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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美国对中国输美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以下简称“双反措施”), 打破了23年来不向非市场经济国家启动反补贴调查的一贯做法,也拉开了针对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输美产品实施“双反”的序幕。据初步统计,自2007 年以来美国已经对中国产品发起了至少17 起同时适用“两反”的调查或措施。在当今全球金融危机肆虐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两反”不但成为目前美国对付中国产品的主要贸易手段,而且还呈现出向其他WTO成员蔓延的严峻局面。
“两反”措施使中国产品面临双重征税的局面,为美国同类或竞争型产品提供了双重保护,同时也加剧了中美间贸易摩擦。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的高度关注。2010年,我国进出口总额29728亿美元,其中出口15779亿美元,超越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出口国,同时还保持着近30%的增长速度。因此,中国也成为 “双反”措施最大的受害国,美国自2006年对华首次发起铜版纸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以来,一发起了25起双反调查案,涉及机械、轻工、纺织、冶金等七大行业,目前我国大部分出口产品结构单一并以轻加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的低端制造业产品为主。低端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主要依靠劳动力,土地,资源等成本优势和产品价格优势生存;技术含量少,企业资金规模要求不高,因而企业进入壁垒低,退出成本也低,产品的可替代性强。在此背景下,针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从中美贸易中具体的“双反”案例来看,探讨“双反”产生的原因、具体做法和实质,对“双反”措施进行合法性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贸易市场现状,采用主观分析和客观分析的方法,从立法、行政、市场等多个角度探寻针对“双反”措施的应对策略。
WTO 法律中,涉及双反的问题是GATT第6条5款和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等三个多边法律文件。但对是否可以同时使用“双反”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从WTO裁决的案例和各国的实践看,WTO 规则不笼统地禁止同时适用“两反”措施,但禁止在重复补偿了倾销或出口补贴所导致的相同损害时同时适用“两反”措施; 或禁止将同一利益、事实或数额在同时实施“两反”时重复计算。同时,WTO 规则并未明确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 条允许其他WTO 成员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时“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确定价格。
美国同时适用“两反”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30 年关税法》( Tariff Act 1930) 第701 - 709 条( 反补贴税) ,以及第731 - 39 条( 反倾销税) 。这两种税同时适用与市场经济国家产品不存在争议,但是否能够同时适用与非市场经济则存在一定争议。但可以肯定适用时需要避免所谓的重复计算,即当同时适用导致了重复计算时,该“两反”行为构成违法。事实上, 2005 年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的研究报告就已经指出,如果商务部一定要对中国产品同时适用“两反”的话,其计算方法必须改进以避免对补贴的重复计算。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双反”措施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应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关注,诸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莫世健院长的《同时适用两反的合法性和重复计算的违法性辨析》、复旦大学龚柏华教授的《WTO争端案上诉机构有关双重救济裁决述评》、苏州大学赵艳敏的《美国对华双反案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分析》等文章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是综合国内研究现状来看,我国中国学者对“双反”的研究比较概括、零散,往往只进行简单介绍,没有深入系统的分析“双反”的实质和原因,对“双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有较大争议。同时没有详细具体分析双反的典型案例,特别是缺乏对这些案例结论的系统分析。在理论同实际的结合方面对应对双反的对策也缺乏系统的建议,而这些也是我们以后研究的重点。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受美国国内经济下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及政客操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欧美频繁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限制政策措施,以保障本国就业、促进产业复苏和保护本国市场。
由于WTO规则和美国国内立法对“双反”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双反”措施本身并未明确违法,但是“双反”中的重复计算征税和交叉累计评估已然成为横亘在美国商务部面前的一个无法化解的棘手问题,清晰地显露了美国对中国产品“双反”合并调查的内在缺陷。追根溯源,重复征税的发生机制是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又在反补贴调查中对国内补贴再次征税。因此,尽管WTO专家组裁决美国对中国产品采取的特殊的“双反”做法并未违法,但在国内救济层面,重复征税的举证责任以及《美国法典》第1677a(c)(1)(c)条的解释是美国商务部不能回避的两大核心问题,也是我国企业在其他同类“双反”案件中需要紧紧抓住的抗辩点。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最新判决,美国商务部需要修改自己的“双反”做法,对中国产品终止适用反补贴税法。但是,对中国产品适用反补贴税法是美国现阶段要求中国履行补贴义务的重要举措,属于美国调整对华贸易政策的法律工具,重新回到单一的反倾销救济方法是美国商务部以及美国国内力量所不愿看到的结果。
