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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作为行政诉讼上的利益关系要件,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是行政诉讼上的先决问题之一,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非常重要。但目前对于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仍是比较机械的形式法治主义,难以为公民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它需要不断完善,而采用更加广义的形式法治并结合实质法治的判断标准来判断"合法权益"是一个更佳的选择。