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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谢才萍案”可以看出,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存在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整个团伙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其组织经济基础的摧毁力度不大,以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及关系网的法律惩处力度偏轻等不足。因此,应尽快制定《反黑法》,增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刑,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共犯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