需要实施这种责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认同文化又仅仅限于“认同”的层面,即150个国家对其赞同一方面是因为该概念的进步性,另一方面是其限定的范围相对较小,实施的难度相对较高,那么对保护的责任表示赞同与支持可能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零成本的表示而已,这使得很多国家具有“何乐而不为”的心态。这样的认同文化使得保护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脱离实践的特性,这在2011年利比亚干涉问题上就凸显出来。
综上,保护的责任的结构文化特性使得其最终快速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关于结构文化(共有知识)对于实践的塑造,如图2所示。
四、结论
三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流派均关注结构的问题,建构主义的文化结构与新现实主义的物质结构和新自由主义的制度结构具有较大的区别:第一文化结构是观念主义的,另二者是物质主义的。第二文化结构是动态的,另二者是静态的。第三文化结构与行为体是相互作用的,另二者结构与行为体是相互独立的。这种不同是由于文化的作用发生的。行为体与结构这两端的文化均具有动态性,而这种动态特性赋予了作为整体的文化结构以动态性。行为体的文化即自有知识,奠定了行为体与外界“第一次相遇”之后互动的底色,发挥着区分我者与他者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即使物质因素没有发生变化,但自有知识发生变化,行为体对于自己身份和利益以及文化结构的构建即会产生变化。在结构的文化这一端,结构有共有知识,在实践中既会形成惯性也会随着实践而发生改变。共有知识具有划定“俱乐部”范围的功能。当这一对其他行为体的身份界定发生改变时,各个行为体自身利益的改变会引起行为体对外行为的改变。从行为体到结构的逻辑链与从结构到行为体的逻辑链具有相互建构的联系,两者文化的流动性使得文化结构的整体作用方式是动态的。
参考文献:
[1]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M].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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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玛莎·芬尼莫尔.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M].袁正清,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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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磊.当代苏格兰民族运动探析[J].世界民族,2011(5):25.
[6]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EB/OL].[2018-03-05]http://www.globalr2p.org/publications/22.
[7]陈小鼎,王亚琪.从“干涉的权利”到“保护的责任”——话语权视角下的西方人道主义干涉[J].当代亚太,2014(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