从历史的规律可以看出,贸易保护主义就像潮汐,周而复始,每当经济萧条之时,便开始逐步抬头。导致贸易保护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失业率,可是对于中国而言,一旦惩罚性关税实施,不光是出口创汇受到伤害,出口企业及其上下游数以万计的工人就都有可能失业,所以积极地抵制国外的不合理的贸易保护政策变得极为重要。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两反”措施使中国产品面临双重征税的局面,为美国同类或竞争型产品提供了双重保护,同时也加剧了中美间贸易摩擦。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的高度关注。2010年,我国进出口总额29728亿美元,其中出口15779亿美元,超越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出口国,同时还保持着近30%的增长速度。因此,中国也成为 “双反”措施最大的受害国,美国自2006年对华首次发起铜版纸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以来,一发起了25起双反调查案,涉及机械、轻工、纺织、冶金等七大行业,目前我国大部分出口产品结构单一并以轻加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的低端制造业产品为主。低端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主要依靠劳动力,土地,资源等成本优势和产品价格优势生存;技术含量少,企业资金规模要求不高,因而企业进入壁垒低,退出成本也低,产品的可替代性强。在此背景下,针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从中美贸易中具体的“双反”案例来看,探讨“双反”产生的原因、具体做法和实质,对“双反”措施进行合法性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贸易市场现状,采用主观分析和客观分析的方法,从立法、行政、市场等多个角度探寻针对“双反”措施的应对策略。
WTO 法律中,涉及双反的问题是GATT第6条5款和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等三个多边法律文件。但对是否可以同时使用“双反”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从WTO裁决的案例和各国的实践看,WTO 规则不笼统地禁止同时适用“两反”措施,但禁止在重复补偿了倾销或出口补贴所导致的相同损害时同时适用“两反”措施; 或禁止将同一利益、事实或数额在同时实施“两反”时重复计算。同时,WTO 规则并未明确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 条允许其他WTO 成员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时“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确定价格。
美国同时适用“两反”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30 年关税法》( Tariff Act 1930) 第701 - 709 条( 反补贴税) ,以及第731 - 39 条( 反倾销税) 。这两种税同时适用与市场经济国家产品不存在争议,但是否能够同时适用与非市场经济则存在一定争议。但可以肯定适用时需要避免所谓的重复计算,即当同时适用导致了重复计算时,该“两反”行为构成违法。事实上, 2005 年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的研究报告就已经指出,如果商务部一定要对中国产品同时适用“两反”的话,其计算方法必须改进以避免对补贴的重复计算。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双反”措施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应经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关注,诸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莫世健院长的《同时适用两反的合法性和重复计算的违法性辨析》、复旦大学龚柏华教授的《WTO争端案上诉机构有关双重救济裁决述评》、苏州大学赵艳敏的《美国对华双反案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分析》等文章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是综合国内研究现状来看,我国中国学者对“双反”的研究比较概括、零散,往往只进行简单介绍,没有深入系统的分析“双反”的实质和原因,对“双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有较大争议。同时没有详细具体分析双反的典型案例,特别是缺乏对这些案例结论的系统分析。在理论同实际的结合方面对应对双反的对策也缺乏系统的建议,而这些也是我们以后研究的重点。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受美国国内经济下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及政客操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欧美频繁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限制政策措施,以保障本国就业、促进产业复苏和保护本国市场。
由于WTO规则和美国国内立法对“双反”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双反”措施本身并未明确违法,但是“双反”中的重复计算征税和交叉累计评估已然成为横亘在美国商务部面前的一个无法化解的棘手问题,清晰地显露了美国对中国产品“双反”合并调查的内在缺陷。追根溯源,重复征税的发生机制是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又在反补贴调查中对国内补贴再次征税。因此,尽管WTO专家组裁决美国对中国产品采取的特殊的“双反”做法并未违法,但在国内救济层面,重复征税的举证责任以及《美国法典》第1677a(c)(1)(c)条的解释是美国商务部不能回避的两大核心问题,也是我国企业在其他同类“双反”案件中需要紧紧抓住的抗辩点。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最新判决,美国商务部需要修改自己的“双反”做法,对中国产品终止适用反补贴税法。但是,对中国产品适用反补贴税法是美国现阶段要求中国履行补贴义务的重要举措,属于美国调整对华贸易政策的法律工具,重新回到单一的反倾销救济方法是美国商务部以及美国国内力量所不愿看到的结果。
从历史的规律可以看出,贸易保护主义就像潮汐,周而复始,每当经济萧条之时,便开始逐步抬头。导致贸易保护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失业率,可是对于中国而言,一旦惩罚性关税实施,不光是出口创汇受到伤害,出口企业及其上下游数以万计的工人就都有可能失业,所以积极地抵制国外的不合理的贸易保护政策变得极为重要。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