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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rn《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我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将书面劳动合同送其备案.我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备案时,有关部门认为,3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能为6个月,因此不同意备案,要求我公司将试用期缩短.请问,该要求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